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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队评析 | 疫情下困难企业如何利用税收政策缓解困境?

The following article is from 京都律师 Author 高慧云,王帅锋



本文共计5811字,阅读时间大约8分钟

作者:高慧云 王帅锋

 


小编推荐语


面对突如其来的新冠疫情,交通运输、住宿、餐饮、旅游等企业面临困境——收入锐减,成本提高,现金流紧张。财税部门颁布众多税收优惠政策,涵盖支持防护救治、支持物资供应、鼓励公益捐赠、支持复工复产四个方面,从税收上帮助企业“开源节流”,助力复产,缓解困境。



近年来,在全球经济下行、国内经济增速放缓的大背景下,国内企业经营所承受的压力也逐渐增大。而面对突如其来的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企业更是举步维艰。尤其是受疫情影响比较大的行业企业,包括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四大类企业,更是雪上加霜。那么,这些企业在疫情下该如何生存和发展呢?本文从税收政策的视角看困难企业如何缓解困境。


疫情下困难企业面临的困境


疫情发生以来,各地复工推迟,防控升级,企业所面临的困难也在逐步升级,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金融系教授朱武祥对995家中小企业进行了问卷调查[1],结果显示,账上现金余额能维持企业生存的时间,35.96%的企业只能维持1个月,31.92%的企业可以维持2个月,17.03%的企业可以维持3个月,2.02%的企业可以维持4个月,3.98%的企业可以维持5个月,能维持6个月及以上的企业只有9.20%。企业总体上面临的困难就是资金短缺,具体困难如下:


(一)复工推迟,劳动力成本增高


国务院和各地方政府先后发布延迟复工的通知,2020年1月27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国办发民电(2020)1号)将原定的春节假期(1月24日至30日)延长至2月2日。紧随其后,全国多个省市人民政府颁布“延迟复工令”,进一步延迟复工期,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相关企业除外。


企业迟延复工期间包括2020年1月31日至2月2日国务院延长的春节假期以及各地方政府规定的2月2日之后的延迟复工期两部分。延长假期与延迟复工期的工资发放标准不同。(1)国务院办公厅发文延长的春节假期属于公休日,该期间如果因特殊原因需要到岗上班的,须按加班规定支付加班费,为工资的200%。(2)延迟复工期的性质与国务院办公厅延长假期是不同的,属于在特殊情况下的休息日。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发布的《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明电〔2020〕5号)(以下简称“《人社厅通知》”),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办法执行。


除了上述的复工延迟外,居家隔离也会造成复工延迟。2月14日,北京市发布《关于进一步明确疫情防控期间返京人员有关要求的通告》,规定自2月14日起,所有返京人员到京后,均应居家或集中观察14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在隔离期间,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对被隔离人员提供生活保障;被隔离人员有工作单位的,所在单位不得停止支付其隔离期间的工作报酬。根据该规定,员工被隔离、医学观察期间,且工资待遇应当按照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支付。


因为复工推迟,企业收入受到很大影响,但照样要支付员工工资和生活费,企业的资金更加短缺。


(二)消费需求锐减,企业收入断崖式下降


疫情期间,民众响应官方号召,减少外出及集体聚集活动,而随着疫情继续发展,各地陆续实行“封闭式”管理,直接要求限制居民及车辆出行,除生活必需品外,居民其他各方面消费需求锐减,企业中尤其是依赖客流量获得收入的餐饮、住宿、旅游、交通运输等消费导向型行业的企业,疫情期间的收入受到巨大冲击。同时很多合同履行遇到障碍,收入受到很大影响。以旅行社为例,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在2020年1月26日发布了《关于全力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暂停旅游企业经营活动的紧急通知》,强调从2020年1月26日起,全国旅行社及在线旅游企业暂停经营团队旅游及“机票+酒店”旅游产品。这就导致了旅行社一方面要退团退款,另一方面已经付给供应商的钱无法追回。一方面企业要承担社会责任,保障员工的社保与工资收入,另一方面又要面对收入断崖式下跌的经营现实,面临“断臂求生”的抉择。


(三)采购和固定成本提高


在企业本身面临压力的同时,上游原材料供应商同样身处疫情影响当中,因供应紧缺而导致原材料价格上涨,且因各地基于疫情防控的需要,加强了交通管制,相关物资的运输相应受到影响,这也直接导致企业的采购成本上涨。


企业虽然没有开工,但可能面临房屋租金和设备租金。以房租为例,虽然延迟复工,但企业可能还要缴纳房租,房租也是企业经营过程中的一大笔支出。本次疫情发生后,势必会有大量租户主张租金减免,能否减免不能一概而论,需要根据租赁房屋受疫情影响程度、影响持续时间、双方关于房租的约定等因素综合考量。对于企业租赁商业房屋,租金的支付方式可能为抽成式,因租金系根据经营收入的一定比例计算,直接依据合同约定支付租金即可,如无经营收入或经营收入较低,则租金金额也相应较低。该类企业在房租方面受疫情影响还不大。若为办公租赁房屋,由于其租金不与经营收入关联,一般为固定租金,不宜直接减免。这时,企业想要减免房租还需要看合同的约定或者重新协商,减免比较困难。


因为复工延迟,房租还在继续,折旧也在继续,企业的约束性固定成本也在增高,企业更加困难。



疫情下的税收优惠政策


面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的严峻形势,财税部门联合发布系列公告,明确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一系列聚焦疫情防控关键领域和重点行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助力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主要涉及支持防护救治、支持物资供应、鼓励公益捐赠、支持复工复产四个方面12项政策。但对困难企业的支持主要体现在免税、免费、缓缴、退税等方面,下面我们具体梳理一下。


(一)困难企业免征增值税政策


1.运输重点物资收入免征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号)(以下简称《8号公告》)规定,对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2.保障民生服务收入免征增值税


为保障疫情防控工作和人民的生活,《8号公告》规定,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及《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的规定,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包括轮客渡、公交客运、地铁、城市轻轨、出租车、长途客运、班车。“生活服务”是指为满足城乡居民日常生活需求提供的各类服务活动,包括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娱乐服务、餐饮住宿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其他生活服务。快递收派服务,是指从事快递业务的纳税人提供的收派服务,即接受寄件人委托,在承诺的时限内完成函件和包裹的收件、分拣、派送服务的业务活动。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8号公告》规定可以免征增值税的收派服务仅指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是指为居民个人快递货物提供的收派服务。


(二)困难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根据《8号公告》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起,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


但这里的困难行业企业是有限制的:包括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指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两类)四大类,具体判断标准按照现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执行。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须占收入总额(剔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50%以上。


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按规定适用延长亏损结转年限政策的,应当在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通过电子税务局提交《适用延长亏损结转年限政策声明》。


(三)困难企业免缴和缓缴社会保险费优惠政策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11号)规定,对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最长可缓缴社会保险费6个月。


自2020年2月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除湖北省外)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统称省)可根据受疫情影响情况和基金承受能力,免征中小微企业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期限不超过5个月;对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可减半征收,减征期限不超过3个月。对湖北省可免征各类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期限不超过5个月。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可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根据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0〕6号)规定:自2020年2月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统称省)可指导统筹地区根据基金运行情况和实际工作需要,在确保基金收支中长期平衡的前提下,对职工医保单位缴费部分实行减半征收,减征期限不超过5个月。


(四)困难企业免征房产税、土地使用税政策


山东、陕西、河南、黑龙江、安徽、上海、重庆等以及一些主要城市南京、珠海、唐山等均颁布了关于疫情期间减免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的政策,以南京为例,2020年2月7日,中共南京市委 南京市人民政府发布了《关于促进中小微企业稳定发展的若干措施》(宁委发〔2020〕4 号),其中提到了“对参与疫情房租减免的单位、企业和个人,根据实际收取的房租收入减免相关税费”的表述。


2020年2月17日,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税务局就制定出台了《南京市关于对参与疫情房租减免的纳税人给予房产税困难减免的实施细则(试行)》,该细则规定:纳税人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享受房产税困难减免(以下简称“困难减免”):(1)国有企业出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给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且房租收取实行“一免两减半”(指免收1个月房租、减半收取2个月房租)的,根据实际收取的房租收入减免房产税;(2)其他非国有单位、企业和个人出租非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给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且房租收取比照国有企业“一免两减半”的,房产税减免参照上述(1)执行。



困难企业如何利用税收政策缓解困境


税收方面的优惠政策将一定程度上帮助企业降低成本,减轻企业在特殊时期的成本压力。利用税收优惠政策总的来说是帮助企业“节流”,但如果运用得好,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达到“开源”的效果。


(一)利用免缴的税金节约成本


通过梳理疫情期间与困难企业相关的税收优惠,主要有免缴增值税、免缴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免缴或减缴社会保险费。这些可以直接降低成本。但要注意运用税收政策时的条件,把握好条件,才能真正达到免缴税的效果。



(二)利用缓缴的税金增加现金价值


缓缴税金可以增加企业现金价值,因此企业可以争取一切机会缓缴税金。针对疫情期间的税收政策,对缓缴税收的规定相对较少,主要原因是我国《税收征管法》有相应的规定。我国《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明确,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一条所称特殊困难:(1)因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2)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


针对当前的疫情,可以认为是不可抗力,每个企业只要符合上述条件,均可以申请缓缴税款。具体通过下表表示:



(三)利用增量留抵税额退税进行开源


关于疫情期间留抵税额全额退税仅针对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适用面比较小,因此本文主要介绍能够面向所有企业的增量留抵税额退税办法。如果困难企业目前没有现金流入账,正好账上又有增值税留抵税额,可以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三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下称39号公告)自2019年4月1日起试行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制度,看看能够退回多少增值税,也可以解决燃眉之急。


如果企业想申请退还留抵税额,需要符合以下条件:(1)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连续六个月(按季纳税的,连续两个季度)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2)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3)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的;(4)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的;(5)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


例如:某企业2019年3月底存量留抵税额为50万元,当年4月底留抵税额42万元,5月份到10月份的留抵税额分别为60万元、55万元、80万元、70万元、90万元和120万元。从中可以看出,4月底虽然有留抵税额,但无增量,应予以排除。5月份到10月份连续6个月的留抵税额均大于3月底的留抵税额,且10月底的留抵税额比3月底的留抵税额增加70万元,超过了50万元,因此该企业符合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的第一个条件,若也满足上述的另外四个条件,就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结束语


疫情下困难企业要走出困境,需要多种措施共同配合,利用税收政策仅能起到缓解困境的作用,企业也可以通过更多金融低息贷款政策、改变销售策略等措施不断进行开源,通过开源节流共同作用,相信每个企业都能走出困境,渡过难关。



作者简介

家族税务团队——高慧云


法学硕士、税法教授。为多家商业银行、信托公司、各类基金提供投融资业务的税务法律服务,为多家家族企业及高净值人士海外投资与离岸业务提供国际税法服务支持,擅长投资移民、家族信托的海外税收筹划业务。


作者简介

家族税务团队——王帅锋


南开大学法律硕士,南开大学资本市场研究中心助理研究员,为多家家族企业及高净值人士海外投资与离岸业务提供国际税法服务支持,擅长于家族信托、家族企业及家族成员税务身份等税务筹划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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