警察状告自己单位,二审还胜诉
因为一纸警告处罚决定,湖南警察杨波将自己的单位——郴州市宜章县公安局告上了法庭。
2019年11月8日下午,杨波收到了法院的二审判决书。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宜章县公安局的上诉,维持原判。此前,一审法院撤销了宜章县公安局对杨波作出的处罚决定。
杨波说,他与单位的行政诉讼已进行了“四个回合”,现在终审判决让事情有了定论,今后他会好好生活、安心工作。
“桃色短信”引发冲突,事发八年后被处罚
今年47的杨波是宜章县公安局巡特警大队的民警。他提起行政诉讼,是因为不服宜章县公安局的行政处罚决定。
2018年5月11日,宜章县作出《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对杨波予以警告处罚。杨波被罚,是由于八年前他卷入妻子与她同事、领导的纠葛。
2018年5月,宜章县公安局对杨波作出警告处罚。
据上述处罚决定书记载,警方查明,2010年3月4日,杨波随妻子唐建玉到宜章县交通局请假,与局长李东武发生争执。杨波当时拍了桌子,夫妇俩将李东武拉到办公室走廊,“杨波说要拉李东武一起跳楼”。后来交通局工作人员将双方拉开。
杨波、唐建玉夫妇当时为何与县交通局局长发生争执?这牵涉到一起因“桃色短信”引发的同事纠纷。据相关判决书记载,2010年2月12日,宜章县交通局上百名干部职工收到一条群发的“桃色短息”,该短信称,宜章县交通局下属的机动车检验中心领导与女职工存在生活作风等问题。此后,机动车检验中心两名女职工怀疑“桃色短息”是同事唐建玉发的,双方发生口角和肢体冲突。唐建玉的伤情被鉴定为轻微伤。
事发后,唐建玉在杨波陪同下,去宜章县交通局向时任局长李东武请假。假条上写着:被某某毒打,受伤请假。李东武要唐建玉将“被毒打”改成“打架”,双方发生争执。
当时,宜章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民警到现场处置,未登记受案。
为何事隔八年后警方对杨波作出处罚?宜章县公安局的受案材料显示,2018年5月9日,城关派出所接到“匿名报警”,遂对2010年3月4日杨波的违法行为进行调查。杨波则认为,自己八年后被处罚,与他支持妻子起诉公安局有关。当年唐建玉与同事发生肢体冲突后,2017年宜章县公安局对唐建玉和另两名当事人均罚款500元,而不服处罚的唐建玉曾起诉宜章县公安局。
2018年6月,收到宜章县公安局《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杨波,向法院提交了行政诉状。
二审法院:公安局时隔八年作出处罚“于法无据”
在这起行政诉讼中,原告杨波认为,他当年的行为不构成治安案件的基本要素,且宜章县公安局在事发八年后作出处罚决定,已过追究时效,违反办案期限的规定。
作为被告的宜章县公安局辩称,杨波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虽然此案直到2018年5月才受理,存在程序瑕疵,但这是对当年不及时受理案件瑕疵的纠正。
杨波请求法院撤销宜章县公安局对他作出的公安行政处罚决定,宜章县公安局则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求。一年多来,这起行政诉讼进行了“四个回合”——一审判决、二审裁定、一审重审、二审判决。
2018年10月,桂阳县法院作出一审行政判决,撤销宜章县公安局的相关处罚决定,驳回杨波要求赔礼道歉的诉求。宜章县公安局提起上诉,郴州市中级法院认为原审法院评议案件时违反程序,遂作出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2019年6月,桂阳县法院重审此案后作出判决。该院认为,原告当年的行为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交通局正常的工作秩;而宜章县公安局2018年5月对2010年3月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违反了关于治安管理行为追溯期限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6个月内没有被公安机关发现的,不再处罚。
桂阳县法院还认为,被告作出警告的治安行政处罚并未侵犯原告的人身权,故不支持原告要求被告赔礼道歉的诉求。
综合上述案情,桂阳县法院撤销宜章县公安局2018年5月11日对杨波作出的公安行政处罚决定,同时驳回杨波要求被告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
此后,宜章县公安局再次提出上诉。
2019年11月1日,郴州市中级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判决书显示,宜章县公安局2018年5月对杨波2010年3月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进行处罚,而在这八年中,杨波未出现隐藏潜逃等行为,另一方当事人对当年的处理也未提出异议。郴州中院认为,“上诉人以内部工作人员未依法履职、办案程序上存瑕疵为由,对被上诉人时隔八年后作出治安行政处罚,于法无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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