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辩全覆盖:律师职业发展的新机与要求
很多时候有形式无实质,但没有形式就没有实质。量变会产生质变。我国的法治建设,同样在经历这样从形式到观念再到实质、以及量变到质变的循环混合递进过程。
2017年10月11日,最高院、司法部联合出台了《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律师刑事辩护全覆盖工作在北京、上海、浙江、安徽、河南、广东、四川、陕西8个省(直辖市)试行一年。所谓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也可以称之为律师“强制辩护”,即要保证每一个刑事案件每一名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均享有律师为其提供辩护,实现方式是对没有委托辩护律师的被告人由国家出资为其提供法律援助律师进行辩护。这在很多国家已有先例。本次《办法》规定的仅是在审判阶段要做到刑辩律师全覆盖,否则审判便为程序违法。故可以概括为审判阶段的“强制辩护”。
《办法》的出台得到各界广泛好评。单从其扩大刑事辩护范围,保证每一被告人在审判阶段能够拥有律师为其提供专业辩护角度来讲,其积极意义便毋庸置疑;另从律师执业角度讲,刑辩全覆盖无疑拓展了刑辩律师执业空间,故此有称《办法》出台带来了“刑事辩护的春天”。作为一名曾从事审判工作多年的刑事法官和律师行业的新兵,本人对《办法》的出台亦深感鼓舞。但在《办法》必然产生上述两点“量变”价值之外,本人认为其更应是当下广大律师群体提升刑事辩护有效性一个新的契机和起点。而要充分利用好这个机遇,律师群体自身必须首先认清形势,立足于以下五方面要求,以谨慎乐观的态度积极推动好这一新生制度的开展。
一、要秉持理性、包容态度,积极迎接这一新的机遇与挑战。要充分认识《办法》的积极意义,也要理性认识在试点阶段或相当长一段时期内《办法》实施过程中会必然出现诸多不顺畅、不健全、甚至不合理之处。作为最为此项制度重要的参与主体,广大律师应始终抱有包容之心态,积极参与。不可一时求全责备,因噎废食。具体工作中,要积极与司法行政部门和人民法院等机构加强沟通联系,共同探索、总结、推动全覆盖工作的良好发展,争取使《办法》规定的内容最终确立为刑事诉讼的一项基本制度。
二、要避免流于形式,只形成数量上的全面覆盖。以往,刑事辩护常常被戏称为“形式辩护”,刑事审判被戏称为“形式审判”。其中当然有很大不负责任的戏谑,但也不失形象地揭示了我国刑事诉讼的部分现状。其原因是复杂而深刻的。《办法》扩大了以往强制辩护的案件范围,将其扩展至全部刑事案件。扩展的部分少数会是普通程序案件,大多数会是简易程序案件和速裁程序案件。那么在以往即使是委托辩护也很容易流于“形式辩护”的情况下,全覆盖要求下,法律援助律师如何能够认真负起责任,使指定辩护工作不仅仅是流于形式,走过场,则关系到接受辩护的被告人能否得到切实有效的辩护,关系到《办法》“加强人权司法保障,促进司法公正”的创制初衷能否实现。为此,接受指定的刑辩律师务必要做到业务拓展与案件质量并重,坚持以为每一名被告人提供切实有效的刑事辩护为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认真对待每一个案,最大化实现刑事辩护的应有价值。
三、要重视刑辩律师专业化建设,加强组织培训。以往实务中,很多律师都是多面手,同时涉足多个业务领域。做刑事法官期间,本人也经常感受到一名年轻或年长的律师在刑事庭审时表现的捉襟见肘,无论是风格上、思路上、还是内容上,都很难称其为一名合格的刑辩律师。其效果也可想而知。应当说,律师专业化目前已基本形成行业共识,刑辩律师专业化更是其中应有之意。《办法》的出台和部分试点省市已经制定的落实措施中,均要求参与全覆盖法律援助的律师须具备必要的刑事辩护经验。由此可见,以《办法》出台为契机和要求,刑辩律师的专业化建设在今后行业发展过程中必将得到进一步强化。相应的刑辩律师的组织培训和团队化发展,也将成为同步态势。
四、要主动争取经费保障,保证《办法》持续有效实施。刑事辩护在我国长期被认为是律师行业中的“低端业务”,收入低,风险大,长期与“犯罪人”打交道,出入看守所,更使得刑辩律师群体不够光鲜体面。那么在对刑辩律师整体定位如此的情况下,在相关规定对刑辩律师接受委托辩护都要进行收费标准限定的情况下,根据《办法》开展法律援助能够得到多少经费保障,则是一个关键问题,直接关系制度能否持续有效实施。从工作成本和付出角度讲,审判阶段一次完整的刑事辩护至少包括阅卷、会见、案情研究、文书写作及开庭审理等环节,并可能需要多次会见、多次开庭、与被告人家属反复沟通、调查取证等等,工作开展更需要多地往返、耗时费力。案卷多、案情重大复杂,需要付出巨大时间精力的,亦很常见;另从价值感上讲,每一个体都需要自己的付出能够通过金钱对价的方式得到应有的体现与肯定,这是常情。此种情况下,如果仅将法律援助作为一项公益性质甚或义务性质的社会服务,以奉献精神参与到此项工作,那么长久之下,制度创设的初衷便必然难以实现或维系。刑事辩护的全覆盖即使能够延续也会必然流于形式。结果必然是有名无实,劳民伤财,两不得好。故此,律师群体必须充分认识经费保障的必要性,形成共识,在完成法律援助工作的同时,积极主动向各方争取权益,推动建立科学合理的经费保障机制,保证制度的持续有效实施。
五、要认识对立统一关系,以《办法》实施为新机充分发挥刑事辩护职能作用。如文初所述,任何存在“没有形式就没有实质”;“量变会引起质变”。在事物发展的具体过程中,形式、观念、实质往往呈现循环混合递进形态。在当前刑事辩护尚未得到充分认可和重视,刑事辩护开展仍客观受到诸多限制,辩护有效性仍难以充分发挥的状况下,《办法》在形式上推行强制辩护制度,刑事辩护案件数量的增加会直接促进刑辩律师群体的整体发展,提升社会整体及行业自身对刑事辩护的必要性、重要性认识,并由此产生积极的链索与循环效应。只要律师群体能够在刑辩全覆盖制度下充分认识规律,坚持执业自信和开展有效性辩护,相信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和个体权利、自由意识的提升,刑事辩护应有的职能作用一定能够得到应有的重视和发挥,“形式辩护”的帽子一定可以摘掉,刑事司法的公正水平一定能够得到提升。
当然,任何一项制度的诞生和推进都不是孤立的,我们也终不能对一项制度的实施效果过于乐观。刑事法治在打击犯罪与保护人权的二元结构中总会因国家权力与个体权利的平衡而产生偏重取舍。刑事辩护所处的地位,所能发挥的作用,便会因此而在演进中不断随之变化。《办法》实施下去的最终效果有赖于社会综合发展之进程及决策者的诚意决心。但无论怎样,我们总应保有一份谨慎乐观。认清形势,并按照应然的方向积极行动,去努力将“刑事辩护的春天”盛开至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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