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 ||《内蒙古大学图书馆借阅图书逾期损坏及遗失管理制度》
第一条 本馆实行借阅(书刊)逾期罚款制度。外借图书超过借阅期,1—20天内每册图书每超一天需交滞纳金0.10元,20天以后每册图书每超一天需交滞纳金0.20元;阅览室短期外借图书逾期不还,每超半天需交滞纳金1.00元,擅自将阅览室,特别是特藏室内图书携出室外者,视其情节每段时间(半天为一段) 需交滞纳金2.00元以上。
第二条 读者到外地出差、实习,未能按期归还所借图书,须由所在单位出具书面证明,口头说明无效。
第三条 读者遗失图书应及时到图书馆(南、北校区)一楼总服务台报告,办理赔书预处理业务,并在30天内完成找书、买书,归还图书、办理赔书(赔款)业务,此期间如果产生过期,将不累计超期罚款。若超过30日,没有办理上述业务,超期罚款将按规定继续累计计算。如果丢失多卷书其中一册需购全卷书进行赔偿;赔书或赔款视所遗失图书的情况具体如下:
1. 如选择购书赔偿:需购买与原书完全相同的版本。如无法购买到与原书完全相同的版本可按如下要求购买图书赔偿:
(1)理工类图书可以赔偿比原书版本更新版本的同种书,每本书需缴纳技术处理费 10.00 元。
(2)社科类图书可购买书名、作者相同的其他版本的三个副本(套)进行赔偿,每本书需缴纳技术处理费 10.00 元。
2. 如选择赔偿图书款:视所遗失图书的,情况,分别按下列规定进行赔款:
(1)中文书刊,区别不同出版年代,按下列倍率赔款:
① 图书:按出版时间计算:
a.1949年(含1949年)以前出版的图书重新估价后,按估价的10倍赔款;
b.1949-1970(含1970年)年以前出版的图书重新估价后,按估价的8倍赔款;
c.1971-1980年(含1980年)出版的图书,重新估价后,按估价的5倍赔款;
d.1981-1990年(含1990年)出版的图书,重新估价后,按估价的3倍赔款;
e.1991-2000年(含2000年)出版的图书,按原价的10倍赔款;
f.2001-2010年(含2010年)出版的图书,按原价的8倍赔款;g.2011年至今出版的图书,按原价的5倍赔款。
② 期刊:当年出版的期刊,丢失一期按全年各期之和赔款。合订本刊如有复本,按出版时间计算,参照图书的赔款倍率计赔,另加装订费。如无复本按上述办法计算后,再加倍赔款。
(2)外文书刊:区别不同情况,按下列倍率赔款:
①影印、复制交流版,视具体情况按原价的5-10倍赔款;
②原版书刊:按原价的10倍赔款;
③1970年前出版的外文书刊,按现比价计算原价后,按10倍赔款。
(3)蒙古文书刊:
① 图书:如果无法赔偿原书,首先将遗失的图书复制一份,并装订好交给工作人员,其次按中文图书遗失赔款倍率赔偿;
② 期刊:当年出版的期刊,若丢失一期,在该种期刊下架之前只需赔偿原刊,在上述期限内若无法赔偿原刊,丢失一期按全年各期之和赔款。蒙古文期刊合订本丢失赔款情况与中文期刊合订本丢失赔款情况相同。
(4)如超过应还日期仍不还书也不办理赔偿手续者按逾期处理。即在赔偿原书的同时,追缴逾期罚款。
第四条 读者在书刊上涂抹或勾点,污损图书,每损坏一页赔款0.5元。如损坏严重,必须赔偿原书,并缴纳图书加工费10.00元,无法赔偿原书,按遗失图书条款处理,同时交纳5.00元以上滞纳金。
第五条 读者撕毁书刊,应视情节轻重予以赔偿。损坏严重者,必须赔偿原书。无法赔偿原书按遗失图书规定处理,同时交纳10.00元以上滞纳金,并通报所在单位。情节严重者报学校从严处理。
第六条 偷窃书刊者,一经发现即停止借书权限一个月至一学期,并收回借阅证;责令本人写检查,存档备考;在图书馆张榜公布进行批评;并上报学校学生工作处,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条 遇有特殊情况,由图书馆办公室根据具体情况会同有关部门予以处理,或报上级主管部门处理。
第八条 本管理制度自2021年3月8日起实行。
内蒙古大学图书馆
2021年3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