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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理工大学2017年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考场规则

2016-12-17 北京理工大学研究生招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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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考生应当自觉服从监考员等考试工作人员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监考员等考试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不得扰乱考场及其他考试工作地点的秩序。

二、考生凭本人《准考证》和有效居民身份证按规定时间和地点参加考试。应当主动接受监考员按规定对其进行的身份验证核查、安全检查和随身物品检查等。如正式身份证遗失,需补办临时身份证,并到考场所在考试办公室办理相应手续,否则一律不允许参加考试。

三、考生只准携带省级教育招生考试管理机构规定的考试用品,如黑色字迹签字笔,以及铅笔、橡皮、绘图仪器等,或者按照招生单位在准考证上注明的所需携带的用具。不得携带任何书刊、报纸、稿纸、图片、资料、具有通讯功能的工具(如手机、照相设备、扫描设备等)或者有存储、编程、查询功能的电子用品以及涂改液、修正带等物品进入考场。考场内不得传递文具、用品等。

四、考生入场后开考前不得出考场。考生应在考试教室的指定考场对号入座,将《准考证》、有效居民身份证放在桌子左上角以便核验。《准考证》正、反两面在使用期间均不得涂改或书写。

五、考生领到答题卡和考生信息条形码后,应仔细核对考试科目、答题卡张数、考生信息条形码是否正确无损,在指定位置和规定的时间内准确清楚地填涂姓名、考生编号等信息,按照省级教育招生考试管理机构的要求粘贴条形码等。

六、考生领到试卷后,核对考试科目、试卷张数页数、试卷条形码是否正确无破损。有试卷条形码科目,从试卷上取下试卷类型条形码,粘贴在答题卡相应位置。正确填写试卷封面考生姓名和考生编号。

七、遇试卷、答题卡、答题纸等分发错误及试卷字迹不清、漏印、重印、缺页等问题,应立即举手询问,并停止粘贴条形码和填写考生信息;涉及试题内容的疑问,不得向监考员询问。

八、凡漏贴条形码或者漏填、错填及字迹不清的答卷影响评卷结果的,责任由考生自负。

九、不到规定的开考时间,考生不得答题。开考信号发出后方可开始答题。

十、考生迟到15分钟后,不得参加当次科目考试,交卷出场时间不得早于考试结束前30分钟。考生交卷出场后不得再进场续考,也不得在考场附近逗留或交谈。

十一、考生应当在答题纸的密封线以外或者答题卡规定的区域答题。不得用规定以外的笔和纸答题,写在草稿纸或者规定区域以外的答案一律无效,不得在答卷、答题卡上做任何标记。答题过程中只能用同一类型和颜色字迹的笔。

十二、考生在考场内须保持安静,不准吸烟,不准喧哗,不准交头接耳、左顾右盼、打手势、做暗号,不准夹带、旁窥、抄袭或者有意让他人抄袭,不准传抄试题、答案或者交换试卷、答题卡、答题纸,不准将试卷、答卷、答题卡或者草稿纸带出考场。

十三、考试结束时间到,考生应立即停止答卷并停笔,否则按违纪处理,取消该门课成绩。全国统一命题科目的试卷和答题卡放在桌上,由监考教师逐一收取。自命题科目,由考生将试卷、答题卡、答题纸(或者答卷)装入原试卷袋内并密封。经监考员逐个核查无误后,方可逐一离开考场,试卷、答题卡、答题纸(或答卷)和草稿纸等所有考试材料不准带走。

十四、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务工作人员管理,有违纪、作弊等行为的,将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进行处理并记入国家教育考试诚信档案。触犯刑法的按照《刑法修正案(九)》交由公安部门处理,中共党员违纪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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