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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关婚姻财产分配!跨境夫妇必须看......

湾区Q&A 大湾区之声 2021-07-27

在上期的《湾区Q&A》中,我们为大家埋设了一个小悬念:跨境婚姻登记所在地对于办理离婚手续是会有一定影响的(上期回顾:@跨境“CP”,结婚登记地有讲究哦

离婚必定会涉及财产分配

不同的婚姻登记地是否会构成影响?

本期《湾区Q&A》先带大家了解

内地和港澳的婚姻财产制度




01内地:婚后取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简单来说,在内地结婚后,夫妻双方取得的财产原则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02香港:夫妻财产各自独立


而在香港,夫妻之间则没有区分婚前或者婚后财产,因为他们采用的是夫妻分别财产制度
根据香港法律《已婚者地位条例》即使在男女双方结婚后,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也是各自管理和处分自己的财产,夫妻财产各自独立



离婚时,如需判定婚前取得或继承的财产是否须纳入“家庭总资产组合”进行平分,则需要结合每对夫妇的婚龄进行考虑。
值得一提的是,如果涉及婚姻存续期间购置的联名资产(也就是资产登记在两人的名下),双方一旦离婚,联名资产会归入“家庭总资产组合 ”来分配计算



03澳门:四种婚姻财产制度可供选择


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民法典》共规定了四种婚姻财产制度,包括:分别财产制、一般共同财产制、取得共同财产制、取得财产分享制。
结婚人在进行结婚登记时可以选择以上四种中的任一财产制度,如果结婚时没有约定,则推定采用取得财产分享制。澳门婚姻财产制度1取得财产分享制婚前及婚后所取得的财产,均为双方各自拥有并可自由处置。但是,在夫妇离婚时,财产增额较少的一方有权要求从对方财产增加数额与本人财产所增加数额的差额中取得一半。
举例:丈夫和妻子婚前各有100万澳门元,一年后离婚,丈夫财产增加了100万澳门元,妻子财产增加了50万澳门元,此时妻子可要求丈夫支付25万澳门元。


2一般共同财产制度共同拥有婚前及婚后财产,离婚时平均分割所有财产。


3取得性共同财产制各自拥有婚前财产,共同拥有婚后所取得的财产,离婚时各自取回婚前的个人财产,并可均分婚后共同取得的财产。


4分别财产制各自拥有个人婚前和婚后取得的财产 ,离婚时不存在财产分割。关于三地婚姻财产制度的话题就先为大家介绍到这里
如果大家有其他疑问想咨询我们欢迎在评论区留言哦!


《湾区Q&A》从港澳居民在内地遇到的常见生活疑难入手,邀请创业、就业、教育等领域的相关政府部门、专家学者等进行疑难解答,帮助来到内地发展的港澳居民获得更好的生活体验。


该栏目由中央广播电视总台粤港澳大湾区之声《揾食大湾区》节目组制作,更多详细内容请于以下时间收听广播节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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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黎佳 庞晓露
视频/吴一君 冼晴(实习)
编辑/黄梓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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