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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秒抓举报人″,反腐线索戛然而止
原标题:″警方秒抓举报人″:糟糕的案例 法律硬伤难遮 恐引寒蝉效应
作者:张新年律师(有删减)
公开消息,去年12月11日晚,一男子张某拍视频实名举报时任鹤壁市纪委巡查办主任艾某曾收受贿赂190万元。视频发出后,当地民警以惊人速度赶赴张某家楼门口彻夜守候。
次日(12日),张某被鹤壁市公安局淇滨分局刑事拘留;随后又传讯了另外两名举报参与人牛某、杨某。
15日、17日,牛、杨亦被刑拘。此番令人疑窦丛生的操作,旋即引发广泛关注,自媒体、机构媒体均有跟踪报道,网民称之为“鹤壁警方秒抓举报人”。
盖关乎公民检举权及警察权的行使是否妥当问题,在力求拓宽监督渠道、深入群众路线、狠抓反腐败和党风廉政建设、全面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时代背景下,此实属舆论场予以社会监督的正常反应。
近期,因北京疫情防控,除了做核酸检测,鄙人几乎居家不出,有机会回顾过去一年我国的法治情况,遂再次关注到这起案件,倍感非同小可。
如此“法办”举报人,世所罕见,其程序严重不当,法律硬伤难遮,既事关地方法治形象,也可能在全国产生示范性影响,恐引起警界不当效仿,并释放反向信号,给民间潜在的举报人带来寒蝉效应。
权力是把“双刃剑”,用得好利国利民,用不好贻害无穷。法律一旦被恣意践踏,不可能教育国民遵纪守法,也不可能引导群众助力反腐,而可能会引发社会焦虑,破坏人们的信仰。
试想,如果都像鹤壁警方这样对待举报人,今后谁还敢举报?如果举报人提心吊胆、知难而退,社会监督和公平正义又何从谈起?
某种意义上,打压举报人,是妨害反腐败斗争的一种釜底抽薪之举,极易恶化地方的政治生态环境,与党纪国法严重相悖。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曾多次列举个别地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案例,曾于2019年4月专门刊文强调”实名举报是党和国家赋予人民群众一项重要的监督权。
除了个别恶意诬告者,绝大多数举报人都是勇于揭露阴暗面、积极反映身边问题的正义力量......必须创造安全的监督环境,切实维护好举报人合法权益。“
鉴于此案目前正在办理中,鄙人从公开渠道尚无从了解更多具体情况,故不会从实体上评价所涉及到的罪与非罪,但目前来看,至少在程序上,已然明显偏离了法治轨道,而程序正义正是法治的精髓,是能看得见的正义,若程序不合法,则实体皆可疑。
可以讲,“鹤壁警方秒抓举报人”,是在中央从严治党、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的局面中,在一座美好的城市里,发生的一起极其糟糕的案例。兹举几点,供读者参考、指正:
其一、鹤壁市公安局淇滨区分局“秒抓举报人”的行为,本末倒置,涉嫌对抗纪委监委的调查程序
2021年12月16日鹤壁市纪委监委发布《情况通报》称:“近日,网传鹤壁张某全实名举报开发商张某慧向公职人员艾某军行贿。
对此,鹤壁市纪委监委高度重视,立即启动核查程序,一旦发现违纪违法问题,将依纪依法严肃处理,绝对不姑息。”但在此之前,淇滨分局即已抓捕张某、杨某、牛某。
从逻辑上看,举报人是否涉嫌诬告陷害,首先要看其举报内容是否失实,即艾某是否涉嫌受贿,而在法定的调查主体即纪委监委对艾某是否受贿未作出结论前,淇滨分局即以诬告陷害的罪名立案侦查、抓捕张某、杨某、牛某,不仅缺少证据支撑,在程序上也明显属于本末倒置。
更令人震惊的是,在鹤壁市纪委监委发布上述《情况通报》明确表示已启动程序之后仅一日,尚未作出任何调查结论前,淇滨分局就于12月17日迫不及待地发布《警情通报》称举报人张某全”捏造......
事实,意图使张某慧、艾某军受到刑事追究......行为涉嫌诬告陷害罪“。
尽管我认为淇滨分局不太可能会对鹤壁市纪委监委办案带来干扰,但其明显是对纪委监委调查程序置若罔闻,甚至公然对抗。
另外,从时间上看,根据举报视频的内容,为核实真假,势必要调取相关银行取款转账记录、查清相关款项来历去向、询问相关证人、调取会计记账记录及原鹤壁市城乡一体化综合执法局当年对开发商行政处罚的卷宗材料等。
即便是纪委监委(注意:不是公安机关)连夜介入调查,一时也来不及查清基础事实,而淇滨分局竟然如此越俎代庖地“秒抓举报人”并急于下结论,简直是匪夷所思!
需要强调,根据网传视频内容,一方面,张某的举报对象明确、反映问题详细,线索价值较高,应由纪委监委着手调查处理,同时鉴于本案的重大影响,以及被举报人艾某时任鹤壁市纪委巡查办主任的特殊身份和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检举问题的公正处。
根据《监察法》《监察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鹤壁市纪委监委应予回避,由上级监察机关提级办理;另一方面,如果张某举报失实,在为被举报人艾某澄清正名、消除影响、维护其合法权益的同时,也要严格区分张某到底是诬告还是误告、错告。
属于对事实了解不全面而误告、错告的,不追究责任,予以教育即可;属于诬告的,由发现诬告陷害线索的纪委监委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公安机关进而视情节之轻重,依法课以治安处罚,或追究刑事责任。
普法帖:错告、误告,是指举报人出于维护党纪法规、捍卫权益和维护公平正义等正当目的向党组织和有关机关反映问题,其自认为举报内容是真实的,但由于举报人了解情况或认识问题的局限性造成举报失实,行为人主观上对举报失实具有过失。
诬告陷害,是指举报人出于打击报复、栽赃嫁祸、猜疑嫉妒的动机,刻意捏造事实或伪造材料,意图使他人受到不良政治影响、名誉损失或者责任追究,行为人主观上对此具有故意心态。
其二、鹤壁市公安局淇滨分局“秒抓举报人”的行为,践踏了”认定诬告须地市级以上党委或纪委批准“的前置程序
为了依靠群众执纪办案、维护党的纪律,为了严格认定权限,增强监督的严肃性、协同性,防止随意认定诬告陷害,避免挫伤群众举报的积极性,党和政府对纪检监察机关在检举与控告的接收、受理、办理和处置上,有着十分明确的程序要求。其中,认定诬告,必须经过地市级以上党委或纪委批准,相关具体规定包括但不限于:
中纪委《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第三十四条:认定诬告,必须经过地、市级以上(含地、市级)党委或纪委批准。
中纪委、原监察部《关于保护检举、控告人的规定》第二条第二款、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阻拦、压制检举、控告人依法进行的检举、控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追查检举、控告人。对确属诬告陷害,需要追查诬告陷害者的,必须经地、市级以上党委政府或纪检监察机关批准。
中共中央办公厅《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认定诬告陷害,应当经设区的市级以上党委或者纪检监察机关批准。
其三、关于群众举报的重要意义、举报的类型,以及国家对举报人的鼓励和保护、对诬告陷害者的打击
众所周知,群众举报是对公职人员进行监督的重要渠道,也是查办职务犯罪的重要线索来源。一个个鲜活的案例证明,群众举报一直在有效助力国家反腐向纵深推进。有时候,一条举报线索,可以揪出一串腐败分子,挽回一批经济损失,端正一方党风政风。
举报可分为匿名举报、实名举报,实名举报又可分为非公开实名举报等和公开实名举报,其中,国家纪检监察机关最为鼓励实名举报。一般而言,公开实名举报相比于匿名举报和非公开实名举报,更为可信,对举报人而言风险也更大。
党和政府历来对匿名举报人都高度重视、予以严格保护,举轻以明重,对公开实名举报人更应该予以特殊保护。
为鼓励群众敢于、愿于、乐于对公职人员违纪违法行为依法进行监督,为维护举报人合法权益,除了前述相关规定,早在1991年,最高检《关于保护公民举报权利的规定》第五条就明确要求: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对公民的举报,进行阻拦、压制、刁难或打击报复;2016年,最高检、公安部、财政部在印发《关于保护、奖励职务犯罪举报人的若干规定》的通知中明确指出:“举报工作是依靠群众查办职务犯罪的重要环节,也是反腐败斗争的重要组成部分。
建立和完善保护、奖励职务犯罪举报人制度,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重要内容,有利于更好地调动和保护人民群众的举报积极性,直接关系到在全社会进一步弘扬正气,直接关系到反腐败斗争的深入推进,直接关系到法律尊严以及党和国家的形象。”
该《规定》对“打击报复”具体情形、举报人保护工作的分工、保密措施、保护措施等作出了详细规定,强化了对举报人保护以及严肃处理打击报复行为的力度,还明确了举报奖励范围、奖励金额及其保障、加强对奖励工作监督等,以充分调动人民群众的举报积极性。具体内容可网上查阅,因篇幅所限,在此不予赘述。
马克思主义哲学认为,任何事物都有两面性,毋庸讳言,举报也会被滥用,一些人可能打着“举报”的旗号,恣意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甚至扰乱社会秩序。
关于网络举报,正如互联网本身一样,在给人类文明和社会进步提供巨大平台支持的同时,也会成为罪恶的渊薮。
鉴于开放性、交互性、快速传播性等特点,网络公开举报,既是群众举报的利器,也会成为不法分子的作恶工具。
对于捏造事实、制造伪证,借“举报”之名诬告陷害他人者,应依法予以打击,但是必须消除可能引发的社会举报焦虑,避免群众失声!对诬告陷害行为的查处,必须严格遵守纪法程序,必须慎之又慎!
因为,通常情况下,举报人处于弱势地位,相比于群众举报中可能存在的诬告陷害,更应该警惕被举报人利用其支配的公权力实施的报复陷害。如视社会为河流,则普通人违法犯罪不过弄脏了水流,而职务违法犯罪则败坏了水源,更应予以严惩。
例如,对比《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条、四十二条可见,诬告陷害和打击报复属于同等违法行为,但是打击报复则属于四种从重处罚的情形之一。
关于纪检监察机关(注意:不是公安机关)如何处理诬告、错告?中央纪委信访室2016年9月25日在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上的公开回复:对检举控告失实的,必须严格区分是诬告还是错告。
对故意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认定诬告必须经地市级以上(含地市级)党委或纪委批准。由于对事实了解不全面而发生错告的,应当在一定范围内澄清是非,消除对被错告者造成的影响,并教育错告者。
综上,鹤壁市公安局淇滨分局“秒抓举报人”的行为明显违反程序,给公众以“不解决提出的问题,只是解决提出问题的人”的恶劣观感,有损人民警察的光辉形象。遗憾的是,至今仍未获以纠正。
鉴于此,本案应该受到上级公安机关和纪委监委的重视,对其违规行为“零容忍”,防止“灯下黑”,斩断可能存在的官商勾结、官官相护的利益链条,以维护鹤壁风清气正、公平正义的政治生态和社会环境,以遏制本案在全国范围内继续造成不良影响和举报焦虑,以避免充当负面的示范引领者、发挥错误的价值导向。
今日之中国,版图像一只雄鸡,大地城市林立,但有着三千年历史的古老城市,屈指可数。“淇水滺滺,桧楫松舟。驾言出游,以写我忧”,“瞻彼淇奥,绿竹猗猗。有匪君子,如切如磋,如琢如磨”,于鹤壁,鄙人虽缘悭一面,但神往久矣,希望这样一座从《诗经》中走来的城市。
在新时代里,能“鹤立鸡群、坚壁清野”,让贪腐分子无处遁形,能闪耀着法治荣光,给群众以更多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愿鹤壁的未来更美好!
徐雪芬结束语
鹤壁警方秒抓举报人,吓破了举报人的胆!鹤壁警方秒抓举报人事件,是反腐败风向标。我们期待是东风压倒西风?还是西风压倒东风?抑或互压互碾?
错告还是错抓?都需要当地纪检委介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