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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按照双方约定调整你的岗位,是否合法?

以案说法第1期 江西人社 2020-12-09

   

小编按:通过案例进行人社普法宣传,一直是人社君追求的目标。即日起,江西人社官方微信公众号推出“以案说法”专栏,以真实、具体的案例,用通俗、简洁的语言解析人社有关法律,分析案情、讲清道理。

用人单位按照双方约定调整劳动者岗位

是否合法?

调整岗位后能否降低劳动者的薪酬?

今天的“以案说法”

人社君就来聊聊这件事

吴红(化名)于2015年10月到某乳品公司从事乳品推销主管,工资由基薪+奖金构成,基薪按主管标准发放,奖金与实际业绩挂钩。

本案的焦点:

01

乳品公司能否单方调整吴红的工作岗位?


02

调整岗位后能否降低薪酬?


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乳品公司在与吴红签订劳动合同时明确约定工作地点为抚州市崇仁县,工作岗位为乳品推销主管。用人单位要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应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后以书面形式变更。本案中双方当事人虽然在合同中已约定用人单位可以根据生产经营需要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工作地点,但在岗位调整时,企业一是应当遵守以下规则:“调整岗位是用人单位生产经营的需要;调整岗位后劳动者的工资水平与原岗位基本相当;调整岗位不具有侮辱性和惩罚性;无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二是要与劳动者协商一致,书面予以变更乳品公司在庭审中一未提供上述调整的合理性证据,二未提交对申请人调岗是否按照企业规则制度履行相关操作程序、业绩考核等方面材料,三未就变更劳动合同重要内容与劳动者协商一致,也未诉之书面,其单方变更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可以降低劳动者工资待遇的情况只有两种:一是和劳动者协商一致变更,劳动者同意降薪;二是劳动者不胜任工作,用人单位依法调岗后根据薪随岗动的原则降低劳动报酬。本案中乳品公司单方调整岗位,将吴红的基本薪酬由3800元/月降低为2500元/月,未能提供调岗降薪的合理性依据,理应承担不利后果。


经查,吴红2018年1月-2018年12月工资合计50318元,平均月工资为4193元。仲裁委最终裁决乳品公司向吴红一次性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29351元(4193元×3.5个月×2)。 

针对本案的法律纠纷,我们想提醒企业三点:


一是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法律效力,不要随意变更。如确需变更要与劳动者协商一致,以书面形式变更。


二是用人单位在合同期内要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最好在合同中事先约定用人单位可根据生产经营需要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同时在调整岗位时一定要保存调整岗位合理性证据,证明调岗确系生产经营的实际需要。


三是用人单位确因工作需要调整劳动者岗位的,一般不得降低原合同约定薪酬。如劳动者属于不胜任工作用人单位依法调岗后,根据薪随岗动的原则降低劳动报酬的,用人单位要保存对劳动者考核后认定不胜任工作的材料、企业依法建立的岗位薪酬工资标准等证据。当然,最好是将劳动者调整到相近的工作岗位,尽量保证调整工作岗位后的工资水平与原岗位基本相当。


(本案例由九江市人社局 万敏  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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