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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员工性骚扰女职员,公司解除劳动关系是否要给补偿?

以案说法第8期 江西人社 2020-12-09

小编按:通过案例进行人社普法宣传,一直是人社君追求的目标。目前,江西人社官方微信公众号推出“以案说法”专栏,以真实、具体的案例,用通俗、简洁的语言解析人社有关法律,分析案情、讲清道理。


男员工性骚扰女职员,

公司解除劳动关系是否要给补偿?


今天的“以案说法”

人社君就来聊聊这件事


解除劳动关系是否支付经济补偿金主要看双方劳动关系解除时的具体情形。本案的焦点在于成某与某在职培训机构的劳动关系的解除是否符合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

本案中,成某与某在职培训机构之间的劳动关系的解除,符合用人单位提出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并非成某因性骚扰行为引咎辞职,双方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形依照法律规定的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至于某培训机构提出成某在职期间多次发微信骚扰女同事胡某某,《民法典》规定,性骚扰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某培训机构应当采取合理措施防止和制止性骚扰行为,故对于成某的行为,某培训机构可协助受害人胡某某选择报警或向成某提起民事诉讼。最终,南昌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裁决某培训机构支付成某经济补偿金950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该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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