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届全国刑事法博士生论坛在北京师范大学成功召开
2021年12月4日,“第三届全国刑事法博士生论坛”在北京隆重召开。本届论坛由中国刑法学研究会主办,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北师大刑科院)承办,主题为“社会治理现代化背景下的刑事法发展”。遵照疫情防控的规定与要求,本次会议采取线上线下同步进行的方式开展,来自北京理工大学、北京师范大学、北京外国语大学、常州大学、清华大学、苏州大学、中国人民大学、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国政法大学、中央民族大学、《云南社会科学》编辑部等高校、科研机构或期刊的十余位专家学者,以及来自澳门科技大学、北京大学、北京理工大学、北京师范大学、东南大学、复旦大学、海南大学、河北大学、黑龙江大学、湖南大学、华东政法大学、吉林大学、辽宁大学、南京大学、南京师范大学、清华大学、厦门大学、山东大学、山西大学、四川大学、天津大学、武汉大学、西北政法大学、西南财经大学、西南政法大学、湘潭大学、浙江大学、浙江工商大学、中国人民大学、中国人民公安大学、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中国政法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中山大学等全国三十余所高校或科研机构的九十余位刑事法专业的博士研究生参与了本届论坛。
开幕式
开幕式由北师大刑科院博士生赵春阳主持。人民教育家、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名誉会长、中国人民大学荣誉一级教授、北师大刑科院名誉院长高铭暄教授,北师大刑科院院长张远煌教授先后为开幕式致辞。
“人民教育家”、北京师范大学刑科院荣誉院长高铭暄教授的从自己学习和授课经历出发,指出参加此次论坛的博士生是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指导下成长起来的新一代刑事法博士生,爱党、爱国、爱人民,既懂专业又懂数字化、智能化、网络化的科学技术手段,又懂一门或者两门外语。希望各位同学听党话,感党恩,跟党走,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指引下,进一步认真学习,刻苦钻研,理论密切联系实际,不断提高学习成绩和学术水平,不断撰写出观点正确、内容丰富、质量上乘的好文章,服务社会服务人民,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努力奋斗。
北京师范大学刑科院院长张远煌教授首先对此次博士生论坛的顺利召开表示热烈祝贺,对各位线上线下参与论坛的同仁、同学表示热烈欢迎。指出本次论坛以“社会治理现代化背景下的刑事法发展”为主题是直面当下亟待解决的重大议题,希望能激发各位青年学者们的研讨热情与学术智慧,为我国刑事法治的新进步注入更多的活力。同时祝福各位青年学子在接下来的学习、研究与工作中奋发有为,勇于创新,为我国刑事法治建设的高质量发展添砖加瓦,贡献自己的聪明才智,并收获自己美好的人生。
致辞后进入本届论坛的颁奖环节,本届论坛所收稿论文经过两名匿名评审,共择优评选出10篇优秀论文,张远煌教授、刘志伟教授分别宣读本届论坛优秀论文获奖名单。
第一单元
第一单元的主题为“网络犯罪的刑法规制”,由清华大学法学院黎宏教授主持,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曾粤兴教授、中国政法大学于冲副教授担任评议人。
在本单元,清华大学法学院博士生康子豪以“论对互联网上已公开个人信息的合理使用”为题,对如何划定使用已公开个人信息合法性边界的问题予以关注,认为已公开个人信息的合理使用属于正当化事由,在认定时要重点把握“公开”和“合理”的内涵,同时对信息用途、处理方式、处理结果是三个方面予以限制,结合具体场景确定合理使用;东南大学法学院博士生刘双阳以“‘合理处理’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出罪机制——以已公开的个人信息为视角之分析”为题,认为对于已经公开的个人信息应以《民法典》《个人信息保护法》中规定的“合理处理”作为阻却擅自处理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刑事违法的正当化事由,发挥前置法对刑法定罪的限制功能;吉林大学法学院博士生项艳以“信息网络时代发布、兜售不良‘PUA’教程行为的刑法思索”为题,针对发布、兜售不良“PUA”教程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有必要从刑法视角对其加以审视,建议采取“法律制裁+道德制裁”二元规制模式以及制定涉不良“PUA”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释、重视对精神伤害的刑法评价等方式对其予以规制;浙江工商大学法学院博士生李想以“跨境网络信息犯罪刑事管辖权问题的中国方案”为题,对当前跨境网络信息犯罪管辖权行使主要障碍予以分析,认为中国应当形成基于“主场原则”的进取型刑事管辖权理念,通过剖析网络空间效力的本质进而确立以“行为-结果联系”原则作为刑事管辖权行使的最优路径;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生张萌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行为的刑法规制”为题,通过对刑事立法及司法规制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行为现状的梳理及分析,认为可通过加快网络起哄闹事型寻衅滋事罪司法解释的清理工作,将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和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进行整合,制定并完善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的司法解释等方式对此类行为存在的问题予以解决;复旦大学法学院博士生李灿以“恶意数据爬取犯罪的类型区分与治理模式”为题,通过对司法实践中61份涉数据爬取犯罪刑事裁判文书予以分析,认为恶意数据爬取犯罪治理需要遵循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的理念,根据爬取数据的内容,爬取数据的行为方式以及造成的危害后果进行分类治理;明确数据的复合型法益内涵分级治理,构建数据犯罪治理的公私合作模式。武汉大学博士生施雄文以“容许风险与主观归责路径研究——以网络中立帮助行为为例证”为题,指出在界定容许风险的同时,需要平衡好网络的中立与公民个人信息数据安全、网络犯罪三者之间的关系,以实现网络帮助行为的客观归责。
在评议环节,曾粤兴教授对肯定了各位同学选题,认为同学们具有极高的学术敏感性,对于习得问题能够从不同层面展开思考,揭示有关犯罪治理的现实困境,对于旧的问题能够从新的方面继续深挖,问真问题,给实答案,并就各位同学在行文时的注释、字数等细节都发表了精彩的见解,细致入微,高屋建瓴;于冲副教授指出各位同学的文章都写得非常好,且响应了习总书记的号召,能够把文章写在中国大地上,对中国问题进行思考,针对网络犯罪的研究于老师指出应当更加规范化,避免停留在对于现象的研究上,在选题方面应该更加有聚焦,同时把研究新问题的重点聚焦在刑法学基础问题上,打牢基础,结合刑法规范本身谈问题。
第二单元
第二单元的主题为“有组织犯罪的刑事法治理问题”,由北师大法学院阴建峰教授主持,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黄京平教授、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刘仁文研究员担任评议人。
在本单元,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法学院博士生刘楠楠以“有组织犯罪的刑法治理——以社会治理法治化视角下的反有组织犯罪立法为切入”为题,认为有组织犯罪是严重破坏社会秩序、威胁政治安全的犯罪,有必要纳入刑法规制和社会治理范畴,对于反有组织犯罪法与刑法之间衔接矛盾的处理应当以社会治理法治化的“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十六字为准则;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博士生陶旭蕾以“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生成机理及防控对策——以X省2018—2020年刑事裁判文书为研究对象”为题,通过对裁判文书的分析认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生成机理在于贫穷与职业差异引起的行为失范,传统帮会组织文化导致的文化失范,受教育程度低下诱发的交往失范,犯罪人标签化造成的反应失范。应当通过降低犯罪收益、提高最低生活保障,加强主流文化宣传、提高受教育程度,加强社会控制、引导罪犯回归社会,实现实体法、程序法和刑事政策三位一体的措施,从经济、文化、社会和刑事法四个层面实现综合防控;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博士生方向楠以“恶势力开设赌场的实证研究与治理策略”为题,通过对裁判文书的数据分析认为恶势力开设赌场的犯罪行为普遍具有开放性、公开性、固定性、持续性、聚众性、组织分工性、强制性等特征,赌资金额、抽头渔利金额、参赌人员数量普遍较多,社会危害性严重。对于恶势力开设赌场的刑事法治理,应基于空间规律与时间规律进行刑事侦查,打击赌场的信息供给,遏制赌场的赌博需求,改变赌场的供求关系,抑制恶势力开设赌场的心理动力;北京师范大学刑科院博士生李昊天以“黑社会性质组织与恶势力犯罪集团的区分——以农村地区黑社会性质组织司法认定为例”为题,认为农村地区的社会特点决定了不能与城市地区黑社会性质组织采取同样的标准,农村地区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认定,应当以危害性特征为核心,结合危害性的要求予以理解。
在评议环节,黄京平教授逐一分析每位同学的论文中需要讨论的问题进行分析,分别从中国语境下的有组织犯罪的含义、实体开设赌场和线上开设赌场和恶势力的关系、恶势力犯罪集团和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区分等方面对论文的具体关注问题予以分析,并从写作方法方面指出依托于裁判文书的论文写作在关注现象规律的同时更要揭示其背后的原因机理,揭示现象背后的真实内容,以更好地解决实际问题。刘仁文研究员指出在论文研究中要突出刑法学的主体性,从刑法学的角度看待反有组织犯罪法的完善,在做实证研究过程中要明确分析的目的及其可行性,此外在研究过程中要结合犯罪学的研究但同时刑法学不能被动附属于犯罪要,而是要独立的对研究问题作出刑法学的价值判断,突出刑法学自身的价值。
第三单元
第三单元的主题为“刑事合规制度创设相关问题”,由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韩轶教授主持,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李晓明教授、常州大学史良法学院赵赤教授担任评议人。
在本单元,东南大学法学院博士生秦长森以“行刑衔接视野下企业合规教义学化发展的二元构建”为题,认为行政合规以行政规范的要求为原点,以合规指引的引导为参照,是企业合规确立的基础,是企业守法最直观的体现;刑事合规以法益保护为核心,企业通过识别需要保护的集体法益,并将合规义务分配到集体法益所保护的不同价值中,从而实现合规计划的有效性;华东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博士生潘璐以“刑事合规对传统单位刑事归责理论的冲击与司法回应”为题,认为以传统单位犯罪的归责理论对单位犯罪进行刑事归责已无法支撑当下环境,面对单位犯罪定罪程序的失范化、刑事合规的刑事政策化、刑事合规与司法实践的互动频繁化,需要司法对单位刑事归责进行回应,对不同企业犯罪主体进行差异化评价、从企业内部治理结构和经营方式中推断单位主观罪过、以完善的合规计划作为宽恕事由是司法为顺应刑事合规对单位刑事归责的补充路径;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博士生唐益亮以“构建以认罪为基础的企业合规不起诉制度研究”为题,以企业合规试点为考察对象,认为对企业合规实践中存在问题的原因可归结于“认事”与罪名合意之人发生分离、合规不起诉的优待及于直接责任人员、公诉裁量权过大且缺乏外在监督等,应当从权利层面重申或赋予企业负责人与实际控制人相关性权利、责任层面准确区分犯罪后对直接责任人员慎用不起诉、规范层面从地方到中央渐进式实现规则供给、监督层面完备公诉裁量权的外部“风控”因素四个方面加以完善;四川大学法学院博士生李松杰以“单位犯罪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规则建构”为题,对当前单位犯罪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存在规则缺失、适用条件模糊、未合理划分单位认罪认罚与直接责任人员认罪认罚的关系、辩护权保障不足、未建立健全单位犯罪认罪认罚的审前分流程序等问题予以分析,认为有必要建立一套必要建立健全一套区别于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的单位犯罪适用认罪认罚的规则体系,完善对单位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武汉大学法学院博士生陈思桐以“企业刑事合规激励机制的体系性思考”为题,认为刑事合规本质上是风险刑法在法人刑事责任领域发展的产物,是刑法参与社会治理途径多元化的产物,体现出刑罚权的隐性扩张,因此应正确把握刑事合规的方向,解决刑事合规的刑法依据,严格遵循单位犯罪的认定路径,避免将刑事合规作为出罪唯一的判断因素,避免架空单位犯罪“双罚制”;厦门大学法学院博士生林文婷以“刑事合规语境下的单位犯罪之厘清与修正”为题,认为刑事合规在我国的适用与发展遇到了企业与企业内部自然人责任混同、单位过失犯罪范围过小等问题,也引发了单位刑事归责是否应去主观化、引入严格责任的争议。在刑事合规语境下,我国应构建起独立于自然人的、以单位自身为中心的单位自身责任论,从以合规各项措施为核心的客观要素出发判断单位自身的整体行为与独立意志,继而认定单位自身的刑事责任,完成与企业内部自然人的刑事责任切割。
在评论环节,李晓明教授从行政法与刑法应该如何衔接、衔接的思路、标准和设计,合规的立法和司法回应、以认罪为基础的合规不起诉问题的立法和立法的标准问题等方面对各位同学论文提出完善建议;赵赤教授从自己对刑事合规的理解和域外企业刑事合规的经验和教训两个方面出发,认为我国目前在合规改革试点中存在激励机制不够、考察期及考察期后监管明确等不足,应当注重从国际企业合规中总结经验和教训构建我们的基础制度、责任制度、监管制度,并结合各位同学的论文给出完善建议。
第四单元
第四单元的主题为“智慧司法建设下的刑事诉讼理论问题研究”,由北师大刑科院史立梅教授主持,北京外国语大学法学院郑曦教授、《云南社会科学》陈慧妮编辑担任评议人。
北京大学法学院博士生吴桐以“电子数据的搜查、扣押的取证范围限定”为题,从研究背景和研究关键问题出发,对电子数据取证中概括性搜查、扣押的必要性及风险予以分析,在介绍域外国家对搜查、扣押的客体属性和相关性概念的不同理解的基础之上,认为我国当前需理顺电子数据搜查、扣押与传统搜查、扣押的关系,构建以限制概括性扣押为重点的电子数据取证程序。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法学院博士生张晶以“大数据侦查中的信息隐私权保护——以《个人信息保护法》为背景”为题,认为大数据时代,犯罪控制与信息隐私保护之间的相对平衡被打破,大数据侦查在发展过程中存在外源性信息隐私权危机和内生性信息隐私权危机,应当明确大数据侦查法律定位,建立递进式审查标准,实现规制程序的诉讼化改造,确立私主体参与侦查的分级授权和过程性监督,建立实质性信息隐私权保护衡量标准。湘潭大学法学院博士生黄小龙以“技术视阈下的司法回应型变革——以深度伪造技术发展为分析视角”为题,指出深度伪造技术具有的虚拟现实特性使其正逐渐成为一项“颠覆性”技术,实践中深度伪造具有向司法领域渗透的高度现实风险,因此司法机关应当适应深伪技术威胁,完善视频证据准入和审查制度;同时应强化深伪技术法律规制,明确其使用规范和法律责任,确保技术合法使用;依托新兴技术,推进深度伪造风险治理的智能化、技术化;创新人才培养机制,培养“法律+技术”的双料复合型法治人才队伍。清华大学法学院博士生王仲羊以“刑事诉讼中个人信息的权利保护”为题,对刑事诉讼中个人信息的权利保护存在公法依据不明、规范供给不足、时代对接不畅的困境予以分析,通过对美国扩张隐私权路径与欧盟导入个人信息权路径的展示,指出个人信息权与隐私权在权利客体上呈现交叉关系,在权利逻辑、保护方法与权利价值上存在层级递进关系,二者可以作为保护个人信息共同的权利基础。在制度设计时应兼采两项权利的优势。在权利客体上区分一般信息与隐私信息;在权利内容上以信息类型为标准区分强制侦查与任意侦查,以行为强度为标准建立“调取—远程搜查—分析—监控”的梯级程序;在保护方式上限制性引入个人信息保护的相关制度。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博士生李嘉以“刑事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在线作证研究”为题,对刑事涉众经济案件能够如何保护被害人、案外人的合法权益这一难点予以分析,认为可充分利用现下蓬勃发展的智慧司法,以在线作证的方式让刑事涉众型经济案件中的被害人与案外人充分参与其中,同时应当关注违反刑事涉众型经济案件在线作证的法律后果,强调在线作证应遵循直接审理原则以及保障刑事被追诉人的质询问权。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博士生朱伟悦以“智慧司法背景下在线庭审模式的司法实践审视”为题,对新冠疫情期间发挥重要作用的在线庭审模式在疫情常态化背景下的降温予以分析,认为在线庭审所存在的地域之间适用标准不一问题,存在观念层面认知薄弱、制度层面违背“司法亲历性”原则争议、技术层面配套设施欠缺等问题导致了在线庭审的使用减少,未来应以《人民法院在线诉讼规则》的出台为契机,统一在线庭审适用平台,补齐观念、制度、技术等层面短板,积极推进在线庭审稳步发展。
在评议环节,北京外国语大学法学院郑曦教授指出现在大家对于信息、技术这样的一些新兴的权利、新兴的问题关注度非常高,体现出年轻人敏锐的学术洞察力,在具体的分析中有很强的理论功底,对国内外的立法都有及时的关注,对新问题的研究有继续深入的空间。同时指出在对具体问题的研究上应当关注真问题,联系国内立法和国外实践解决真问题。郑曦教授对目前所存在的智慧司法适用概念的泛化表示警惕,指出应当在智慧司法建设过程中注重公民的权利,关注法官的角色,注重审判中立。《云南社会科学》陈慧妮编辑结合自身十余年的工作经验,从发表的角度对各位同学的论文予以评价,强调同学们在投稿时需要关注刊物本身的风格,循序渐进。在论文的创新方面应当关注具体问题,踏踏实实解决一个问题,不要急于求成,同时要注意细节,抓住重点展开论述。在论文的选题上不必可以追逐热点,一定是要有兴趣、有想法后厚积薄发,为写出一篇高质量的文章努力。
闭幕式
闭幕式有北师大刑科院博士生王诗华主持,中国刑法学研究会秘书长、北师大刑科院副院长刘志伟教授、北师大刑科院副院长周振杰教授担任闭幕致辞人。
中国刑法学研究会秘书长、北师大刑科院副院长刘志伟教授首先对高铭暄老师对本次论坛的付出表达感谢,对本次论文的选题予以肯定,希望论坛能够逐渐形成自己的鲜明形式特色和学术标签。并对论坛的未来发展提出以下建议:建议做好论坛会议成果的推广工作,对会议论文积极出版,甚至可以创办自己的刊物、公众号,以更好宣传论坛的学习成果;建议加强论坛的组织建设,建设专门的论坛组委会,让论坛能够走向全国各地;建议提高论文评奖的含金量,提高论坛的认可度。北师大刑科院副院长周振杰教授对本次会议的特色与研究成果予以总结,指出整个论坛与评议突出前沿问题,体现对当下争议问题的关注,同时也希望同学们在以后研究中对相关问题产生的历史原因、时代背景予以关注,全方面、多角度的关注真问题。最后周振杰教授再次对高老师、各位专家、学者、同学表示了由衷的感谢,并祝各位同学学业有成,祝大家周末愉快。
本次研讨会在热烈的掌声中圆满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