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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中法三国「性同意年龄」背后的文化逻辑 | 再说鲍毓明案

我是nell 糖心理 2022-05-10

鲍毓明案的发生已经过了一段时间,目前我们尚未看到处理结果。该案件最令人诟病的一点,即鲍毓明利用我国法律的一个空白:年满14岁,即可合法发生性关系。

关于【性同意年龄】,每个国家的界限不同。

这篇文章选择了3个代表性国家:界限最高的美国,界限最低的法国,以及处在中间阶段的中国从社会文化、历史背景、生理年龄、心理年龄等不同的维度探讨——为什么不同国家的【性同意年龄不同】?中国的法律设置是否合理?

我们仍然在关注【鲍毓明案的进度】,因为它关乎中国每一个孩子的安全。





关于美国、法国、中国三组案例的对照

【美国】1916年1月,美国纽约,15岁的Rosa和18岁的Anna离家出走,遇到20岁的Louis。Louis把她们带回家,Anna提前离开,Louis和Rosa发生关系。Louis被控告「法定强奸」。

1916年纽约州法律规定「性同意年龄」为18岁,也就是说,任何男性与18岁以下的女性发生性关系,无论女性是否同意,都被视为强奸。

【法国】2017年4月,法国巴黎,一名11岁女孩在公园中遇到一名28岁青年,被该青年带回家后发生关系。这名青年被以「性侵罪」而非「强奸罪」起诉。在法国强奸15岁以下女性可获刑20年监禁,但性侵最多判5年。

2017年的法国,并没有设定法定「性同意年龄」。也就是说,强奸和性侵的区分仅在于被告是否以暴力、强迫、威胁和意外的方式强暴受害者,并无年龄大小之分。如果11岁的小女孩没有表现出剧烈反抗的痕迹,则被视为性侵,而非强奸。

【中国】2019年4月,中国烟台,不满18岁的女孩李星星(化名)报案,称遭遇了“养父”鲍某长达3年的性侵。之后鲍某声称二人并非养父女关系,而是“恋人”关系。目前正在审理,尚不知以何罪起诉。

在中国, 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设定了14岁的性同意年龄,《刑法》二百三十六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二人以上轮奸的;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性同意年龄】是控告与定罪的关键
为什么3个国家设定的年龄不同?

大家已经看出来了吧,在任何一个国家,成年男性和幼女发生关系,「性同意年龄」都是控告和定罪的关键。而在不同的国家,因为「性同意年龄」的设定不同,性侵者所受到的审判和量刑就不同。

美、中、法这三个国家,美国对年龄的界定最严厉,中国其次,法国最宽松。

但是,这并不代表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就是美国最强,中国次之,法国最弱。

事实上,要判断一个社会对其未成年人的保护和支持是否强大,除了横向比较年龄设定,还需要纵向了解在什么样的历史和文化语境中做出的这个决定,以及与之相匹配的社会环境是否真实有效的维护了“儿童的最大利益”[1]。

在这个考量下,我认为相比美国和法国,中国的年龄相关设定及其所处的大环境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和支持是最弱的。中国的性同意年龄的设定也是最不合理,法理基础最弱,逻辑链条最不自洽的一个。

要理解这一结论,我们先来看一下美、法、中三个国家的「性同意年龄」是怎么产生的,重点回答以下几个问题:

  • 为什么不同国家制定的性同意年龄不一样,甚至有的国家比如法国不设定性同意年龄?

  • 「性同意年龄」的设定背后有怎样的历史背景和文化逻辑?

  • 中国「性同意年龄」的主要缺陷和漏洞是什么?以及这样的缺陷和漏洞如何帮助以儿童为对象的「性捕食者」(predator)施行犯罪同时避免受到法律的制裁。




从这个图(可以点开放大)中可以看到,16岁是大多数国家设定的性同意年龄。最高性同意年龄是18岁。还有一些极为保守的国家把性同意年龄和法定结婚年龄设置在19岁以上,数量极少,可以忽略不计。

美国的「性同意年龄」在16到18岁之间,31个州16岁,6个州17岁,13个州18岁。这在全世界范围来看都算是极高的设定了。

为什么美国会有这么高的性同意年龄设定呢?

原因就在于19世纪末到20世纪初这段时间,发生了两件事。19世纪末,英美其实和世界上大部分国家一样,把性同意年龄设在10到13岁之间,美国是10岁,英国是13岁。而现在英国是16岁,美国是16-18。所以中间发生了什么?

第一件事,是1860年到1910年间的「社会净化运动」(Social Purity Movement)。

19世纪中叶,工业革命不仅带来生产力的提高和生活质量的改善,同时也带来了城市的兴旺和生活方式的改变。越来越多的农民蜂拥到城市里成为工人,财富更多的集中到小部分人手里,中产阶级和城市贫民的生活方式难以调和,阶级对立日益明显。

冲突最激烈的地方总是发生在道德领域。

这几乎是一个客观规律,每当一个社会经济发展,就业机会增多,大批外来人口涌入,就会发生这种现象:城市中产既要依赖低廉的劳工,同时又厌弃甚至恐惧劳工所带来的那些迥然不同的生活方式。因此,特权阶层往往会编造出一套道德的话术来谴责和攻击底层劳工,一方面可以达到污名化对方的目的,另一方面也可以为规训外来人口提供正当化的理由。我以前写过中国城市化过程中的「素质论」也是一样的社会心理机制。

「社会净化运动」就是在这个大背景下,由中产阶级发起的一场企图“净化”被贫民所污染的生存空间的运动。这个「污染」主要是指「性的污染」。19世纪的伦敦人用“social”代指“性行为的不检点“。和我们现在的「社会人」有点异曲同工的意思。

运动的高潮是1885年英国记者W T Stead在The Pall Mall Gazette上发表了一系列名为《当代巴比伦的少女献祭》的专题报道,用极为夸张和耸人听闻的方式揭露了“伦敦地下雏妓”现象,文字极为色情、露骨。这些文章在整个英国掀起巨大风波,Stead自己也为此入狱。但也正因为如此,政府才不得不开始重视城市中的“道德问题”。把贵族和中产所惧怕的罪恶如此赤裸裸的呈现在阳光下,这是他们无法正视、也无法容忍的。于是英国议会当年就通过了《1885年刑法修正案》,也叫“Stead Act”。

这个法案中最著名的两个条例,一个就是将「性同意年龄」从13岁提高到16岁,另一个是同性恋刑罪化

「社会净化运动」很快发展到了美国,美国中产阶级和教会自然也是对这个运动欣然接受。于是效法英国的做法,美国从联邦到24个州从1886年开始也陆续把性同意年龄从10岁提高到16岁,继而在1895年提高到了18岁。

这是促使英美提高性同意年龄的第一件事。工业革命和城市的发展,以及随之而来的生活方式的改变和中产贫民阶层的对立,背后是新教精神对性自由和道德堕落的焦虑和恐惧,是推迟女性性自主权和同意权的第一社会心理机制。

第二件事,是达尔文在1859年出版了《物种起源》。达尔文的进化观,不仅改变了那个时代人们对上帝的看法,也同时改变了人们对个体生命发展的认识。

在此之前,几乎所有的人类社会都将个体生命的发展划分为两个阶段:童年期和成年期在这种二分法认识论中,一个人要么是小孩子,要么是成年人。不存在过渡期。小孩子有小孩子的优势和特权,成年人有成年人的责任和义务。一旦进入成年,就意味着ta必须要承担成年特有的责任:劳动、结婚、生儿育女。

而对儿童和成人的划分,一般是以性器官的成熟为界限。对于女性来说,是初潮,对于男性,就是第一次遗精。几乎所有的人类文化都有隆重而繁碎的成年礼,把进入成年看作一个人一生之中最重要的时刻。并且,很多社会的成年礼是伴随着名义婚姻到事实婚姻的转正来完成的。也就是说,对前现代社会的很多少男少女来说,与异性(在某些文化中是同性)性交是成为成年人的第一步。比如在《权力的游戏》中Sansa和Joffrey的婚姻。Sansa为什么惧怕来月经?就是这个原因。月经代表了一个女孩性能力的完全,是进入婚姻的必要条件。来了月经,Joffrey就可以娶她了。性成熟和结婚常常是同时发生的。

但是这种人类只有童年和成年的二分法在19世纪末受到了达尔文进化论的挑战。

如果生命是一个阶段一个阶段进化来的,人的一生岂不也应该有更细分的阶段才对?同时期,欧洲和北美城市中产的结婚年龄越来越晚,而上学时间则越来越长了。14、5岁结婚、18岁有小孩已经不能算常态了。

那么问题来了,如果很多人等到20岁以后才结婚,10几岁还在学校读书,那从第一次月经/遗精到结婚之间这一段时间怎么算?是儿童吗?可是已经具备性能力了啊。是成人吗?可是还不具备独立生活的条件啊。

所以,童年/成人二分法必须要被放弃了。美国第一位心理学博士Stanley Hall就是打破这尴尬局面的第一人。Hall博士深受达尔文进化论的影响,热衷于用物种进化和发展的过程解释个体的成长和发育。他在1904年出版了两册《青春期》一书,奠定了“青春期”理论的基础

在这本影响至今的著作中,他提出了复演论(recapitulation theory),认为个体心理的发展反映着人类发展的历史,反之亦然。既然可以用科学的方法划分物种的演化,那么也理应可以用发展心理学的观点划分人类个体的成长。

这就意味着,现代人再也不能把性功能的成熟看作步入成年的唯一指标了。个体的心智成熟度也必须要纳入考量。

“青春期”就是这样一个身体成熟、但是心智不够成熟的阶段。青春期的少男少女不应被当作成年人看待和对待。而应该和儿童一样受到家长、学校和社会的保护,直到他们心智和身体达到同等成熟的阶段,才可以对自己的身体和性欲拥有同意权。自此,“青春期”概念代替了传统社会的“成年礼”概念,将10到20岁的男性女性从成年人的行列中分别了出来,形成了一个全新的社会人群。

这一改变为接下来的废除童工雏妓、以及提高性同意年龄等一系列立法和政策提供了“科学的”法理基础。

20世纪初,由于“社会净化运动”的推动,再加上发展心理学对“青春期”的全新认识,英美最终制定了较高的性同意年龄

说完英美,再说说法国。法国又是怎么回事呢?

大部分欧洲国家都设定了性同意年龄,除了奥地利设定的是14岁,其他国家都是设定在16岁。法国为什么反其道而行?

其实法国法律也有“幼童受害人”的概念,在19世纪是11岁,然后提高到13岁,1945年再次提高到15岁。但是和「性同意年龄」不同,“幼童受害人”年龄并不代表幼童不具备「同意性交」的能力。也就是说,法国法律认可“幼童”——即便是15岁以下,都有同意性交的权利。因此“幼童”概念只是在区分强奸罪行轻重的时候有用,强奸幼童的罪比强奸成人的罪要大,但是吊诡的是,如果幼童没有表现出剧烈反抗,则不算强奸。「性同意年龄」是无论有没有剧烈反抗,都算强奸。

如果说塑造英美国家「性认同年龄」的文化语境是“道德主义”,那么影响法国的就是“革命”。

特别是1968年春天的“五月风暴”。这一场源自反战的游行示威,逐渐发展为对整个法国文化进行重新审视和颠覆的革命。它不仅批判资本主义、消费主义、特权主义、贪污腐败,也号召极端的自由主义和个人主义,这里面就包括作为非成年人的“人权”问题。也就是说,捍卫儿童人权和性权,是法国知识分子用来反抗资本主义道德观、新教精神、以及家长制的终极武器。换句话说,就是儿童被当枪使了。

自1968年以来,法国知识分子对待未成年人的普遍态度是,他们是有能力分辨是非、有性意识和性权利的自主的行动个体。他们的观点是,“我们拥有和所有人自由恋爱的权利,为何对方不能是孩子呢?”

法国知识分子对恋童癖也是极其包容的,他们认为恋童癖和同性恋一样只是一种合法的性倾向,任何人都有追求自己性自由的权利,包括恋童癖者。甚至于,恋童癖的反对者在法国会遭到谴责,恋童癖不再是加害人,而是“落后的立法”的受害者。

1977年,法国知识分子包括萨特、波伏娃、德泸兹、巴特、福柯、安德烈·格魯克斯曼、路易·阿拉贡等人在《世界报》上发表联合声明,支援与未成年人发生性关系的三名成年男子:

Today they risk to be sentenced to a long prison term either for having had sexual relations with minors, boys as well as girls, or for having encouraged and taken photographs of their sexual plays. We believe that there is an incongruity between the designation as a `crime' which serves to legitimize such a severity, and the facts themselves; even more so between the antiquitated law and the reality of every day life in a society which tends to know about the sexuality of children and adolescents (thirteen-year olds are given the pill, for what doing?) French law contradicts itself if it recognizes a capacity for discernement in thirteen and fourteen year olds, so as to be able to try and sentence them, but denies them the same capability with respect to their emotional and sexual life.

【大意】今天与未成年人发生关系或制作和未成年人的色情影像面临巨大的牢狱风险。这并不符合当今法国的国情,法国社会普遍认可儿童和青少年的性欲的正当性,法国法律也认可青少年的判断力并以少年犯来审判做错事的青少年,但却不认可他们的性权利,这是不合理的。 

事实上,公开信的发起人Matzneff自己就是一位恋童癖者,他曾多次出书描述自己的恋童经历,但一直受到法国民众的宽恕。直到今年1月2日,47岁的作家凡妮莎·斯普林莫拉(Vanessa Springora)出版了《两厢“情愿”》(Le Consentement)一书,描述自己14岁的时候被50岁的Matzneff性侵。也正是由于这本书,巴黎检察院才开始对年已84岁的Matzneff展开调查。

1978年在电台访问中,福柯也曾声称,认为未成年人无法同意性行为、无法了解性意味的观念都是让人无法容忍、无法接受的(that assuming “that a child is incapable of explaining what happened and was incapable of giving his consent are two abuses that are intolerable, quite unacceptable.”)[2]。

基本上,这代表了法国最有发言权、最乐意发声的公共知识分子的普遍观点:未成年人也可以享受性爱、享受和成年人的关系,50岁的成年人和14岁的小女孩也可以谈恋爱、发生关系也是“人之常情” (这个杀手不太冷。这就是为什么当年被指控强奸的美国导演罗曼波兰斯基可以跑到法国避难。法国前文化部长公开宣称支持波兰斯基,并指责美国指控这样一位“才华横溢”的导演简直歇斯底里。

回到最初2017年那个案例,27岁的青年被指控性侵11岁的小女孩。这个案子确实再一次激起了民愤,马克龙也信誓旦旦要推动「性同意年龄」的立法。但是很遗憾,至少在我能找到的资料中,这个立法程序在2018年被中止了。

最后回到中国。

中国的「性同意年龄」的制定自古有之。

南宋《庆元条法事类杂门》“诸色犯奸”条目规定“诸强奸者(女十岁以下虽和也同),流三千里,配远恶州”,意思是说,男子与10岁(9周岁,下同)以下的幼女性交,即使幼女同意,在客观事实上属于和奸,在法律上亦“等同于”强奸,幼女的同意在法律上无效,幼女免责,行为人则要“流三千里,配远恶州”。

这是目前所见到的中国最早的同意年龄法

元代同意年龄法仍将同意年龄定为10岁,但对奸淫幼女的15岁(14周岁,下同)以下未成年男子,给予减刑处分。据《元史刑法三奸非》,“诸强奸人幼女者处死,虽和同强,女不坐。凡称幼女,止十岁以下……诸十五岁未成丁男,和奸十岁以下女,虽和同强,减死,杖一百七,女不坐”。

明、清两朝同意年龄法的共同点是将同意年龄提高到12岁(11周岁,下同),差别则在于清代同意年龄法在中国法制史上首次——在世界法制史上估计也是首次——将强奸幼童与强奸幼女并列,同等治罪。至于奸淫12岁以下的幼女为何“虽和同强”?古人的解释也很到位,那就是“幼女本无淫心,又易欺易制,虽有和情,亦被其诈欺耳,故虽和,同强奸论”。就是说,幼女本无“犯意”(“淫心”),又容易被欺诈控制,即使有“同意”(“和情”),但这种“同意”在法律上不能作准,故奸淫幼女,“虽和,同强奸论”。[3]

可以看到,中国不仅有历史悠久的「性同意年龄」法规,而且还有非常先进的、类似于今天欧美地区的「罗密欧朱丽叶法」,也就是青梅竹马、年龄相近的男孩女孩,男孩小于15岁,可以减刑。明清时候更将男童纳入到受害人的语汇中,这也非常先进了,在保护女童的同时,也意识到了保护男童的重要性。

立法背后的法理也非常准确:是因为幼女“无淫心”,并容易被欺骗和控制,“虽和,同强奸论”。

多么清楚明白、逻辑顺畅。

中国古代虽然「性同意年龄」与今天比偏低(横向比较并不低,同时期的世界其他地方或者没有性同意年龄,或者同样设定在10到13岁),那是因为古时嫁娶的年龄偏低。而在传统社会,婚姻是对性的授权,性是婚姻的特权。所以历史上性同意年龄与法定婚龄往往是重合的。

但是,虽然有这么好的一个开端,接下来发生的事情就比较谜了。

中国「性认同年龄」的发展经历了一个从14到16再到14这个一个过山车式的发展。年龄设定的法理基础也变得毫无逻辑可言。

1928年“中华民国刑法”将同意年龄提到16岁,1935年“中华民国刑法”保持不变,并在台湾地区适用至今。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与民国法律进行了彻底决裂,一度废除了同意年龄,参照苏联的做法,以被害女性实际发育成熟与否作为确定幼女的标准。……然而,在司法实践中,鉴定“幼女是否发育成熟”极为困难;另一方面,北京、天津两市法院根据办案体会,认为不满14周岁的幼女一般“发育尚不成熟”,原则上均认定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女子为幼女。……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采纳了14岁的同意年龄,其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奸淫不满十四岁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4]

所以,建国以后,为了与民国法律进行割裂,一度废除「同意年龄」,而取而代之的是苏联模式以身体发育为确定幼女的标准

我目前是没有找到前苏联制定这条法律的法理基础是什么,是否与革命刑法的某些认识有关?哪位高人如有相关文献,可以留言。

但从常理来看,无论怎么看,这都是一条没有什么实操性的立法。怎么判断发育成熟?谁来判断?生理成熟还是心理成熟?验证成熟的过程是否人道?判断的合理性有多大?这些问题根本没有客观一致的答案。所以这个条例在1979年的《刑法》中被14岁的「性同意年龄」取代了。

那么现在的问题是,这个年龄为何定在14岁,而不是民国法律的16岁?

根据以上引用的文献,过程是这样的:

「北京、天津两市法院根据办案体会,认为不满14周岁的幼女一般“发育尚不成熟”,原则上均认定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女子为幼女」。

这……一拍脑门想出来的吗?

就连中国古代的法律都知道这一年龄的制定与幼女的心理状态尚幼、无淫心、容易被欺骗和控制有关,当代刑法法定年龄制定的法理基础竟然只是“根据办案体会“感觉“发育不成熟”出来的?怎么体会的?

这是其一。

其二,这个年龄的设置其实是和中国的国情、历史、和文化严重脱节的

对比一下美、法就比较清楚了。

一个「数字」不可能是硬生生的「觉得」或者从其他国家搬运过来,而是有它产生的历史根源和文化逻辑。

美国较高的年龄设置背后,是20世纪初对性自由的焦虑基督教的道德观。16-18岁恰恰和美国的合法结婚年龄是重合的。也就是说,这个数字代表了性自主权和婚姻自主权的一致性。

当然有学者认为这样规定是父权社会对女性身体和性欲的控制,与其说保护女孩不被强奸,不如说是为了维护父权婚姻家庭的稳固。且不说这种说法有没有道理,至少有一点可以肯定,就是这里面的逻辑线条十分清晰:如果一个人不具备性自主权,那么就无法进入婚姻;如果一个人可以自主的进入婚姻,那么也应该同时具有性自主权。

反观我国的14岁。要知道我国的合法婚姻年龄女性是20岁,男性是22岁。比美国、法国都晚很多。这是什么意思呢?也就是说,在中国,女孩子14岁就「发育成熟」到了可以拥有性自主权的程度,但直到20岁才能结婚。这中间6年是什么意思?是鼓励婚前性行为?很显然在中国不是的。

那么就奇怪了,依照中国法律,一边是承认14岁女孩的性成熟,另一边是否认她的婚姻自主权;一边是承认14岁女孩的性自主权,另一边是社会舆论普遍的限制未成年人的性自由,禁止早恋早婚,甚至连看妇科都要有监护人陪伴[5]。这不矛盾吗?

法国的结婚年龄和美国一样也是18岁。但是法国没有性同意年龄,所以法国认为每个个体在ta自己觉得成熟的时候就成熟了,什么年龄都有性自主权。当然前面提到法国知识分子支持恋童癖的言论,且不论对错,这里面的逻辑却是自洽的。

人家并没有一边承认未成年人的性权利,一边限制未成年人的性权利。法国的男孩子和女孩子,确实享有极大的自由,这个自由是方方面面的,不仅是对自己身体和性欲的支配,也包括对自己人生各种选择的权利。这个权利中国的未成年人有吗?法国男女发生第一次性关系的年龄是16-17岁,高一。最早发生性行为的男生年龄是11岁,女生是13岁。[6]这在法国都是ok的。在中国行吗?

法国确实走极端自由主义的道路,但人家的立法也确实是依照这个逻辑建立的,整个社会文化的大环境也是与之匹配的。虽然没有性同意年龄,但是恰恰因为自由开放的社会风气,性知识普及的非常早,性也不作为社会的禁忌,没有人会谈性色变。这样的环境实质上为未成年男女提供了良好的保护和支持。在某种程度上,也许比性同意年龄很高、却保守封闭的社会更有利于青少年的自我保护和彼此支持。

最后,我想指出的是,由于性同意年龄和合法结婚年龄之间巨大的gap,以及低年龄设置与大环境性保守氛围的矛盾,为性捕猎者反而是留下了极大的空间和漏洞。

这在鲍某和李星星这个案例中非常明显。

第一,正是由于性同意年龄和合法结婚年龄之间存在巨大的gap,鲍某可以以“许诺婚姻”和“自由恋爱”为托辞诱骗14岁幼女施行性侵。

如果像美国一样性同意年龄与婚姻年龄一致,那么李星星完全可以要求鲍某在侵犯之前正式求婚、结婚来验证他的“真诚”。鲍某也无法使用“我会等你的”这样的修辞来哄骗幼女和他维持长时间的关系,然后到20岁合法结婚年龄的时候,一句“我不爱了”就可以脱身。这太容易了!

第二,正是由于低同意年龄设置与整个社会性保守氛围的矛盾,使得幼女无法在大环境中获得足够的知识、帮助和支持。也造成生理成熟的程度和心智成熟的程度完全不符。

如果像法国那样,虽然没有同意年龄的设置,但是整个社会是开放和包容的,性知识深入人心,全民普及,一个未成年女孩有很大可能心智上更加成熟,对自己的身体和性欲更有把握,在和成年异性交往中也相对来说更有说no的勇气。一个对性更加理解,并不以性为耻的社会氛围,对被侵害者精神上的冲击也会相对小很多。这种情况当然也是因人而异,但比在一个保守封闭以性为耻的社会中发生的几率要大。

总之,通过对比美国、法国和中国对性同意年龄设置背后的历史和文化逻辑,我认为中国在这方面的立法真的还需要太多的改进,特别是要考虑到未成年人的生理年龄和心智年龄的不同,要了解我们自己的国情、历史、和文化,并且需要更加严谨、逻辑自洽的法理基础。

版权归作者所有,任何形式转载请联系作者。
作者:我是nell(来自豆瓣)
来源:
https://www.douban.com/note/759025069/

参考
^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
^https://www.uib.no/sites/w3.uib.no/files/attachments/foucaultdangerchildsexuality_0.pdf
^赵合俊:中国同意年龄法的缺陷与完善。《妇女研究论丛》2015年3期
^赵合俊:中国同意年龄法的缺陷与完善。《妇女研究论丛》2015年3期
^Righting the mismatch between law, policy and the sexual and reproductive health needsof young people in the Asia-Pacific Region Author(s): John Godwin, Gabrielle Szabo, Justine Sass and Josephine Sauvarin Source: Reproductive Health Matters, Vol. 22, No. 44,
^https://www.ncbi.nlm.nih.gov/pubmed/12315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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