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人因辱骂法官是乌龟被拘留
今天,一开始刷屏的是金将军。据说邻国提出了抗议,反对被称呼为三胖。有人百度了一下,好像确实有效果了。
傍晚的时候,另一则消息以极快的速度刷了屏。有人在提交给法院的回避申请中,将法官称为乌龟王八蛋。
因为拒不改正,回避申请人党某某被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处以拘留十五日。
在百度上,可以查到党某某曾是中国保安协会工作人员的相关材料。
在这里先介绍一下人民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的回避制度。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
审判人员接受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请客送礼,或者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当事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在提出回避申请的时候,应当说明理由,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提出;回避事由在案件开始审理后知道的,也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
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在人民法院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前,应当暂停参与本案的工作,但案件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除外。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应当在申请提出的三日内,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作出决定。申请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决定时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停止参与本案的工作。人民法院对复议申请,应当在三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通知复议申请人。
以上是关于回避制度的介绍。然后再来看一下决定书里所引用的法律条款都是怎么规定的: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三款:人民法院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拘留。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拘留的期限,为十五日以下。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拘传、罚款、拘留必须经院长批准。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三款:罚款、拘留应当用决定书。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公平正义比太阳还要温暖,愿每一个人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