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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一 • 释法”案例解读(一)

合肥律协 2024-04-12

为迎接五一劳动节,进一步普及劳动保障相关法律知识,增强用人单位和广大劳动者学法、懂法、守法、用法的自觉性,营造良好用工环境,合肥律协特推出“五一·释法”专栏,邀请律师就劳动法相关案例进行专业解读,并提出法律建议,供社会公众参考。




事业单位科研人员离岗创业期间受开除处分的,原单位能否与其解除聘用合同?



【基本案情】

2014年12月1日,刘某与某科研机构(事业单位)签订了6年期聘用合同,到科学院从事科研工作。2017年10月,刘某与科学院订立离岗协议,并变更聘用合同,约定2017年12月至2020年11月与科学院保留人事关系,到某企业从事科研创新工作,期间服从企业工作安排。2018年9月,刘某公开发表的科研成果被认定存在大量伪造数据及捏造事实,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科学院决定给予刘某开除处分,并解除聘用合同。刘某认为其离岗创业期间与科学院仅保留人事关系,根据离岗协议及聘用合同约定,应由企业进行管理,科学院无权对其作出人事处理,遂申请仲裁。


【法律解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刘某离岗创业期间受开除处分,科学院能否与其解除聘用合同。


首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2017年3月10日发布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人社部规〔2017〕4号)规定:“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业,须提出书面申请,经单位同意,可在3年内保留人事关系”“离岗创业人员离岗创业期间执行原单位职称评审、培训、考核、奖励等管理制度”“离岗创业期间违反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管理相关规定的,按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等相关政策法规处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2019年12月27日发布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科研人员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37号)将人员范围限定为“科研人员”,除对离岗创业期限有补充条款外,上述条款均继续有效。依据前述规定,事业单位科研人员离岗创业,其与原单位的人事关系仍是存续,并未因离岗创业发生本质性变化,故原单位的相关管理制度和管理方式仍然适用于该离岗创业科研人员。


其次,《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八条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开除处分的,解除聘用合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七条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开除处分的,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终止其与事业单位的人事关系”。不同于《条例》第十五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旷工等事业单位‘ 可以解除聘用合同’的规定”,上述情形中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开除处分并规定人事关系终止或聘用合同解除的,属于法定解除情形,双方之间原有的权利义务不再存在,事业单位必须依法解除。本案中,刘某虽申请离岗创业,但其身份仍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属于《条例》及《规定》的适用范围。科学院依法依规对刘某给予开除处分,刘某如对处分决定不服,可寻求救济,有权根据《条例》《规定》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规定》等有关规定申请复核、提出申诉。刘某虽已签订离岗协议及聘用合同,其中涉及刘某服从企业安排的约定,应当视为双方对工作内容、工作方式的协商变更且刘某以其实际行为表示已同意接受变更后的工作安排,但这并不当然改变其作为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的受管理地位。


综上,科学院依据处分决定解除与刘某的聘用合同,符合法律和政策的规定。


【裁判结果】

裁委员会裁决驳回刘某的仲裁请求。


【延伸思考】

为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科研人员创新创业是重要举措之一,国家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选派专业技术人员到企业挂职或者参与项目合作、兼职创新或者在职创办企业 、离岗创新创业,或设置创新型岗位 。因此,必须完善配套的人事管理办法,保证工作健康有序开展。其中人社部发〔2017〕4号文、人社部发〔2019〕137号文明确,离岗创业人员离岗创业期间执行原单位职称评审、培训、考核、奖励等管理制度,仍属于事业单位正式工作人员具有公职人员身份,并未因离岗创业这一工作模式发生本质性变化。


实践过程中,事业单位要完善内部管理制度,确保政策落到实处,做好跟踪服务,切实解决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中的实际困难,解决他们的后顾之忧,为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投身创新发展实践提供人事政策保障。


【援引法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人社部规〔2017〕4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科研人员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37号),《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十八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七条。


作者:侯卫爽,合肥市律师协会劳动法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北京康达(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合肥律协编辑,转载请注明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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