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一 • 释法”案例解读(二)
为迎接五一劳动节,进一步普及劳动保障相关法律知识,增强用人单位和广大劳动者学法、懂法、守法、用法的自觉性,营造良好用工环境,合肥律协特推出“五一·释法”专栏,邀请律师就劳动法相关案例进行专业解读,并提出法律建议,供社会公众参考。
2019年5月20日,沈某某入职某公司并签订劳动合同,约定月工资5万元。沈某某的月工资实际以2574元人民币加一定数额某虚拟货币的方式支付。2020年10月17日,沈某某因个人原因辞职。2020年11月27日,某公司注销,胡某、邓某系公司股东。后沈某某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胡某、邓某支付工资等人民币53万余元。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用人单位以虚拟货币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是否违反法律规定,能否得到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定货币是人民币,且依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五条规定,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支付,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替代货币支付。经审理,法院认为,用人单位应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并须以人民币形式支付,不能以实物、虚拟货币等其他形式支付。本案中,某公司以虚拟货币作为工资支付给沈某某的行为明显违反法律规定,应认定为无效,故沈某某要求以人民币支付工资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
另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十条规定,公司解散应当在依法清算完毕后,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公司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股东或者第三人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时承诺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就本案而言,某公司已注销,但并未举证证明履行了合法的清算程序,也没有告知债权人沈某某,且胡某、邓某作为公司股东,在公司注销时承诺公司不存在任何未结清债务事项,故应由公司股东胡某、邓某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向沈某某支付相应的工资待遇。
审理法院认为,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定货币是人民币。《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五条规定:“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支付。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替代货币支付。”以虚拟货币作为工资支付给劳动者违反法律规定,应认定为无效。胡某称应以虚拟货币支付工资的主张于法无据,沈某某要求以人民币支付工资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胡某、邓某办理公司注销时承诺的公司不存在未结清工资事宜与事实不符,应对某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故判决胡某、邓某支付沈某某工资等合计人民币278199.74元。
根据相关规定,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支付,以虚拟货币支付劳动报酬明显违反法律规定,属于无效条款。本案系人民法院“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典型案例,旗帜鲜明地否定了以虚拟货币支付工资行为的合法性,有利于规范企业用工,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增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的风险防范意识和法律意识,对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彰显诚信价值、优化营商环境、维护经济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具有积极意义,以司法裁判引领社会风尚,大力弘扬了法治、诚信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十六条,《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十条。
作者:付来权,合肥市律师协会劳动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上海正源(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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