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快!发钱了!江西女职工速看,还有一堆好消息...

江西人社 2019-04-16


不知道女性朋友们

平时收到工资条时

有没有注意到这样一笔钱

女职工经期护理费

是不是既熟悉又陌生

其实早在去年7月1日江西就实施了

《江西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其中明确了一条

用人单位应当对在职女职工

按照每人每月不低于30元的标准

发放经期护理费或者护理用品



可是都过去一年多了

不知道多少女同胞正式得到了

这笔护理费或者用品呢?

难道只是在喊口号嘛?

当!然!不!是!

欠你的现在统统还给你哦~

赶紧了解下


这笔钱,南昌马上就要补发!


南昌市人社局联合南昌市财政局、南昌市总工会近日下发《关于调整女职工经期护理费标准的通知》,调整女职工经期护理费标准。南昌在职女职工按照每人每月不低于三十元的标准发放经期护理费或者护理用品,机关事业单位在职女职工经期护理费财政补助标准由原来的每人每月三元提高到每人每月三十元,企业可在职工福利费中列支。





几十年来,南昌市机关事业单位在职女职工经期护理费为每人每月3元,随着物价上涨,为了贯彻落实《江西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南昌市人社局会同市财政局、南昌市总工会、南昌市妇联等单位进行了专题讨论,对南昌市调整在职女职工经期护理费的标准、经费来源、执行起始时间等进行了充分讨论。日前,已由三家单位联合发文,对这笔费用的发放时间、执行标准等进行了明确。


全市在职女职工按照每人每月不低于三十元的标准发放经期护理费或者护理用品;

机关事业单位在职女职工经期护理费财政补助标准由原来的每人每月三元提高到每人每月三十元,企业可在职工福利费中列支;

调整后发放标准自2017年7月1日起执行


南昌市人社局劳动关系处相关负责人介绍说

根据《江西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女职工发现自身权益被侵害

一方面,可向本单位工会进行协商

另外一方面,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举报

也可向劳动仲裁机构申请劳动仲裁

也就是说

如果从去年7月1日起到现在

女同胞的单位如果没有发这笔补助

现在是要补发的

而且以后也必须按时发放!

别激动呀,还没说完呢

江西的女职工还享受哪些福利呢?

不知道就亏大咯~



产假最长可以休一年


此前江西省下发了《江西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从去年7月1日起,这部为全省女职工提供特殊劳动保护,确保女职工在劳动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的《规定》,已经正式生效实施。 


《规定》也为打算坚持母乳喂养孩子满一周岁的广大女性带来了希望:女职工产假期满,经用人单位批准,可以请假至婴儿满一周岁,待遇由双方协商确定。对产假期满上班的,给予一至二周的适应时间。婴儿确诊为体弱儿的,可以适当延长哺乳期。


孕妇可以争取每天半小时休息


《规定》就保障女职工的孕期健康也作了明确规定。其中特别提出,“怀孕不满三个月且妊娠反应严重”,或者“怀孕七个月以上的”,用人单位需根据其工作性质和劳动强度,安排每天不少于半个小时的工间休息时间。


这样的话,许多“准妈妈”今后就可以根据自身情况,理直气壮地向单位要求每天有至少30分钟的休息时间了。


结婚、生育不受任何限制

  部分育龄女性在求职中,往往会被用人单位在合同中特别附加诸如“两年内不得生育”、“不得和同单位职工结婚”等等内容;特别是“二胎”政策放开后,有个别单位甚至会对所有女员工明确提出所谓“生育指标”的要求,要求女职工必须获得“指标”才能请产假。


《规定》第五条对这些“不平等”条约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在合同中与女职工约定限制其结婚、生育等合法权益的内容。”也就是说,女职工的结婚、合法权益不容侵犯。如果再有类似这种强迫性规定,女职工可以以《规定》条款合法维权。


“更年期”焦虑可以转岗排解


  女性的生理特征决定,当女性卵巢功能逐渐衰退至完全消失的过渡时期,部分女性可能会出现更年期综合症。严重的,还会对正常生活、工作带来困扰。


  《规定》也对有“更年期”症状的女职工作出了专门规定。提出如果女职工更年期综合症症状严重不能适应原岗位工作时,可以向用人单位申请,要求适当减轻其劳动量或者合理调整其工作岗位。


每两年至少有一次妇科检查


    《规定》明确,“用人单位应当每一至二年安排女职工进行一次妇科疾病检查,检查时间计入劳动时间,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同时鼓励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定期组织女职工进行乳腺癌、宫颈癌筛查。”而将妇科疾病检查明确纳入法规,有助于纠正社会对妇科疾病的偏见,有利于保护女职工的身体健康。


违反规定最高罚款30万元

最令人感到鼓舞的是《规定》中所有涉及女职工劳动保护的条款。不仅明确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卫生计生等部门作为监督检查执法部门,要求工会、妇女组织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而且还对有违反《规定》的情况,作出了明确处罚规定。


比如说,如果用人单位要求孕期、哺乳期女职工加班、上夜班,或者是对女职工的产假任意缩减,《规定》不但明确要求其必须“限期改正”,而且人社部门还可以对其处以1000元~5000元的罚款。


此外,如果用人单位强迫女职工从事属于“禁忌”类劳动的,安监部门还就可以视情节轻重,对其处以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还可能被责令关闭。




原来咱江西的女职工们

有这么多的福利呢


来源:江南都市报


往期回顾

事关钱袋子!江西全面启动职业年金制度~

回首改革开放40年!人才队伍篇~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投稿邮箱:jxrsxc@163.com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