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解读】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的重大调整,现在就可适用哦!赶紧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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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于2020年7月28日发布《关于完善调整部分纳税人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方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以下简称13号公告),对部分个人所得税预扣方法进行重大调整。
政策原文:为进一步支持稳就业、保就业,减轻当年新入职人员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阶段的税收负担,现就完善调整年度中间首次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等人员有关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方法事项公告如下……
解读:针对疫情后的具体情况,针对部分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中部分不合理的部分进行修正,减少纳税人后期汇算清缴退税的麻烦,特别进行调整,也符合“六稳六保”的大政方针。
政策原文:一、对一个纳税年度内首次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居民个人,扣缴义务人在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时,可按照5000元/月乘以纳税人当年截至本月月份数计算累计减除费用。
解读:注意关键词“首次”、“可”、“工资、薪金所得”、“居民个人”。
1.如果不满足“首次”的,不能适用。如某人虽然是年度中间入职,比如是2020年5月份入职的,虽然满足其他所有条件,但是现在领取7月份工资就不能适用了,因为前面已经领取过5月和6月的工资了。
2.“可”,意味着不是必须,纳税人应该有选择权,而不是扣缴义务人的选择权。
3.仅限于“工资、薪金所得”,其他综合所得不能适用。
4.仅限于“居民个人”,非居民个人不能适用。
举个例子:
【案例-1】张某系中国籍刚毕业的大学生,2020年6月5日入职甲公司。2020年7月15日取得6月份工资8000元。如果张某在入职甲公司前,没有在其他单位取得过工资薪金所得(其他所得不算),那么,张某在甲公司首次领取工资时,在计算预扣预缴税金时可以扣除30000.00元(5000元/月×6),当然也可以只扣除5000.00元,选择权在纳税人张某个人。
由于甲公司是7月15日发工资,肯定是按照原规则计算的预扣预缴税金的,而13号公告却是7月28日才发布的,张某如果申请适用新政话,甲公司还没有申报缴纳前是可以重新计算税金,并把多扣税金退还给张某。
政策原文:二、正在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学生因实习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的,扣缴义务人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时,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2018年第61号)规定的累计预扣法计算并预扣预缴税款。
解读:注意关键词“正在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学生”、“实习”、“劳务报酬所得”、“累计预扣法”。
1.“正在接受”,说明适用对象必须是在校学生,已经毕业的学生不适用。比如,高三毕业的学生,利用在上大学前的暑假去打短工取得的劳务报酬所得,就不能适用。
2.“全日制学历教育”,说明非全日制或非学历教育的,不能适用。比如,正在电大接受学历教育,实习取得的劳务报酬所得,就不能适用。
3.“学生”,非学生身份的不能适用,学生应该是有学籍的。如果一个人连学籍都没有,肯定是不能适用的。
4.“实习”,仅限于实习取得的报酬,非实习报酬不能适用。如美术学院的学生,利用自己的特长,经常帮人画一些插图或帮企业在墙壁上画宣传画,由于不是专门的实习,不能适用该政策。学生实习,一般会跟用人单位签署实习协议,以维护双方的权益。
5.“劳务报酬所得”,排除了学生取得其他的综合所得。
6.“累计预扣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2018年第61号)规定的累计预扣法,是指该公告第六条的规定。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累计预扣法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的具体计算公式为: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累计收入额-累计减除费用)×预扣率-速算扣除数-累计减免税额-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
其中,累计减除费用按照5000元/月乘以纳税人在本单位开始实习月份起至本月的实习月份数计算。
说明:该条规定最大功能就在于学习实习取得劳务报酬所得,每月也可以扣除5000元了(其他扣除项对于学生来说可以忽略),与工资薪金所得一样。通过本次调整后,可有效减少学生次年汇算退税的人数。
与13号公告第一条规定不同,学生实习劳务报酬所得,扣除5000元的只能是实习的月份数,纳税年度中间开始首次取得实习报酬的,不能按照第一条执行。
【案例-2】某某大学的在校全日制大学生王某(中国籍)在乙公司实习,2020年8月取得实习劳务报酬4000.00元。按照13号公告规定,在计算预扣预缴税金时,可以扣除5000.00元,所以王某在领取报酬时就不用再缴纳个人所得税了。
7.外籍留学生取得实习劳务报酬所得可以适用该规定吗?
答:达到居民个人条件的可以适用。
13号公告虽然没有明确规定,该规定是适用于居民个人,但是引用的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2018年第61号)规定的累计预扣法。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2018年第61号)规定的累计预扣法,是指该公告第六条的规定,却在第六条开始就有限制是针对的“居民个人”。因此,13号公告没有明确限定,但是实际上也是限定了是“居民个人”,非居民个人不能适用。
政策原文:三、符合本公告规定并可按上述条款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应当及时向扣缴义务人申明并如实提供相关佐证资料或承诺书,并对相关资料及承诺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相关资料或承诺书,纳税人及扣缴义务人需留存备查。
解读:
1.是否适用13号公告前述两条规定,主动权是在纳税人本身,如果纳税人不去向扣缴义务人声明,并按规定提供资料或承诺,扣缴义务人是有权不予执行的。
2.扣缴义务人只对相关资料及承诺书做形式审查,纳税人并对相关资料及承诺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相关资料或承诺书,纳税人及扣缴义务人都需留存备查,双方在一点上的义务是一样的。
3.纳税年度内首次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声明书模板
4. 全日制学历教育学生实习取得劳务报酬所得声明书模板
政策原文:四、本公告所称首次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居民个人,是指自纳税年度首月起至新入职时,未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或者未按照累计预扣法预扣预缴过连续性劳务报酬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居民个人。
解读:本条规定,排除了重复扣除5000元/月的可能,包括本公告第一条和第二条可能重叠的情况,也包括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取得的佣金收入后首次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情形。
政策原文:本公告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
解读:此条可能会产生一些误解或争议。
个人所得税的预扣预缴是按照实际发放工资薪金所得或劳务报酬所得的时间计算,如果7月1日后发放7月1日前的,也是可以适用的。比如7月份发6月份的首次工资或学生的实习劳务报酬,是可以适用本公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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