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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此窝囊“黑社会”:称霸小区,居民却完全不认识|阜阳葛林林案辩护词连载 · 3

阜阳葛林林案洗冤录 葛林林案日记
2024-12-31


写在前面

因遭省里有人的褚安江“花两千万买你二十年”陷害,我的丈夫葛林林被“拼凑”进了一个参与者都不完全认识的“黑社会组织”,甚至被定位为黑社会领导者。


一个所谓“称霸一方”的黑社会,起码也有一定的居民知道或听说过这些人的名字吧?可是,当我拿着我丈夫葛林林的照片向附近居民打听时,都说不认识。不管这判决有多荒谬,阜阳法院仍然要把我丈夫葛林林编织进这张黑网里,将我丈夫认定为“黑老二”。我想不通,世界上怎么可能会有这样窝囊的“黑社会”?


本公众号为我丈夫葛林林喊冤所设,近期将连载徐昕教授撰写的葛林林案二审辩护词。


第一部分  

葛林林等人不构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一审判决认定陈春柱、葛林林属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包括吴宝龙、张勤、张佳佳、张玉东;积极参加者包括吕艳明、李佩虎、陈立、沈涛、赵连成;一般参加者包括许冬亮、张二涛、王振峰、张玉虎、郭伟、王毛毛、陈聪、黄魏、黄辉、蒋先锋、王子亮、王文文、周晓杰,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一审判决先是把分别独立经营不同行业、没有共同经济利益的陈春柱和葛林林硬凑在一起,把陈春柱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和领导者,把葛林林定为领导者。


然后分别把跟二人有所关联的行为人作为共犯不加区分的放到组织中,根据参与案件的多少,分别被定为骨干分子、积极参加者和一般参加者,拼凑出一个24人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为了让组织的暴力特征更明显,为了把更多的人包装为组织成员,一审不仅照单全收了侦查机关给各“组织成员”起的绰号,还把一些陈、葛二人只是参与过调解、甚至跟陈、葛二人毫无关系的案件也拿来凑数,错误认定了10个罪名共20起犯罪事实。



行为特征显然不成立


炒回锅饭炒出来的“黑社会”



本案涉及的多数纠纷系突发、偶发事件,并非为了扩大组织势力、获得经济利益而产生。多数事实是组织成员的个人行为,并非为了所谓组织利益而实施。


(一)一审认定的违法犯罪活动暴力程度不深,且葛林林无任何暴力行为


一审判决认定的违法犯罪行为共计27起,其中出现刀具的2起。


1、蒋先锋与张洋洋互殴,蒋先锋临时到厨房拿了把菜刀,张洋洋拿着提前预备的三把砍刀,双方均手持刀具,而且明显张洋洋危害性更大。


2、王浩与张耕彬聚众斗殴,王浩手持钢管,张耕彬手持刀具,最终王浩人体损伤为轻伤二级,张耕彬人体损伤为轻伤一级,张耕彬要比王浩的伤情更重,但最后却是张耕彬向王浩赔偿50万元。可见,涉案的组织犯罪行为的暴力程度非常小,大部分人员没有使用刀具的情况,即使在使用刀具情况下,除吴宝龙外也是被动自保。


2起事实,除第一起葛林林事后知情并念及友情参与调解之外,其它两起与葛林林无任何关系。


(二)一审判决认定的违法犯罪活动并非有组织地多次进行,均系偶发、临时,也与组织利益无关


一审判决认定的组织意志内22起犯罪行为,5起违法行为,没有一起是以组织名义或组织者有预谋、有计划实施,具有偶发性、临时性,根本没有组织、策划的客观条件,也与组织利益无关。


2014年蒋先峰寻衅滋事殴打朱富强,是蒋先峰个人行为,突发事件,并非为了组织利益,不是由组织实施的犯罪;2014年吴宝龙寻衅滋事殴打马彩勤,是吴的个人行为,突发事件,并非为了组织利益,不是由组织实施的犯罪;2015年陈春柱等人寻衅滋事殴打钮桂林,是陈春柱等人的个人行为,为个人利益,是突发事件,并不是由组织实施的犯罪;2016年樱桃酒吧寻衅滋事案,是突发事件,并不是有组织进行的犯罪;2018年陈聪等人寻衅滋事殴打张书强案,是陈聪等人个人行为,并不是有组织进行的。


2014年聚众斗殴罪,肇事原因并不是由被告人引起的,不是为了组织利益,而是个人的行为。


陈春柱、吕艳明开设赌场,是个人行为,没有为了组织谋取利益,并不能代表组织利益。


强迫交易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高利转贷罪,都是陈春柱、张勤的个人行为,谋取的是个人利益,没有为组织谋取利益,也不能代表组织。


2017年吴宝龙等人非法拘禁施安军,是为了个人利益,而不是为了组织利益,不能代表组织利益;2018年张勤等人的妨害作证案,是张勤为了自己的儿子陈聪实施的犯罪,是个人行为,为了个人利益,不能体现组织意志,也没有为组织谋取经济实力。


(三)炒回锅饭炒出来的“黑社会”


许多案件早经司法机关处理完毕,有的经公安处理结案,有的经检察机关不起诉,不应当翻旧帐、重复追诉。如万霖花苑寻衅滋事案,陈春柱与张春雨并不认识,仅因张春雨开车过快引发冲突进而互殴,后公安机关进行调解,以陈赔偿张结案。张春雨仅受到轻伤害就获赔六十万巨款,陈春柱表现如此“孱弱”,怎么可能是黑社会老大?而如果是陈春柱受伤害,张春雨赔偿巨款,法院又可能以敲诈勒索追究陈春柱的责任。


为了拼凑,专案组将老案子拎出来,同一事实重复评价,老案回锅一煮,就成了黑社会犯罪。如葛林林所谓的2008年敬贤山庄寻衅滋事案,检察机关早作出不起诉决定,案件早已终结。


“一事不再理”,“禁止双重危险”,即使要追究其刑事责任,也应当通过法定程序,而非违法重复立案。



明显没有危害性特征


赔钱、狠狈的“黑社会”



(一)遇事就赔钱,甚至被人赶跑、打伤的“黑社会”


一审判决认定的绝大多数所谓违法犯罪活动,不论纠纷发生的原因是否是“组织成员”的过错,打架结果是否是被告人受到损伤,最终赔偿的都是“组织成员”一方。如蒋先锋与张洋洋互殴,蒋先锋赔偿23万;吴宝龙殴打马彩勤,吴宝龙赔偿13万;吴宝龙与钮桂林互殴,吴宝龙赔偿3万;陈春柱等人与徐北臣互殴,陈春柱赔偿13万;陈春柱与张春雨互殴,陈春柱赔偿60万;张勤与康永行纠纷,张勤赔偿1万;陈聪殴打张书强,陈聪赔偿45万。


遇事就赔钱,而且是高额赔偿,仅此就充分说明他们不是黑社会。谁敢让黑社会赔钱?


本案已处理的个案中,受害者都是主动报警,经司法机关调解结案,不存在“不敢反抗”一说,甚至有人召集人员将陈春柱赶跑、打伤。所谓的“黑社会”,非常狠狈。


钮桂林案,案发当天,张佳佳、钮桂林、王文文、张杰等人在外滩烧烤吃饭偶遇,便坐到一起吃饭,陈春柱路过时偶遇张佳佳、钮桂林等人便打招呼,过程中陈春柱与钮桂林发生口角,钮桂林便掀了桌子,摔了啤酒瓶,拿着破啤酒瓶追捅陈春柱,陈春柱落荒而逃,张佳佳、王文文等人则无动于衷。


吴在耀案,陈春柱因车辆通行问题与陈学高发生矛盾,后双方发生厮打,陈春柱被吴在耀等人打伤,随后被120拉进阜阳创伤医院治疗。


张金明案,陈春柱、吴宝龙、王毛毛、沈涛、张雷在颖上北路百乐园吃饭后,张金明喊陈春柱小名“铁蛋”并公然挑衅,陈春柱遂与之发生冲突,后来陈与吴宝龙等人及时逃离现场。


(二)没有对一定行业或区域“形成非法控制”


陈春柱在阜阳代理中联水泥,根据商业营销策略和中联水泥厂要求,陈春柱通过多年在水泥行业的苦心经营,扩大销路,成为中联在阜阳最大的经销商。这也谈不上“形成非法控制”,而且阜阳销售水泥的商家除了中联外,还有海螺、插画等其他水泥品牌,不能说明陈春柱称霸一方。而更荒谬的是,葛林林没有参与过陈春柱的任何生意,但因为专案组要把葛林林和陈春柱捆绑在一起,于是葛林林也被认定为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一定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黑老二”。


本案二审期间,唐洁带丈夫葛林林照片至一审判决认定的被所谓组织称霸的两个小区明鸿花园、万霖花苑,向小区居民询问是否听说过葛林林并出示葛林林照片辨认,均得到否定性回答。


本案的不可思议性即在于此,一个所谓组织被认定形成非法控制即“称霸”的区域仅两个小区,而葛林林作为组织二号人物,组织领导者,两个小区居民居然几乎都不认识,甚至没听过名字。


参见:安徽法院判决认定男子称霸小区5年,居民:没见过这个人



一审认定的犯罪均有报警记录,且很多违法犯罪行为系由对方引起,事发后陈春柱还积极赔偿,根本没有对群众形成心理压制,更未对一定区域形成非法控制。


(三)办案人员随意编造绰号,试图打造“黑社会”形象


办案人员明知道“组织”不能成立,但为了更形象地将该案包装成“黑社会”,专门给很多人起了绰号。如给吴宝龙起绰号“宝龙”;给张佳佳起绰号“佳佳”;给王毛毛起绰号“毛毛”;给王文文起绰号“文文”;给赵连成起绰号“成成”;给郭伟起绰号“伟伟”;给张松起绰号“松松”;给王子亮起绰号“老王”;给李佩虎(小名董超)起绰号“董超”;给陈立(曾用名陈明)起绰号“明明”;给吕艳明(曾用名吕团结)起绰号“团结”。这些根本不是绰号,而只是呢称,或通常的称呼。


(四)没有国家工作人员做保护伞


国家工作人员保护伞,尽管不是构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必要条件,但从司法实践来看,大多数黑社会性质组织想要在一定区域、一定行业内达到非法控制的程度,并长久持续,离不开相关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和纵容,往往会伴随着贿赂犯罪。


本案中葛林林等人与国家工作人员没有任何交往,葛林林、陈春柱等人的生意也是依靠自己的经营维持发展,无人提供帮助和庇护。


相反,与本案有牵连的两名国家工作人员,原安徽省扫黑办主任许刚、阜阳市公安局刑侦支队长程广超均是葛林林的“对头”。


许刚是与商人褚安江勾结制造本案的罪魁祸首,程广超更因向本案葛林林、陈春柱家属索贿被追究刑事责任。这足以表明,阜阳官方对葛林林等人并不友好,甚至有官员对其报复陷害。


根据法律,必须同时满足以上四项特征且形成体系,才能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本案明显不具备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四项特征,不能认定葛林林构成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葛林林的辩护人 徐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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