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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粽"动员 | 送您一份节日必备法律锦囊(上)

合肥律协 2024-04-12

DRGON 

BOAT 

FESTIVAL


 五月初五,端午佳节

粽香十里,气蕴绵长

长假来临之际

合肥律协发起律师“粽”动员

来聊聊与端午有关的法律小知识

@全体成员

这份节日必备法律锦囊(上)请收好~


自2008年起,端午节就被确定为国家法定节假日之一。面对端午小长假,有些企业为了保证业务的不间断运作,会要求部分员工取消休假,自觉到公司加班。


合小律:员工节假日没有正常休假,如果最终未能得到节假日相应的加班补偿,如何依法维权?


侯卫爽

合肥市律师协会劳动与社会保障法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

北京康达(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所谓加班,是指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安排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以外工作。


根据《劳动法》、《安徽省工资支付规定》的相关规定,加班为以下三种形式:(1)延长工作时间安排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应支付劳动者不低于工资150%的工资报酬;(2)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可以选择安排劳动者调休或者选择向劳动者支付不低于工资200%的工资报酬;(3)法定节假日加班,应向劳动者支付不低于工资300%的工资报酬。法定节假日是由国家法律、法规统一规定的用以开展纪念、庆祝活动的休息时间,我国法律规定的法定节假日共计11天,即元旦(1月1日)、春节(农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清明节(农历清明当日)、劳动节(5月1日)、端午节(农历端午当日)、中秋节(农历中秋当日)、国庆节(10月1日、2日、3日)。用人单位在前述法定节假日安排劳动者加班,应向劳动者支付不低于工资300%的工资报酬。


以上三种形式加班,均是占用劳动者的休息时间,其中法定节假日是根据各国、各民族的风俗习惯或纪念要求,由国家法律统一规定的休息时间,具有不可替代性的纪念意义。如安排劳动者加班,不仅影响到劳动者的休息,更重要是影响到劳动者的精神文化生活和其他社会活动,是通过补休、调休所也无法弥补的,因此法定节假日加班不仅不能安排补休,还应当给予更高的工资报酬。如企业安排员工法定节假日加班,依据法律规定企业不能自主决定通过安排补休形式替代支付加班费,企业应按照法律规定,以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的300%向员工支付法定节假日加班费。如企业拒绝支付,亦可在仲裁时效内通过诉讼途径进行主张。


   参考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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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40条,用人单位在下列节日期间应当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一)元旦;(二)春节;(三)国际劳动节;(四)国庆节;(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节日。第41条,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 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 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第44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 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

二、《安徽省工资支付规定》第16条,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或者延长工作时间,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劳动者加班或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一)工作日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工资或者小时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三)法定节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工资或者小时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第17条,实行计件工资制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或行业标准确定劳动定额和计件单价。没有国家或行业定额标准的,用人单位确定的劳动定额应当是本单位同岗位80%以上的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能够完成的定额。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完成劳动定额后,安排劳动者加班或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

三、《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第二条,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一)新年,放假1天(1月1日);(二)春节,放假3天(农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三)清明节,放假1天(农历清明当日);(四)劳动节,放假1天(5月1日);(五)端午节,放假1天(农历端午当日);(六)中秋节,放假1天(农历中秋当日);(七)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



如果单位有违反上述法律规定,不按时支付劳动者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的,劳动者可以向劳动保障部门反映。亦可申请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对仲裁结果不服的,可向法院提起诉讼,依法维护自己的权益。




每逢端午,民间都会以各种形式纪念爱国主义诗人屈原。历史上曾有记载,屈原虽忠事楚怀王,却屡遭奸佞排挤诽谤,最终投汨罗江而死。


近年来,网络暴力事件时有发生,不断刺痛着人们的心。在网络上针对个人肆意发布谩骂侮辱、造谣诽谤、侵犯隐私等信息的网络暴力行为,贬损他人人格,损害他人名誉,有的造成严重后果。网络世界里,一句恶意的评论,一键转发的谣言,甚至一个不经意地点赞,经过一次次传播后,其影响可能被无限放大,给受害者造成不可挽回的伤害,同时严重影响社会公众安全感。


合小律:向网暴依法“亮剑”,向网暴依法“喊停”,对于网络暴力的施暴者,究竟该如何依法惩治?6月9日,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起草的《关于依法惩治网络暴力违法犯罪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让我们听一听律师怎么看?


苗春健

合肥市律师协会宣传与联络委员会委员

安徽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6月9日,两高一部《关于依法惩治网络暴力违法犯罪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简称《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在此之前,武汉那位刚刚遭遇丧子之痛的母亲从小区24楼纵身一跃,结束了自己年轻的生命。一个跳楼轻生悲剧,一部司法解释出台,这两个看似不想干的事件,共同指向了一个互联网背后的顽瘴痼疾——网络暴力。


惩治顽疾,法律必须带有“牙齿”。《征求意见稿》的出台,标志着我国对打击网暴行为从宣誓意义的原则性规定到旗帜鲜明、重拳亮剑的实质性转变。网络暴力本质上是对他人名誉的侮辱、诽谤、精神的损害以及对他人隐私等合法权益的侵害,虽然我国《民法典》《治安管理处罚法》《刑法》三部法律分别从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层面,对网络暴力行为的后果进行了规制,但由于立法对什么是网络暴力行为并无明确界定,加之网暴行为自身特有的虚拟形态,导致实践当中一直面临一个较为尴尬的境地,即惩治网络暴力虽有法可依,但法律却经常“无从下口”!


天下人苦网暴久矣。《征求意见稿》的出台,让法律的“利齿”更好得发挥作用。《征求意见稿》第二条“准确适用法律,依法严惩网络暴力违法犯罪”中,对网络诽谤行为、网络侮辱行为、人肉搜索行为、借网络暴力事件实施恶意营销炒作行为等分别与《刑法》中的诽谤罪、侮辱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等罪名进行衔接,让刑法罪名的构成要件与典型的网暴行为特征相契合,为网暴入刑扫清了规定不明的制度障碍。同时,《征求意见稿》还对尚不构成犯罪但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条件的网暴行为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行政处罚做了规定。


网络不是法外之地。本次《征求意见稿》的出台,承载了回应关切、宣誓立场的使命,彰显了最高司法机关对网暴行为“零容忍”的鲜明态度。我们可以期待,随着司法实践的不断累积总结,未来将会有更高层级的网暴立法出台。我们更可以期待,随着党和国家对网络环境治理能力和治理手段的不断成熟和完善,不久的将来,我们定会迎来一个更加清朗的网络世界。


   参考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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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条: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权利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通知应当包括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及权利人的真实身份信息。

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将该通知转送相关网络用户,并根据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和服务类型采取必要措施;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第一千一百九十七条: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四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四十六条: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百七十五条: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八十六条之一: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经监管部门责令采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一)致使违法信息大量传播的;(二)致使用户信息泄露,造成严重后果的;...(四)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惩治网络暴力违法犯罪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

二、准确适用法律,依法严惩网络暴力违法犯罪

2、依法惩治网络诽谤行为。在信息网络上制造、散布谣言,贬损他人人格、损害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符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以诽谤罪定罪处罚。

3、依法惩治网络侮辱行为。在信息网络上采取肆意谩骂、恶毒攻击、披露隐私等方式,公然侮辱他人,情节严重,符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以侮辱罪定罪处罚。

4、依法惩治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行为。组织“人肉搜索”,在信息网络上违法收集并向不特定多数人发布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符合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定罪处罚。

5、依法惩治线下滋扰行为。将网络暴力延伸至线下,对被网暴者及其亲友实施拦截辱骂、滋事恐吓、毁坏财物等滋扰行为,符合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6、依法惩治借网络暴力事件实施的恶意营销炒作行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基于蹭炒热度、推广引流等目的,对于所发现的网络暴力信息不依法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经监管部门责令采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致使违法信息大量传播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符合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之一规定的,以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定罪处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7、依法惩治网络暴力违法行为。实施网络诽谤、侮辱等网络暴力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等规定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9、依法做好民事维权工作。针对他人实施网络暴力行为,侵犯他人名誉权、隐私权等人格权,被害人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良言一句三冬暖,恶语伤人六月寒。网暴离你我并不遥远,惩治网络暴力需要从你我做起,依法上网、文明上网,共同抵制网络暴力,共同建设美好和谐的网上家园。





端午节吃粽子,是亘古不变的传统习俗,香糯黏滑的粽子,深受大家喜爱,已成为大江南北端午节不可或缺的必备佳肴。作为一种具有浓厚地域特色的传统食品,粽子在不同地区都享有盛名,“甜咸党”之争甚至每年都能在网络掀起热议。然而,市面上粽子质量良莠不齐,商家过度追求推陈出新,往往容易对食品质量安全有所疏漏。


合小律:面对五花八门的创意粽子,如果买到“三无”产品或者往年的过期产品,消费者该怎样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胡亚榴

合肥市律师协会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北京隆安(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首先,保留证据还原事实是维权的关键。消费者如果买到“三无”产品或者过期产品,一定要保留好相关购买凭证以及“三无”产品的物证。固定证据是维权的第一步,也是最重要的一步。真实、合法、有效的证据会帮助消费者还原事实,证实经营者的违法行为,避免维权时因证据不足就事实部分产生争议。


其次,协商不成可以向市场监管部门或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投诉。买到“三无”产品或者过期产品,消费者应及时向经营者提出退换或者赔偿的要求。如协商不成,可以拨打12315向当地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进行投诉或请求其调解,也可以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


再次,经消保委处理仍未解决的,消费者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赔偿。“三无”产品或者过期产品,系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如果消费者因食用“三无”食品或者过期食品导致身体不适的,其还可以要求生产者或经营者赔偿由此带来的人身损害损失。


   参考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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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2.《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3.《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4.《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八条:食品经营者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广大消费者在购买时要注意查看包装上有无“QS”标志,并查看标签上有无商品名称、净含量、配料表、生产日期、保质期、厂名、厂址、产品执行标准号;不要选购无厂名、厂址、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的“三无”产品。



法律锦囊“粽”在手

欢度佳节不用愁

合小律祝大家

端午安康~

“节日必备法律锦囊“下期

将在明日发布~

话题预告☟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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