享受税收优惠,收入占比要求50%还是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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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国执行的税收优惠,一般都会有一定条件的限制,有的政策要求收入占比超过50%,有的政策要求占比超过60%。小编给大家简单梳理一下,以免错用政策,造成不必要的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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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例要求超过50%才能享受的税收优惠
1、针对这次突如其来的肺炎疫情,部分行业企业经营受到了较大冲击。为了缓解这些困难行业企业的经营困难,政策规定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困难行业企业,包括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指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两类)四大类,具体判断标准按照现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执行。困难行业企业享受此项政策的,2020年主营收入占收入总额扣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后余额的比例,应在50%(不含)以上。注意,这里是大于50%,小于或等于50%的,不适用延长结转年限的规定。
举个例子:某运输公司2020年总收入为600万元,其中交通运输业务收入100万元,投资收益500万。交通运输收入占比=100/(600-500)=100%,所以它属于可以享受优惠的困难企业。若该运输公司2020年度发生了亏损,可弥补亏损年限延长到8年。也就是说该类企业2020年的亏损最长可在2028年度弥补。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4号文件规定:自2019年6月1日起,同时符合五个条件的部分先进制造业纳税人,可以自2019年7月及以后纳税申报期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此政策的适用范围是部分先进制造业,不是全部的先进制造业,更不是全部制造业。关于部分先进制造业纳税人的范围,由纳税人的主营业务确定。具体标准为,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生产并销售非金属矿物制品、通用设备、专用设备及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以下称四类货物)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
3、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此政策要求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这四项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
政策规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2019年4月1日后设立的,其销售额比重,按照设立之日起3个月的累计销售额进行计算。
举个例子:某一般纳税人A公司2019年8月成立,主要提供人力资源服务,兼营各类培训服务等。2019年8月至2019年10月期间,人力资源服务销售额为80万元,各类培训服务销售额20万元,销售一项无形资产收入100万元。
四项服务销售额占比=(80+20)/(80+20+100)=50%,由于政策要求占比超过50%,而A公司的四项服务销售额占比等于50%,因此该公司2019年度不能享受加计抵扣政策。
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7号:2019年10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这个文件中所称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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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例要求超过60%才能享受的税收优惠
1、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20年第23号文件规定:自2021年1月1日至2030年12月31日,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本条所称鼓励类产业企业是指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60%以上的企业。注意:这里占比要求也是超过60%,小于、等于60%的不可以享受该政策。
2、财税[2020]31号文件规定:对注册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并实质性运营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鼓励类产业企业,是指以海南自由贸易港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60%以上的企业。
对于税收优惠,有的要求占比50%,有的要求占比60%,小编粗略总结一下:一般来说,对于享受行业优惠的,要求占比超过50%,对于享受地区优惠政策的,要求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重超过60%。当然,对于特殊情况除外,大家一定要根据具体的政策来具体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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