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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实践家林则徐当之无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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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学习西方的过程中,林则徐还特别注意学习研究国际法。

  1839年,林则徐在《东西各洋越窜外船严行惩办片》中写道:“臣等查访夷情,因知外国商船来粤贸易者,必先于该国请领牌照,经过夷埠俱须验明……”因此,一旦有外船走私偷渡,就可以宣布“货尽没官,人即正法”,因为此种行为被外国查出,“在夷法亦必处以重刑”,从而为他严查走私鸦片找到了法律依据。

  由于在中外交涉的过程中,林则徐逐步认识到翻译法律书籍的必要性。在他的翻译推荐下,由瑞士人滑达尔于1758年所著的《滑达尔各国律例》(以下简称《各国律例》)迅速引起了他的兴趣。

  这本书详细介绍了适用于各国和主权者的行为和事务的自然法原则,林则徐初识该书就如获至宝,立即找人翻译了若干段落,随后,又请人按英译本全本翻译。这两个版本,后来均收入《海国图志》中。林则徐主持翻译的国际法书籍,比后来学者翻译的四卷本《万国公法》早了20多年,足以说明林则徐的远见卓识。

林维喜事件版画

  这是目前可见的、用中文介绍西方国际法专著的最早文字,因此有不少学者认为:它标志着西方国际法知识开始传入中国。

  在英国水兵杀害中国农民林维喜的事件上,林则徐对义律的狡辩始终理直气壮地加以驳斥,这和他了解外国相关律例是紧密相关的。

  林则徐注重“经世致用”,对他来说,学习国际法,目的也是为了运用国际法处理外交事务。

  虎门销烟后,为了彻底根绝鸦片的来源,林则徐采取了让外国商人“具结”的形式,保证今后不夹带鸦片。鉴于义律和美、荷两国领事以“本国之例”作为抵制具结的挡箭牌,林则徐急切需要了解外国在国际贸易争端中的法律,因此授意翻译了《各国律例》英译本的相关段落。

  他亲自写了给英王的照会:“弼教明刑,古今通义,譬如别国人到英国贸易,尚须遵英国法度,况天朝乎?今定华民之例,卖鸦片者死,食者亦死。……故新例于带鸦片之人,定以斩绞之罪,所谓为天下去害者此也。……若过此期限,仍有带来,则是明知故犯,即行正法。”

林则徐

  在照会中,林则徐强烈谴责了英国鸦片贩子的“移害”行为,认为中国的禁烟令完全符合国际法,中国有权根据本国的律例对英国鸦片贩子施以严惩。

  通过对国际法的初步了解,使林则徐相信中国在国际贸易上是可以主张自己的主权和防卫权的。依据“但有人买卖违禁之货物,货与人正法照办”,林则徐更加坚信“具结”中关于对违反禁令的外国人“货尽没官,人即正法”的规定并无不妥之处。

  林则徐的玄孙、曾长期担任中国驻联合国大使的凌青评价说:“林则徐在查禁鸦片中……坚持维护国家主权的正义立场,严格遵守国际法,熟练地运用国际法,讲究斗争策略,并取得了辉煌的胜利,不愧是一位杰出的国际法实践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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