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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丛林法则”再次回归,国际法还有用吗?

民智国际研究院 民智国际研究院 2021-0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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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智漫谈



“创造适当环境,俾克维持正义,

尊重由条约与国际法其他渊源而起之义务,

久而弗懈。”



(正文约3500字,预计阅读时间11分钟)


自特朗普“即位”以来,美国频频退出国际组织、多边协议,现如今美方强关我国驻休斯顿总领馆,再一次公然践踏国际法。


美国作为二战后国际秩序的塑造者,以及冷战后多边主义的倡导者,是国际法玩得最溜的国家之一。虽然国联随着残酷的二战而灰飞烟灭,但国际社会追求公平正义的脚步并未停歇。联合国的诞生为人类维持长久和平带来了新的希望。



“创造适当环境,俾克维持正义,尊重由条约与国际法其他渊源而起之义务,久而弗懈”是《联合国宪章》在序言中立下的目标。


而将历史的镜头拉回至今日,我们会遗憾的发现重返单边主义的美国背离了初衷,高高在上地玩起了失忆。


美国称自己为“自由的灯塔”,但未免“自由”过了火,如今这个不怎么亮的灯塔反而侵蚀着规则,试图将国际秩序带回“大国为所欲为,小国委曲求全”的丛林,还会把国际法当回事儿吗?



美国关闭休斯敦总领馆合法吗?



在美国关闭休斯敦总领馆一事上存在着一些灰色地带,若中国将政治争端法律化,积极利用法律来解决争端,中国将占据上风。


美国作为驻休斯顿总领馆的接受国,是否有权力单方面终止领事馆的设立,这一问题在国际法上并找不到明确的答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美利坚合众国领事条约》第二条第一款规定:“领事馆的设立须经派遣国和接受国双方同意”,其中并没有明确单方面关闭领事馆的权力边界。



在第四十二条第三款中规定“除非缔约一方在六个月前以书面通知另一方要求终止本条约,则本条约应继续有效。”为解决争端留出周旋的余地,但美方一意孤行,给双方都没有留出后路。


即使在关闭领事馆上并不能找到最舒适的“发力点”,但美方在中方刚刚撤离休斯顿总领馆就强行撬门进入的行为上是存在着极大争议的,若中国寻求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法律办法,极大概率对中国有利。


首先,中国驻休斯敦总领馆馆舍是外交领事馆舍,也是中国的国家财产。一国在另一国家的财产本身就具有国家豁免的地位,即不受另一国的管辖。


其次,在《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中的第三十一条规定:“接受国官吏非经领馆馆长或其指定人员或派遣国使馆馆长同意,不得进入领馆馆舍中专供领馆工作之用之部分。惟遇火灾或其他灾害须迅速采取保护行动时,得推定领馆馆长已表示同意。”



并且“接受国负有特殊责任,采取一切适当步骤保护领馆馆舍免受侵入或损害,并防止任何扰乱领馆安宁或有损领馆尊严之情事。”可见领馆馆舍享有的特殊地位与特殊权利


即使在美国单方面要求关闭领事馆之后,领馆馆舍也仍应享有相应的特权与豁免,美方破门而入是对中国国家财产的侵犯,也是对领馆本应有的特权的侵犯,其行为具有违法性。


谁在践踏国际法?



国际法的本质是具有法律属性的国际制度,但因为国家主权至高无上,并不存在任何国家以上的强制性机构,国际法被认为是一种“实证道德”


国际社会虽不能完全类比国内社会,国家也不能等同于个人,但是国际法与国内法维护秩序的作用都是相同的。


美国作为国际社会中不可忽视的超级大国,公然违反国际法,为国际法治带来沉重的打击。杀人放火,干涉内政,无视国际法,还有什么是美国没做过的。



2020年1月3日,伊拉克首都巴格达国际机场附近遭美军三枚导弹袭击,伊朗伊斯兰革命卫队少将卡西姆·苏莱曼尼和其他9人在袭击中死亡。


美国国防部长称美国对苏莱曼尼打击是一种“自卫行为”,并称其为“联合国公认的恐怖分子”,没有文件来证实其言论的真实性,但美国的“自卫行为”显然是站不住脚的。


经过战争洗礼后的国际社会已经明确在国际关系中禁止使用武力,自卫权的行使也附加了“受武力攻击时”的条件,相应的,预防性自卫的实施也拥有更加严格的条件限制,即在“迫在眉睫”的武力攻击存在之时。


“迫在眉睫”这一标准缺乏统一的客观衡量标准,在实践中带有较强的主观色彩,正如美国杀害伊朗少将苏莱曼尼一事,到底什么是所谓的威胁“迫在眉睫”?



新冠疫情爆发以来,美国官方污蔑中国的声音就没有停过。


2020年4月21日,美国密苏里州司法部长代表密苏里州政府在美国联邦法院以官方名义起诉中国,要求中方为美国新冠肺炎疫情承担责任,赔偿损失,体现了美国官员对国际法与其国内法的无视与无知。


美国《1976年外国主权豁免法》中规定除商务活动以外,只要外国提出豁免权要求,美国法院是没有管辖权的。


《国际法院规约》中规定的自愿管辖更使美国的行为不具有合法性,即美国将中国告上国际法院,若没有征得中国同意,国际法院不能受理案件,也无权对中国进行管辖。



不管是在打着“自卫”的旗号滥用武力,还是基于对法律无知的无理取闹,美国一次次无视规则,挑战底线,这样公然破坏国际和平与安全的举动,既让人愤怒,更让人失望、不安,难道大国真的可以为所欲为?难道国际法真的毫无作用?


国际法还有用吗?



当媒体曝光美国做出的种种事件之时,应被人人敬畏的法律竟被无视,被践踏,多多少少都会对国际法产生了遗憾,但反过来想,也只有当国际法被破坏之时才会被人们关注,“岁月静好”之时,是国际法在默默背负,守护。


相较于拥有两千多年发展历史的国内法,国际法则是一个不太成熟但也不断在挫折中成长的“年轻人”。


虽说在古代和中世纪一些列国并存并形成一定国际关系的地区产生了分散的、地区性的国际法与国际实践萌芽,但也仅仅是使节法、条约法、战争规则等。国际法形成一个法律体系并出现国际法学著作是近代欧洲的事。



近代欧洲国际法开始形成的重要标志为威斯特伐利亚体系的诞生,主权国家成为了国际法主体,值得我们注意的是,近代国际法承认国家有战争权,也承认征服与侵占别国的权利。


普鲁士军事家卡尔·冯·克劳塞维茨认为战争是政治以另一种形式的继续,认为“战争是一种暴力行为,而暴力的使用是没有限度的”,这样的观点若放在现代国际社会恐怕是根本无法认同的。


20世纪初以后,国际政治、经济形势发生了重大变化,经历了二战的洗礼,国际社会首先要求严惩战犯,捍卫正义,由此诞生了第一个国际军事法庭——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


纽伦堡审判与东京审判开创了国际刑法的先河,昭示了侵略有罪,有罪必罚的原则。



由于作为国际法基本主体的国家增多,国家间合作领域的扩展以及国际组织国际法主体地位的确立,国际社会中的声音变得丰富,而联合国及其国际法委员会的成立也使国际法的编纂和发展进入了一个崭新的阶段。


《联合国宪章》首次系统地确立了当代国际法原则,以国家主权平等为核心,民族自决履行国际义务、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禁止使用武力与武力威胁、不干涉内政、国际合作等原则成为公认的国际法基本原则。


《宪章》的出现为国际法树立权威,只要它符合绝大多数国家人民的利益与维护和平的愿望,它就具有不可动摇的法律价值与地位。


国际法是具有法律属性的国际制度,其制定也主要是通过国家间的协商来实现的,因为缺少更高的权威,国际法的实施更多依赖于国家的自觉。


深谙丛林法则的国家在权衡国际法与国家利益时,若出现了违背国家利益的情况,选择背叛国际法的情况是会发生的。



但既然绝大多数国家在同意国际法的时候,就清楚地了解到在规则之中,国家通过调整行为、相互满足是对自身在稳定的环境中发展有利的,即守约成本低于毁约成本。


至于那些破坏了国际法的行为,尤其是美国这样为了私利明目张胆的违反国际法的行为的确会让人对国际法有些失望,但我们要了解的是国际法并不能完全类比于国内法。


在面对是否应该交出更多执行裁决的权力时,这个决定将是无比艰难的,并且我们要相信,国际社会的确存在着道德价值,在出现违反国际法的情况时,该国会承担一定的代价,其国家的形象也会一落千丈。



如果因为国际法的“软”而对国际法产生质疑,那就是对国际法的误解。


在国内法的发展历程上,也并不是每个人协商一致,而是国家以政府的名义不断完善的结果。


倘若讨论国家间是否会建立一个强制执行机制,自愿将自己的权利交给别人处置,只要主权国家还存在,恐怕这个机制就不会出现。


但这并不是让国际法的发展止步于此的理由,表明立场、观点并不能算是国际法实践,如今国家在国际法实践方面仍然存在巨大空缺。


就美国杀害伊朗将军苏莱曼尼一事,联合国人权调查专员认定美国采取的袭击行动违反联合国宪章,违反了国际法,伊朗方面也已确定曾经参与暗杀苏莱曼尼的36位官员将面临“谋杀核恐怖主义指控”。



伊朗将此事件上升至法律层面,美国绝不会占理,若成功通过法律办法解决此次争端,将成为国际法实践重要成果,为国际法正名——谁说大国可以为所欲为?


结语



不管是美国关闭休斯敦领事馆一事,还是美国杀害伊朗将军苏莱曼尼,受害的国家都可以积极寻求法律解决,当然被告国也许不会接受国际法院的管辖,但如果连基本的尝试都没有,那么国家在法律层面的国际事务治理能力则不会有提高,国际法的进步也将成为空想。


在许多的国际争端中都存在着法律领域的灰色地带,哪怕是有一次成功的用法律办法解决国际争端,也将成为国家在国际法领域的重大突破与积极参与国际治理的重要成果。


未来国际社会,国际法扮演的角色越来越重要,而其所捍卫大多数国家和人民的利益的作用是美国一个国家无法改变的,越来越多的国家以及国际行为体做国际法的积极建设者和推崇者,站在国际法治对立面赤裸裸的违反国际法的行为将变得越来越困难,其代价也会越来越沉重。



作者:李晓宇,民智国际研究院研究助理,北京语言大学国际关系专业


文字编辑:顾锦东

图片编辑:顾锦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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