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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华版——
英国是现代城市规划的起源地,也是现代规划评估体系最完善的西方国家之一,其规划评估体系最终被欧盟采用,形成了欧盟框架下的区域规划政策评估体系。英国建立规划领域的评估制度始于1960年代,当时的评估本质是在实现目标和使用资源这两者之间建立起最为合理的关系,并在此基础上用最经济的预算最有效地达到目标。基于这一思想,建立了包括成本收益分析方法、规划平衡表及其衍生的一系列评估方法。1970年代中期,政府报告都强调3E原则,即经济(economy)、绩效(efficiency)和效率(effectiveness)。随着1980年代末撒切尔政府的自由化深入,许多政府职能分化给社会机构来承担,但是在政策评估领域则诞生了独立的检测和评估机构。1997年布莱尔的工党政府执政后,英国政府的规划评估机制趋于稳定,评估方法向动态的、多方参与的形式转变。按照典型的规划流程来看,一项规划包含三个主要阶段——规划编制、规划实施中以及规划实施后。英国的规划评估在这三个阶段中都有所体现,分别为规划编制评估、规划实施评估和规划回顾。而从执行评估的机构设置上来看,对于不同层面的规划评估工作,政府的机构也有所不同,主要分为中央、区域、地方层面。中央政府层面,涉及规划评估的机构主要有财政部(HM Treasury)、社区与地方政府部(Department for Communities and Local Government)以及贸易与产业部(Department of Trade and Industry)。区域层面的主要评估事务由区域开发办公室(Regional Development Agencies)和区域委员会(Regional Assemblies/Local Authority Leaders' Boards)主导,而地方政府中的评估机构大多数由各个项目参与方组成的委员会来主导。英国规划评估的另一个重要特点就是有系统而专业的文件指导,使得各类规划评估能够在统一的框架内开展工作。1997年颁布了《地方政府法》,该法案规定了地方政府必须实行政策绩效的评估制度。1999年发布了专门针对政策制定的评估文件——《为21世纪制定专业化政策》,其主要目的是检验怎样的政策决策才算是真正的专业化决策,并整理现行的政策决策领域中哪些经验值得借鉴。2003年发布了《绿皮书:中央政府的评估》,该文件首次提出了政策循环全过程(ROAMEF cycle)的重要概念,将一项政策的全过程概括为缘起(rationale)、目标(objectives)、方案评估(appraisal)、过程监测(monitoring)、评估(evaluation)和反馈(feedback)。2006年发布了用以指导区域开发办公室项目评估工作的文件《对英国区域开发办公室的评估:建立评估的框架和方法》。文件专门论述了对各类开发项目进行评估的方法以及衡量开发项目是否实现其预定目标的方法,着重在评估框架的建立、评估方法的运用及评估流程的设计方面作出了指导。从英国进行评估的经验来看,我国要真正建立起规划评估体系,还需要从理念、方法、体制、机制等方面着手。树立正确的评估理念,关系到评估工作的发展方面和动力源泉;正确的方法关系到评估的有效性;相关的机制和体系的完善是评估实施的保障;而行之有效的操作模式是评估工作开展的技术依据。
——全文——
【摘要】随着规划评估工作在我国逐渐展开,对于评估理论方法和实施机制的研究越来越受重视。本文在系统介绍英国规划评估体系的发展及演变过程的基础上,对英国在不同阶段所采用的评估理念和方法进行了论述,提出了其在评估机构的设置和职能、评估主体的权力和责任以及其在典型的评估指导政策文件领域都具有较明显的特点,对我国全面建立规划评估体系具有显著的借鉴意义。基于这些论述,本文提出我国要在责任机制、技术指导、保障架构、结果使用等方面入手,建立完善的规划评估体系。
随着2018年自然资源部的组建,我国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的工作正式拉开帷幕。2019年5月,中央发布《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正式确立了国土空间规划体系的顶层设计,同时明确了规划监督实施的重要法律地位。这使得规划评估显得尤为重要,因为规划评估就是对规划的实施进行监测和管理,它既是国土空间规划编制的基础性任务,也是国土空间规划实施运行的保障,更是其调整和动态维护的依据。
国内近年来对于国外规划评估的研究逐渐增多,开始系统地分析和解构国外规划评估的理论和方法。其中,宋彦等研究了北美、欧洲以及亚洲的15个城市,对这些城市总体规划状况、规划评估工作的开展情况、评估工作中存在的困难问题和解决方案等进行分析,从体系、内容、方法、成果等四个方面总结出国际城市规划效果评估的特征。周国艳分析了西方城市规划评价的理论范式和方法的发展历程,从评价阶段、评价目标、评价方法、评价主体、评价对象、理性基础等方面揭示其关于城市规划本质内涵和价值观念的历史演变,以及评价方法的变革。吴江和王选华借鉴国外研究规划评估的理论成果,系统分析了规划评估的内涵、依据、标准、工具以及现代评估理论未来的发展方向。苏建忠和杨成韫研究了英国和加拿大的规划监测评估最新进展,重点梳理了这两个国家在规划监测评估方面的得失。梁江等对荷兰国家空间规划战略实施前后的规划评估体系进行研究,重点评述了实施前评估中的预评估和战略环评的内容、方法及程序。周艳妮等研究了伦敦规划监测和年度规划报告的经验做法,从体系结构、技术评估框架、指标体系、绩效判断、体制保障等方面提出值得我国借鉴的内容。
对于国内规划评估的研究主要为理论体系研究、方法研究和基于实践的经验总结,大致可以分为总体规划评估和详细规划评估两大领域。在总体规划评估方面,唐凯提出建立完善的规划评估制度,通过多元视角对城市进行要素整合和综合的评估;郑德高和闫岩提出了总体规划评估的主要框架,并指出实效性与前瞻性是总体规划评估的两个重要 方面;马璇和张一凡分析归纳了当前我国总体规划实施评估的特征与主要问题,提出目前我国各地区总体规划实施评估机制已基本确立,但是在执行过程中出现了目的与作用错位、程序不完善和要求不到位等问题;在城市总体规划实施评估实践领域,施卫良、冯经明、赵民等、程茂吉和王波等分别介绍了北京、上海、蚌埠和南京等城市总体规划的实施评估实践。在详细规划评估方面,汤海孺等提出控规编制和实施中的问题,归纳了控规实施评估报告的主要内容和编写方法;桂明等从市政规划角度出发,对控规实施评估的内容及方法进行了探讨;叶祖达从碳排放角度出发,提出在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体系内纳入温室气体排放清单,建立以我国绿色生态城区规划建设管理为平台的碳排放评价方法。
从近年来对国内外规划评估的研究成果来看,已经逐渐建立起一定的理论和方法体系,并通过各地各类型的规划评估实践逐步推进。但同时,应注意到评估本身在我国规划体系中的法定地位还不够明确,在开展评估的主体、实施的机制、评估成果的使用以及评估对规划的反馈作用等领域还缺少共识。
英国是现代城市规划的起源地,也是现代规划评估体系最完善的西方国家之一,其规划评估体系最终被欧盟采用,形成了欧盟框架下的区域规划政策评估体系。从现代英国的规划发展来看,城市规划越来越具有公共政策的属性,而英国规划评估制度的建立最早也是起源于对政府公共政策的评估,可以说前者是建立在后者的基础之上。对英国的评估体系、法规以及实践案例的介绍将有助于深入认识规划评估的运行方式和操作过程。同时,英国的规划体系与我国有一定的相似之处,对英国规划评估问题的清楚认识将会为我国的评估体系构建提供经验借鉴。
英国是最早通过颁布国家性政策的方式来推行现代城市规划的国家。二战以后,英国城市规划的发展逐渐偏重两大领域。首先是解决城市问题(主要源于一些工业城市和区域衰退),一般通过大型的基础设施建设以及特定的经济扶持来促进发展;同时疏解大城市的人口,大规模建设新城。其次是增加公共服务,包括教育、公共卫生、社会服务、失业和退休保障等领域,中央政府通过增加政府基金、设立规划导则和增加监管部门等方式形成直接提供公共服务的态势,并形成了两级(two-tier)规划政策层级架构。而在2004年颁布《规划与强制收购法》(Planning and Compulsory Purchase Act 2004)和《城乡规划条例》(The Town and Country Planning [Local Development] [English] Regulations 2004)以后,“区域空间战略”代替“空间规划指引”和“结构规划”,并被赋予法定地位;地方层面不再编制郡级“结构规划”,而是构建了一个“地方发展框架”,最终形成了中央—区域—地方的规划体系。
英国开始建立规划领域的评估制度始于1960年代,这一时期英国政府在政策的制定和实施方面引入了许多新的分析方法。1970年,海斯的保守党政府建立了中央政策评估机构(Central Policy Review Staff),专门负责政策的评估工作。这一时期,各地方政府纷纷组建政策制定和分析部门,对包括地方规划项目在内的一系列政策进行评估。当时的评估本质是在实现目标和使用资源这两者之间建立起最为合理的关系,并在此基础上用最经济的预算最有效地达到目标。基于这一思想,建立了一系列的评估方法,包括成本收益分析方法(cost-benefit analysis)及其衍生的一系列评估方法,以及利奇菲尔德提出的规划平衡表(planning balance sheet)及其衍生的一系列基于规划过程的评估方法。
1970年代中期—1980年,随着石油危机带来的经济萧条,英国政府开始削减开支,同时一些新自由主义者提出对于政策的评价应该由市场来主导,使得早年对规划政策的整体实施效果的关注转向经济性和效率,大部分政府报告都强调3E原则,即经济(economy)、绩效(efficiency)和效率(effectiveness)。随着1980年代末撒切尔政府的自由化深入,许多政府职能分化给社会机构来承担,在政策评估领域则诞生了独立的检测和评估机构。这些机构使得评估变成商业合同,评估重新回到对整体“质量”的重视上。这一时期的规划评估,逐渐从强调结果的量化评估转向强调过程的非量化评估,开始考虑在规划实施中出现的政治、经济、社会等影响对于规划本身的作用。因此,在很多情况下,最优化原则会让位于寻找一个“合适的”(satisficing)、“退而求其次”(the second-best solution)的评估方法。这一时期的评估方法体现了相对理性的视角,将城市规划更多地纳入公共政策范畴,考量其综合效益和外部性。
1997年布莱尔的工党政府执政后,英国政府的规划评估机制趋于稳定。工党政府通过发布一系列指导评估的文件,建立了从中央到地方的评估机构,全面确立了现代英国规划评估体系。这一时期规划的目标逐渐发展为在所有利益相关者中间达成相对一致的意见,评估的任务是让各种声音都能出现在规划过程中,同时致力于建立一个有效的协调机制来尽快使规划顺利实施。因此,评估不仅要解决规划的有效性和合法性问题,还要解决对规划理解的系统性和沟通性问题,变成了所有规划参与者都可以理解的一种互动形式。在这一思维下,评估方法向动态的、有各方参与的形式转变。
按照典型的规划流程来看,一项规划包含三个主要阶段——规划编制、规划实施中以及规划实施后。英国的规划评估在这三个阶段中都有所体现,分别为规划编制评估、规划实施评估和规划回顾。
规划编制评估也可以称为实施前评估(ex-ante evaluation),即在规划编制阶段进行的评估。编制是传统城市规划中的基础阶段,也是最具技术手段的阶段。与欧洲其他国家相比,英国的规划编制过程显得更具政策性、弹性和灵活性,更强调基于现实条件的行动策略而非明确的终极目标。因为在英国的规划编制过程中,始终存在两个矛盾的方面:一方面政府希望规划编制能够简化、模式化,并尽可能减少政府的成本;另一方面1991年颁布的《规划和补偿法》却增加了规划在方案、覆盖面积、涉及的利益群体和个人等方面的复杂性,强调规划的弹性和自由裁量权。如何平衡这两个方面的关系是英国规划评估首先要解决的问题。由于规划编制阶段对专业知识、不同利益阶层以及公众参与的要求,评估在这个阶段占据了很重要的地位。
规划实施评估有时也被称为规划监测(monitoring),即在规划实施过程中进行的评估。英国政府根据对公众的不同影响将规划分为一般影响性的项目、需要公众提供信息支持的项目、需要公众组织参与和合作的项目、涉及资本投入或者造成损失的项目、需要进行开发控制的项目。根据这些规划项目对社会公众的影响程度不同,政府的评估要求也不同。这一阶段的评估具备两个功能:(1)对项目在经济和社会发展领域带来的变化进行数据收集和监测;(2)对正在运行中的项目进行评估,以便更好地把握项目运作方向。英国政府一般会以年度监测报告的形式进行规划实施评估。其中最典型的是《伦敦市年度监测报告》——对“伦敦规划”所涉及的5大战略目标、22项政策、84个指标进行跟踪和评述,以检验规划的实施情况。
规划回顾也可以被称为实施后评估(ex-post evaluation),即在规划实施阶段完成后进行的总结和评估。规划回顾的主要目的是为规划下一阶段的实施或者修订提供依据。正式的规划回顾是法律要求的,一般最少5年一次;而非正式的回顾可以年度或者双年度开展一次。规划回顾通过对规划目标是否实现、与国家和地方其他重大规划是否协调等一系列原则性问题作出检验,为下一阶段的决策提供依据。中央政府在执行某项规划时,通常会通过规划回顾来决定是否在下一阶段继续投入政府资金。规划回顾阶段的评估工作是当代英国规划评估的精髓,也是评估中最具专业市场空间的部分。从中央到地方都会委托专业机构进行规划回顾,这部分的开支已经成为英国规划项目中的固定开支,在规划实施前就列入预算。
对于不同层面的规划评估工作,政府的管理架构也有所不同,主要分为中央、区域、地方层面。
中央政府层面,涉及规划评估的机构主要有财政部(HM Treasury)、社区与地方政府部(Department for Communities and Local Government)以及贸易与产业部(Department of Trade and Industry)。
其中,财政部的主要职能是制定全国的公共财政政策和经济政策,因此评估主要集中在对公共财政的有效使用上。但需要注意的是财政部的评估职能几乎涵盖了所有公共项目,并非专门针对城市规划领域。
社区与地方政府部的评估职责囊括建筑法规、城市复兴、消防、住房、地方政府、社区更新、社区管理、区域规划、社会隔离、可持续发展、城市政策等领域。社区与地方政府部先后在城市规划评估领域出台了多份文件,用以指导某一类规划的评估工作。例如:《城市财政措施评估白皮书》(Evaluation of the Urban White Paper Fiscal Measure)关注城市设施投入有效性的评估,《规划合理性的过程评估:社区发展策略评估——案例研究综合报告》(Process Evaluation of Plan Rationalisation: Formative Evaluation of Community Strategies – Case Studies Synthesis Report)关注社区发展政策的评估,《英国住房政策评估1975—2000》(Evaluation of English Housing Policy 1975-2000)是对英国住房政策进行回顾和评估[30],《对英国矿区更新项目的评估》(Interim Evaluation of the Coalfields Regeneration Programmes in England)指对废旧矿区地区进行更新的规划政策的评估。
贸易与产业部主要对公司、贸易、商业增长、创新、劳动法、区域经济发展、能源科学以及消费者等领域的公共政策进行评估,这些内容和城市发展的内涵相关。2006年,贸易与产业部发布了一份指导文件——《对英国区域开发机构影响力的评估:建立评估技术路线及框架》(Evaluation the Impact of England's Regional Development Agencies: Developing a Methodology and Evaluation Framework),旨在指导区域层面开发项目的评估。
英国区域层面的主要评估事务由区域开发办公室(Regional Development Agencies)和区域委员会(Regional Assemblies/Local Authority Leaders' Boards)主导,而地方政府中的评估机构大多数由各个项目参与方组成的委员会来主导。
区域开发办公室于1998年正式成立,其主要职责为:推动区域的经济发展和城市更新,促进区域贸易投资和竞争力,促进区域就业和可持续发展。由于其主要职能为促进经济发展,因此成为各个区域大型开发项目的主要投资方。区域开发办公室本身对规划实施效果十分敏感,因此制定了一系列的评估要求,对每一个项目进行阶段评估和总结评估,确保政府资金被合理运用。区域委员会几乎与区域开发办公室同时成立,其职能也与后者有密切的关联。由于区域开发办公室是中央派驻区域的机构,为了更好地协调各个地方政府的利益,由各个地方政府派代表组成了区域委员会,主要职能是对区域范围内的各项规划进行讨论和咨询,并进行监督和评估。与区域开发办公室主要向中央汇报评估情况相对应,区域委员会直接对接各地方政府。
2004年以后,英国规划体系提升了区域层面的法定规划地位,形成了中央—区域—地方的规划层级,其中区域层面包括郡政府和大城市区政府两种类型,地方层面包括地区政府和教区。各个地方政府在制定各自辖区范围内的规划以及各项城市发展政策时,都需要进行评估工作。然而地方政府中并没有常设的评估机构,因为担心这样的常设机构会因为隶属于政府而失去独立性,故通常的做法是由具体项目的参与各方组成评估委员会,再由评估委员会委托第三方评估咨询机构来完成项目评估。
英国规划评估的另一个重要特点就是有系统而专业的文件指导,无论是中央政府的全国性规划政策还是地方政府的单一规划项目,都能找到对应的评估指导文件,使得各类规划评估能够在统一的框架内开展工作。1997年,英国中央政府颁布了《地方政府法》,规定地方政府必须实行政策绩效的评估制度,并且各部门每年都要进行绩效评估工作,同时,要有专门的机构和人员及固定的程序来进行政策的评估工作。这从中央政府层面上确定了政策评估的法律地位,此后,为了呼应《地方政府法》的要求,英国政府制定了一系列相关的政策法规,来指导中央各部门和地方政府的评估工作。
英国内阁办公室于1999年3月发布了一份《政府现代化,英国内阁白皮书》(Modernising Government, UK Cabinet Office White Paper),提出政府的政策要战略化,以有效性为目的,同时具备集中性、融合性、灵活性、创新性和稳定性。为了实现这些目标,内阁办公室于同年9月发布了专门针对政策制定的文件——《为21世纪制定专业化政策》(Professional Policy Making for the 21 Century),其主要目的是检验怎样的政策决策才算是真正的专业化决策,并整理现行的政策决策领域中哪些经验值得借鉴。
《为21世纪制定专业化政策》首先对各政府部门的政策制定过程中符合“现代化政策制定”的内容进行整理,并总结出一套衡量现代化政策制定的指标,随后用这套指标对一系列的政策决策过程进行检验。该文件提出各部门要在政策制定过程中建立早期的评估机制,以便及时发现问题;并建议在决策者以外给予研究者一定地位,以便为决策者提供建议和帮助,减少决策者的压力。
2003年,英国财政部发布了《绿皮书:中央政府的评估》(The Green Book: Appraisal and Evaluation in Central Government),其所表达的内容应用于所有中央政府的政策,以指导这些政策进行经济评估。该文件首次提出了政策循环全过程(ROAMEF Cycle)的重要概念(图1),将一项政策的全过程概括成缘起(rationale)、目标(objectives)、方案评估(appraisal)、过程监测(monitoring)、评估(evaluation)、反馈(feedback)。通过这样的表述,明确将评估贯穿到完整的政策制定和实施过程中。
图1 英国政策循环示意图
在政策循环中,缘起指政府在准备进行一项规划或政策的制定或修订时,首先需要对制定这项规划或政策的必要性进行分析,这就在起点上为政策或者规划项目建立了理性的基础。如果制定或修订的理由充分,那么在制定或修订一项政策或规划时就要设立一系列的目标,规划或政策方案的编制必须围绕这些目标进行。而对最佳方案的选择过程则包含了政治、经济、技术、公众影响等众多要素,是一个严格的评估过程。在方案确定后,就要建立一套有效的实施监测机制来关注实施过程,包括规划管理、绩效管理和测评、定期财务报告、成果管理以及合同管理等一系列内容。在规划周期结束后,需要将实施的成果与目标进行比较,发布评估报告,对规划实施结果进行总结和回顾。最后,基于评估报告提出反馈,由反馈的内容触发对原有规划的修订或新规划的立项,从而开始新一轮的政策循环。
2.3.3 《对英国区域开发办公室的评估:建立评估的框架和方法》
《对英国区域开发办公室的评估:建立评估的框架和方法》(Evaluating the Impact of England's Regional Development Agencies: Developing a Methodology and Evaluation Framework)是贸易与产业部于2006年制定的用以指导区域开发办公室项目评估工作的文件。文件专门论述了对各类开发项目进行评估的方法以及衡量开发项目是否实现其预定目标的方法,着重在评估框架的建立、评估方法的运用及评估流程的设计方面作出了指导。文件共分为三个部分:
(1)对评估框架、流程及方法的介绍,包括评估的核心问题及其解决方法、评估的流程设计、评估方法的选择和运用等;
(2)评估框架的指标选取,包括区域项目的可持续性、商业成就和竞争力、物质环境更新的成果以及对人力资源培育及社区发展的评估;
(3)将框架付诸行动,论述了在实际操作中可能遇到的问题以及解决方法。
我国的规划评估工作在现阶段还没有系统化和制度化,各地的评估实践也还在不断地尝试和积累经验。在自身实践的同时,也需要有国际维度的审视、学习和借鉴。现代规划评估在西方已经有了超过半个世纪的实践,有了系统的理论并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这些理论和经验可以为我国的评估工作所借鉴。
(1)规划评估要形成明确的责任机制,保障其在规划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
英国政府通过评估形成了规划政策的责任机制,有效促进了这些政策的贯彻和实施。地方政府在获得中央政府的预算后,即负有合理、有效使用这笔预算的责任,这就使得评估一方面成为中央政府监督地方的手段,另一方面成为地方对规划实施的具体掌控方式。评估的实质就是各级政府部门对规划的审视和监控,确保规划按照既定的目标运行。
长期以来,我国重视各级规划的编制,而缺乏对规划实施过程的监督和反馈,各级政府对于规划项目实施绩效的把握并不严格。西方规划评估强调的“资源的投入与产出之间的关系必须合理”的理念并没有真正体现在我国的规划实施行为中。从这个角度来看,政府亟须建立城市规划的实施责任机制,并通过评估的手段使这种责任机制具体化。2017年获批的北京新一轮总体规划中提出了实行“一年一体检、五年一评估”的常态化城市体检评估考核机制,即是对规划评估常态化的具体落实。
(2)规划评估应该在国家层面形成详细的技术指导,用以统一各地的规划评估工作
英国1997年颁布的《地方政府法》明确规定了地方政府政策绩效评估制度,并要求有专门机构和固定程序来进行评估。此外,内阁办公室发布的《为21世纪制定专业化政策》、财政部发布的《绿皮书:中央政府的评估》等,都成为指导全国评估操作的依据。这些文件不但从法律上确立了评估的地位,并且提出了评估的具体操作指南,保证了各个层面的评估能够在统一框架中实施。
我国在2007年颁布的《城乡规划法》中已经明确了总体规划评估的法律地位;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也在2009年出台《城市总体规划实施评估办法(试行)》,明确提出了对城市总体规划实施情况的评估内容和操作方法,对各地的总体规划评估具有一定的指导作用。但我们应看到,目前各地开展的规划评估不仅仅限于城市总体规划层面,对于控制性详细规划、专项规划以及重大项目实施和重点地段的开发等规划的评估也同样需要技术准则,以指导各地开展各类评估工作。
(3)确定各个层面的规划评估管理主体,从架构上提供制度的保障
英国的规划评估首先明确了不同层面的主管部门,从组织架构上确保了评估的实施;其次,在部分项目中会采用评估委员会的形式;而规划评估通常会通过公开招标形式,由政府备案的第三方专业机构来提供服务,以保障评估的客观性和公正性。
而在我国现阶段的实践中,规划评估的主导部门并不明确,无法保证评估的延续性。此外,评估的发起往往是以规划修编和修改为前提的,评估单位同时也是编制单位,评估的客观性无法得到保障。
(4)规划评估应建立信息汇总和公开机制,有效地使用评估成果
规划评估的过程实质上是规划在运行过程中各种相关信息不断收集的过程,因此如何建立有效的信息收集和公开机制十分重要。在我国现阶段的规划评估实践中,评估的结论还仅限于政府部门内部,没有建立起信息公开机制。反观英国的规划评估,则建立了一套完整的信息汇总和公开机制,使得规划评估结果可以为相同类型规划的实施提供经验借鉴,而规划评估也成为社会公众监督政府的有效方式,体现了充分的公众参与。
自英国在1960年代早期建立起规划评估制度起,评估已经成为其城市规划体系中十分重要的部分。这个过程虽然经历了政府更迭所带来的对评估工作认识的起伏,但是最终形成了由法律和规范保障、中央和地方政府分工主导、专业服务机构参与的完善的评估体系,保证了英国在城市建设领域的一系列规划政策得以很好的实施,保证了政府财政投入的有效性,同时为后来的欧盟城市和区域政策体系所借鉴,形成了整个欧盟范围内的规划评估机制。
在我国,要真正建立起规划评估体系,还需要从理念、方法、体制、机制等方面着手。树立正确的评估理念关系到评估工作的发展方面和动力源泉;正确的方法关系到评估的有效性;相关机制和体系的完善是评估实施的保障;而行之有效的操作模式是评估工作开展的技术依据。
他山之石,可以攻玉。对我国城市规划体系来说,随着规划向公共政策的转型,解决为何及如何对规划进行评估的问题显得尤为重要。传统的城市规划正在由原有的封闭体系向开放的政策循环模式转化,在这个模式中,评估是体现“权力分置”的不可缺少的一部分,它将保证现代城市规划的目标及每一阶段的有效性和连续性。此外,从我国当今较为突出的城市规划问题来看,评估工作的开展将有助于在公众与规划管理部门之间建立起沟通的平台,有助于城市规划突破现阶段饱受诟病的困境,使城市规划真正走向公共政策。
作者:汪军,华东理工大学副教授,同济大学上海国际创新研究院副教授(兼)。denief@163.com
陈曦,绿地集团工程师。maigyscity@hotmai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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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张祎娴
排版:徐嘟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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