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企业期末留抵税额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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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某破产企业的资产管理人到税务机关咨询企业期末留抵税额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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❶ 首先,了解期末留抵税额的形成。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科目的借方发生额,反映企业购进货物或接受应税劳务支付的进项税额和实际已缴纳的增值税;贷方发生额,反映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应缴纳的增值税额、出口货物退税、转出已支付或应分担的增值税;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多缴或尚未抵扣的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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❷ 其次,弄清期末留抵税额的实责。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属于负债类科目,借方记减少,贷方记增加,留抵税额反映在“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尚未抵扣的增值税,实质上是企业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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❸ 第三,知道期末留抵税额的正常处理。
由于增值税是价外税,增值税留抵税额未纳入企业会计损益核算,如果企业处于正常经营状态,留抵税额实际上具有一定的“资产”特征,可以抵顶以后各期的销项税额,减少企业的纳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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❹ 第四,掌握期末留抵税额的特殊处理。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第六条,一般纳税人注销或被取消辅导期一般纳税人资格,转为小规模纳税人时,其存货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其留抵税额也不予以退税。根据文件精神,一般纳税人注销或转为小规模纳税人时留抵税额只能转入存货成本。
案例解析
江苏省某乳胶制品有限公司2018年6月进入破产清算程序,2020年7月被人民法院通过拍卖形式实现交易成交价18052110.00元,按照拍卖前评估价对实际成交价进行分摊:房产实际成交价11106603.57元,土地使用权实际成交价4862127.54元,机器设备实际成交价1916379.15元,其他资产(办公设施)实际成交价166999.74元。按照相关税收法律法规规定,本次竞拍资产需按资产转让计交各项税费。
增值税部分
1.该房产、土地均于2016年以前取得,根据财税(2016)36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4号、苏财税(2019)15号规定,按预征率在不动产所在地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然后由纳税人向所在地主管税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该处不动产应交增值税:
(11106603.57+4862127.54)÷1.05×5%=760415.77元。
2.本次拍卖收入中的机器设备应交增值税
2083378.89÷1.03×2%=40453.96元。
资产管理人到税务机关咨询企业期末留抵税额101874.51元可否抵减本次应交增值税?
处理结果
1.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表的计算逻辑关系,资产管理人在纳税申报时无法将期末留抵税额抵减本次按简易征收的应交增值税。
2.资产管理人在申报本次按简易征收的应交增值税后形成欠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有关处理事项的通知》(国税函〔2004〕1197号)第一条规定,税务机关填开《增值税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通知书》将企业期末留抵税额101874.51元抵减相应的欠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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