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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啦!这种情形用人单位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

以案说法第9期 江西人社 2020-12-09

小编按:通过案例进行人社普法宣传,一直是人社君追求的目标。目前,江西人社官方微信公众号推出“以案说法”专栏,以真实、具体的案例,用通俗、简洁的语言解析人社有关法律,分析案情、讲清道理。


@小伙伴们
你们是否还在认为
只要是被公司辞退就能索要经济赔偿金?
那你们就大错特错了!  

今天的“以案说法”

人社君就来聊聊这件事

裁决驳回申请人的请求。


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是劳动者自身原因造成。


12019年2月26日 


申请人应聘到被申请人处做包装工,口头约定实行计件工资,底薪2600元+计件工资,多劳多得。


22019年3月12日 


被申请人人事部书面通知新进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申请人因有事没有签订


32019年3月19日 


人事部再次书面通知申请人签订劳动合同,申请人又以工作忙为由继续拖延


42019年3月25日 


被申请人书面通知申请人,因申请人故意拖延等原因造成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事实,决定终止双方的劳动关系工资依法结清,但没支付经济补偿金

申请人对此处理决定不服,没有在通知决定书上签字。


法律明确规定了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劳动关系开始建立的时间、建立劳动关系应当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以及用人单位违法终止解除劳动关系需承担的赔偿责任。


此案中,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处工作属实,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精神规定,双方劳动关系自2019年2月26日起便建立,被申请人应当在2019年3月26日前与申请人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否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风险。

但是


此案中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纯属申请人本人原因造成,用人单位既没有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故意,也没有造成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失职,而是尽职尽责,按程序依法办事。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五条可知,在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被申请人可以因申请人故意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终止双方的劳动关系,并不需支付补偿金。


因此

本案中,被申请人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依据的法律事实清楚引用法条正确程序到位解除行为合法有效。故根据仲裁委查明的事实,按照我国的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及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做出上述裁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五条

“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01

用人单位应在用工起一个月内及时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如劳动者故意不签订,用人单位需要把证据进行固定,以防止劳动者提出仲裁或起诉时做为证据材料。

02

自用工起一个月内,如果劳动者拒绝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依法终止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而不能继续用工,以防导致超过一个月后因实际用工而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需要支付双倍工资的法律风险。

所以
小伙伴们现在明白了吗?
这种情况下
用人单位是不需要支付经济赔偿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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