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一特辑 | 儿童节快乐!法律与你一路“童”行
童年是一段如梦如幻的旅程
或甜蜜、或欢乐、或苦涩
记录着孩子们的成长与蜕变
又逢一年盛夏花开
这一天
让我们回归初心
一起用法律守护孩子们
那场永不褪色的梦
今年6月1日是第74个国际儿童节,合小律特邀请合肥市妇女儿童维权法律服务团的律师们,以“法”护童成长。
1.俗话常说“棍棒底下出孝子”,那么家长可以以教育为由打骂孩子吗?
曹冬梅
合肥市妇女儿童维权法律服务团团长、安徽永承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中邹某已经年满18周岁,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校内自杀的,校方是否需要承担责任应该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孩子不听话“打”,做错了“打”,父母心情不好了“打”。中国古代以家庭为社会基本单位,在家庭中强调家长权,家长拥有打骂体罚子女的权力。因而现在仍有许多父母坚信“棍棒之下出孝子”“不打难成才”“老子打儿子天经地义”的思想观念,殊不知在长期对孩子的打骂中可能已经触碰到法律的底线。《未成年人保护法》对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作出了明确规定,任何人都不得虐待未成年人,包括家长。这意味着家长对孩子的打骂行为可能构成违法,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当行为涉及虐待、遗弃未成年人时,可能会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由此,如果家长打孩子超过了合理的限度,对孩子造成了伤害,就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作为我国首部关于家庭教育的专门立法,在引导社会加强对家庭教育的关注和指导的同时,也对家庭教育作了明确规定。家庭教育促进法指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促进未成年人全面健康成长,在教育孩子时,父母教育未成年子女应采用适当的方式。父母对子女的教育应是管教好,按照法律和道德要求,采取正确的方法,对未成年子女进行教育。在管教过程中,父母可以对未成年子女使用适当的惩戒手段,但不能对其频繁地使用暴力或者其他形式进行虐待,更加不能随意打骂。当未成年子女遇到父母有暴力倾向,对自己频繁地实施暴力虐待时,应及时寻求居委会、村委会或其他人民调解组织的保护,或者向妇女儿童权益委员会寻求帮助。更为严重者,则应向公安机关报案,不可采取过激的行为来以暴制暴。
教育的本质是让孩子认识到错误并加以改正,而“打骂”只会让孩子越加抵触和叛逆,这不仅会对孩子的身心健康造成伤害,还可能损害亲子关系,影响孩子的长远发展。因此,在日常生活的管教行为中,父母仍需要注意方式方法。另外还需注意到法律对家长教育孩子行为并不是绝对的否定评价,而是起到对孩子合法权益的保护、对家长“权力”的适当约束。通过法律的保护和社会的共同努力,才能确保孩子的权益得到真实保障,营造一个安全、和谐的家庭环境。
法条解析:(上下滑动查看)
《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
第五十三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在家庭教育过程中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等法律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
第五条 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孕期和哺乳期的妇女、重病患者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给予特殊保护。第十二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以文明的方式进行家庭教育,依法履行监护和教育职责,不得实施家庭暴力。
2.孩子尚在接受义务教育阶段,父母可以因成绩不理想要求其辍学吗?
韩云
合肥市妇女儿童维权法律服务团成员、北京金台(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中邹某已经年满18周岁,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校内自杀的,校方是否需要承担责任应该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我国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包括小学六年、初中三年。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适龄儿童、少年,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并履行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因此,接受义务教育既是适龄儿童、少年的权利,也是义务。
《义务教育法》规定了适龄儿童、少年的 父母或监护人应当依法保证其按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监护人无正当理由未依法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由当地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因此,父母不能仅仅因为孩子成绩不理想就要求其辍学,这违背了其作为监护人的法定义务。
接受义务教育是每一个适龄儿童、少年的权利和义务,家长有责任确保其子女按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即便退学,也必须有正当理由,并且需要按照法定程序进行,而成绩不理想并不构成正当理由。如果父母因孩子成绩不理想而要求其辍学,可能会被视为存在胁迫或诱骗行为,从而受到相应的法律处罚。
综上所述,孩子尚在接受义务教育阶段,父母不能因成绩不理想要求其辍学。这是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的行为,不仅剥夺了孩子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也可能导致父母面临法律处罚。作为父母,应该积极履行监护职责,确保孩子按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
法条解析:(上下滑动查看)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第二条 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履行本法规定的各项职责,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依法保证其按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依法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应当按照规定标准完成教育教学任务,保证教育教学质量。社会组织和个人应当为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创造良好的环境。
第五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一)胁迫或者诱骗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失学、辍学的;(二)非法招用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的;(三)出版未经依法审定的教科书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十七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五)放任或者迫使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失学、辍学;
第八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并采取措施保障留守未成年人、困境未成年人、残疾未成年人接受义务教育。
对尚未完成义务教育的辍学未成年学生,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责令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将其送入学校接受义务教育。
3.因羡慕网络主播拥有很多粉丝,未成年人也想要注册账号成为一名主播,可以吗?
徐王群
合肥市妇女儿童维权法律服务团成员、安徽美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中邹某已经年满18周岁,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校内自杀的,校方是否需要承担责任应该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是不可以注册成为主播进行直播的;年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必须征得监护人的同意,才可以注册成为主播进行直播。2020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禁止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成为主播,同时明确规定应对其身份信息进行认证,并征得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同意。2022年5月7日,中央文明办、文化和旅游部、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四部门联合发布《关于规范网络直播打赏 加强未成年人保护的意见》,进一步明确严控未成年人从事主播,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营造了良好的网络环境。2024年1月1日起施行的《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也首次明确网络强制报告义务,比如相关网络服务提供者发现有人利用网络引诱或者欺骗、威胁未成年人发送自己隐私部位的照片、视频,或者诱骗他们来到线下实施侵害,必须及时保存相关记录,同时阻断相应侵害,并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网络直播新业态的兴起,在丰富人们文化生活的同时,也引发了未成年人参与网络直播等社会问题,如部分传媒公司利用未成年人涉世未深、心智尚未成熟等特点,在未取得其监护人同意的情况下与其签订纷繁复杂的直播合作协议,组织未成年人参与网络直播演艺活动,对每天直播有效时长和每月直播有效天数等进行明确约定,并就未达到有效直播时长和天数、自行开展独家经纪公司安排之外的演艺活动、擅自解除合同等设定巨额违约金条款,随意主张违约的情况。律师亲办的主播合同案件中,该类未成年人独自与传媒公司签订的艺人经纪合同则被法院判定为无效合同。网络直播平台和传媒公司都应当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以及《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关于加强网络直播规范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相关规定,切实加强网络直播行业规范,对未成年人主体身份情况进行实质性审查,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守护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
法条解析:(上下滑动查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五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
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民事法律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七十六条 网络直播服务提供者不得为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提供网络直播发布者账号注册服务;为年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提供网络直播发布者账号注册服务时,应当对其身份信息进行认证,并征得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同意。
4.未成年人在校园霸凌中受到人身损害,该怎么办?
李蕾
合肥市妇女儿童维权法律服务团成员、北京观韬中茂(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中邹某已经年满18周岁,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校内自杀的,校方是否需要承担责任应该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我国法律对未成年人实施特殊保护,对校园霸凌行为也有明确的规定和制裁措施。如果未成年人在校园霸凌中受到人身损害,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1. 告知家长或监护人:受害者应首先告诉家长或监护人,寻求他们的帮助和支持。
2. 向学校或教育部门报告:学校是未成年人的教育和管理机构,应当及时报告学校或有关教育行政部门,要求学校进行调查和处理,并采取措施防止类似事件再次发生。对于屡教不改或者情节严重的未成年人霸凌者,经过一定的评估和程序,有关部门也可依法将其送入专门学校接受专门教育与行为矫治。
3.寻求同学或社会组织帮助:受害者可以向信任的同学或者相关的社会组织、公益机构寻求帮助,共同制止霸凌行为。在确保个人隐私和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的前提下,也可以通过媒体曝光,引起社会关注和舆论监督。
4. 心理辅导:学校通常提供心理咨询服务,受害者可以寻求专业的心理辅导,以减轻心理压力和伤害,恢复正常生活。
5.法律维权:(1)收集证据:医疗记录(检查报告、诊断证明、医疗费发票等)、目击者证词、物证(如果有伤痕、破坏的物品等物证,应当拍照或保存)、通讯记录等。(2)报警:如果霸凌行为涉嫌违法犯罪(如故意伤害、非法拘禁等),应当立即报警。警方调查后,如果确认霸凌行为违法,会根据具体情节对霸凌者采取治安处罚、刑事拘留等法律措施,追究霸凌者的行政或刑事责任。(3)法律咨询:考虑咨询律师或法律专家,了解受害者的权利和可能的法律途径。律师可以帮助评估案件的性质,提供法律建议,并可能帮助提起诉讼。(4)索赔:受害者可以通过和解或诉讼的方式,要求霸凌者或其监护人赔偿医疗费用、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如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责任的,受害者也可以向学校主张侵权责任,要求其赔偿相应损失。
总之,面对校园霸凌,我们应当采取积极的措施,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校园安全。同时,在维权和索赔的过程中,保持冷静和理性,遵循法律程序,不要采取自行报复等非法手段。
法条解析:(上下滑动查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九十五条 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第一千二百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零一条 第三人应承担侵权责任,学校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十七条 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对依照前三款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第四十一条 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公安机关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采取予以训诫、责令接受心理辅导、行为矫治等教育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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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傅艺蒙、陶烁
审核:杨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