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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场所会暴露哪些纳税申报异常?这些情况要注意!

潘洪新 亿企赢财税实训
2024-0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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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常经营的企业,一般情况下都会有经营场所。那么经营场所会暴露哪些纳税申报异常?这些异常又是如何被暴露的呢?下面分析的情况,要特别注意。


♣经营场所离不开房产


企业的经营场所,要么是自有的(购进或自建),要么是租入的(包括无租使用的)。如果是自有的,则有不动产权证,“金三”平台会显示该不动产相关信息。此种情形下,税务机关比对的是当事企业名下不动产房产税申报缴纳是否正常。自用部分从价计征房产税,出租部分从租计征房产税。从租部分,系统会自动稽核当期纳税人申报的出租不动产销售额与当期从租申报房产税计税依据是否相符,如不符,则预警。

如“金三”系统未显示当事企业名下有房产,同时,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形成的电子底账又显示当事企业当期未取得不动产租赁服务发票,则可能预警三类疑点问题:

一是当事企业可能拥有并使用未办证房产,未申报缴纳相应的房产税;

二是当事企业租入房产,但出租方未开具发票、未申报缴纳增值税、相关附加税费及房产税;

三是当事企业无租使用其他纳税人房产,其他纳税人未视同销售申报缴纳增值税及相关附加。

上述疑点问题同时还会涉及土地使用税,且比较容易核查。

需要说明的是,一些纳税人持有手续不全的房产不进行纳税申报,由于该房产没有确权登记,“金三”系统可能不会显示相关不动产信息,暂时会“没事”,但上述关联数据比对,会暴露纳税人隐蔽房产未纳税申报问题,一旦税务机关稽查,多年累积的税务问题就会“爆雷”。


♣从案例看“东窗事发”


【案例一】A公司自有、自用房产,无手续,自建成投入使用起,一直未申报缴纳房产税,因疫情影响,收入下滑,于是该公司决定缩减办公面积,将部分房产对外出租。该公司找到了租户并签订了合同,租户按合同约定预缴一年的租金,同时提出,需要租赁发票入账,A公司按要求向租户开具了发票,同时申报缴纳了相应的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第二个月,A公司因开具不动产租赁发票但未申报缴纳相应的房产税被预警、被约谈,其自有房产一直未申报缴纳房产税一事“东窗事发”。

【案例二】“金三”平台显示,B公司名下无房产,也未取得不动产租赁发票,无房产,也无租入房产,这与企业一般情况下有固定经营场所的常识不符,“金三”平台发出预警,税务机关约谈B公司,B公司上游出租方出租不动产未申报缴纳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一事“东窗事发”。


♣同一场所多家公司使用会怎样?


实务中,还会有一些特殊情况,如同一场所多家公司使用的情况。这也有两种情形。

情形一:同一办公场所注册了多家企业,均为关联企业,此种情况下,会不会被预警?如被预警,如何解释应对?

情形二:一家公司名下有房产,已经按规定全额从价申报缴纳了房产税,其中部分房产无偿提供给其他关联公司使用,此种情况下,是否存在风险?

情形一会被预警,但如果有证据证明,同一地址的其他企业无实际经营业务,或虽有经营业务,但该业务确实不需要经营场所,则现场核查后,应消除预警。

情形二也会被预警,此种情形下,将房产无偿提供给其他关联企业使用,应视同销售计算缴纳增值税,但如果双方均无增值税税收优惠,同为一般纳税人,且相关期间均有应纳税增值税额,则无须调整(如调整,则结果是一方补税,一方退税,无意义)。

此种情形下,由于房产持有方未出租给关联企业,也未收取租金,因此,出租方从价计算缴纳房产税无问题(视同销售仅适用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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