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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将依法严惩这15种违反疫情防控行为

 


12月9日,海南省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挥部发布通知,要求进一步压实“四方责任”,从严落实常态化防控措施,对落实“四方责任”不到位的个人、单位、部门和属地政府,视情况启动问责,情节严重的将追究法律责任。同时公布了纳入惩处的违反疫情防控行为。


根据通知,纳入惩处的违反疫情防控行为主要包括:


1.纳入核酸检测范围的人群,不参加统一组织的核酸检测范围的人群;出入小区、超市、农贸市场等公共场所不佩戴口罩、拒不配合开展体温监测、不按规定“扫码亮码”的人群。根据情节,可处警告、罚款、拘留。情节严重的,以寻衅滋事罪、妨碍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


2.封控、封闭小区的居民违反有关规定,擅自外出、聚集。根据情节,可处警告、罚款、拘留。情节严重的,以寻衅滋事罪、妨碍传染病防治罪、以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3.拒不服从人民警察、疫情防控部门采取的防控措施,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检查站(点);不按规定报告,隐瞒、谎报病情、旅居史、密切接触人员等信息。根据情节,可处以警告、罚款、拘留;引起新冠肺炎传播或者有传播危险的,以妨碍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


4.居民和企业不配合开展疫情防控相关的消毒工作;拒绝配合疾控和公安部门开展的疫情流行病学调查工作。根据情节,可处以警告、罚款、拘留;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以寻衅滋事罪、妨碍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


5.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医疗救护人员、疫情防疫人员和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采取的疫情防控措施。根据情节,可处警告、罚款、拘留;情节严重的,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


6.殴打、侮辱、威胁医务人员及服务保障人员,扰乱医疗机构及隔离观察点正常秩序。根据情节,可处警告、罚款、拘留;情节严重的,以涉嫌侮辱罪、寻衅滋事罪、以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7.已经确诊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人、病原携带者,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在各类场所中发现的健康码为黄码、红码的人员,不按照规定在原地等候处置,遵守隔离医学观察或者居家健康监测规定。根据情节,可处以警告、罚款、拘留;引起新冠肺炎传播或者有传播危险的,以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8.集中隔离或居家隔离期间违规接触其他人员,或者隔离结束后,不按照规范严格居家健康监测,非必要进行外出活动;疫情防控期间,违反规定组织、参加打麻将、打牌、餐饮、娱乐等聚集活动;具有发热、干咳、乏力、嗅觉味觉减退、鼻塞、流涕、咽痛、结膜炎、肌痛和腹泻等症状的人员,未按疫情防控要求,到发热门诊就医。根据情节,可处警告、罚款、拘留;引起新冠肺炎传播或者有传播危险的,以妨碍传染病防治罪、危险方式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9.故意编造、传播疫情有关的谣言、谎报疫情、警情。根据情节,可处警告、罚款、拘留;情节严重的,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或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定罪处罚。


10.故意泄露、传播已经确诊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人、病原携带者个人隐私。根据情节,可处警告、罚款、拘留;情节严重的,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定罪处罚。


11.违反疫情防控规定,药店或者个人等违规售卖感冒发热药品;违反疫情防控规定,进口、销售、购买进口冷链食品。根据情节,可处警告、罚款、拘留;引起新冠肺炎传播或者有传播危险的,以妨碍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


12.在疫情防控期间,囤积居奇,哄抬疫情防控急需的用品、药品或涉及民生的物品。根据情节,可处警告、罚款、拘留;情节严重的,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13.新冠肺炎疫情监测中,不严格按规定对特定人群及环境开展核酸检测的属地责任部门,与拒不配合被检测的人员和机构。对属地责任部门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按照党纪政纪给予处理;情节严重的,以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传染病防治失职罪定罪处罚。对被检测的人员和机构,根据情节,可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并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14.有关单位未按规定采取预防措施、及时消除已发现的可能引发突发事件的隐患、开展应急救援工作。根据情节,可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并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15.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国家工作人员未及时履行职责或未采取有效疫情防控措施。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以滥用职权罪或者玩忽职守罪定罪处罚。导致传染病传播或者流行,情节严重的,以传染病防治失职罪定罪处罚。同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按照党纪政纪给予处理。


海南将进一步压实“四方责任”

从严落实常态化防控


12月9日,海南省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挥部印发通知,要求进一步压实“四方责任”,从严落实常态化防控措施。通知详情如下。


一、压实属地责任,属地政府负总责


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把做好疫情防控作为当前最大政治任务,严格落实属地防控责任,全面实行“联防联控、群防群控”。


(一)健全平急一体化指挥机制。进一步加强市县指挥机制建设,24小时值守,做到组织不变、人员在岗、管理运行高效,始终保持激活状态。


(二)进一步完善协查机制。各市县要进一步强化区域协查专班,充实工作力量,通信、公安、卫生健康、疾控等部门有关工作人员合署办公。综合利用多部门信息,精准判定风险人员,通过电话、上门等形式,快速完成排查,并按照风险等级分类采取发送短信、赋码、核酸检测、健康监测、隔离等管控措施,确保每名风险人员排查、检测、健康监测或隔离措施到位。紧急情况下的属地疫情号码最新位置、活动轨迹、短信发送等数据支撑需求,由各市县区域协查联络员直接对接省区域协查专班提供支撑。


在协查过程中,各市县要落实“全省一盘棋”的工作思想,任务下达的第一个市县实行“首接负责制”,即在落实管控措施的同时,及时开展全流程的核查工作,期间中发现关联人员转移至省内其他市县的,应第一时间通知相关市县,并主动对后续管控落实情况进行跟踪问效。相关市县接到推送的协查任务后,应迅速开展核查工作,并将风险人员管控落实情况及时反馈任务来源市县。


(三)健全社区疫情防控工作体系。严格落实《新冠肺炎疫情社区防控方案》,建立“三级包保”制度,实行县(区)干部包乡镇(街道)、乡镇(街道)干部包行政村(社区)、行政村(社区)干部包户。建立“五包一”制度,由乡镇(街道)干部、社区网格管理员、基层医务工作者、民警、志愿者等共同负责落实社区防控措施。落实社区网格化管理机制,提前摸清社区人员底数,做好核酸筛查、流调溯源、人员转运、隔离管控、健康监测、服务保障等工作准备。


(四)充分发挥发热门诊哨点作用。采取网格化方式规划设置发热门诊,确保各地各县(区)均有发热门诊,引导有发热等症状患者在本县(区)就诊。落实首诊负责制,强化医务人员风险意识,提高新冠肺炎早期识别能力。对发热门诊患者全部进行新冠病毒核酸、血常规检测,切实发挥发热门诊哨点作用。


二、压实部门责任,加强本行业疫情防控工作监管


(一)各行业部门要落实主管责任。制定适合本行业特点的疫情防控技术方案,增强防控措施针对性。要指导所辖行业单位依法依规落实各项防控措施。


(二)建立健全本行业常态化督查检查机制。持续加强本行业、本领域疫情防控工作监管和执法检查,对于疫情措施落实不到位的单位,要依法依规立即责令停业整改。


(三)从严从紧从实落实社会面各项疫情防控措施。交通部门要牵头督促机场、码头、火车站、汽车站等交通重点场所,严格落实佩戴口罩、体温检测、查验“健康码”、查验行程轨迹等管理措施。商务部门要牵头督促商场超市、农贸市场、批发市场等场所,落实入场佩戴口罩、体温检测、查验“健康码”、公共区域消毒等措施,要加强场所内人员密度控制,提倡自助购物结算,减少等待排队时间。旅文部门要牵头督促网吧、酒店、图书馆、博物馆等密闭性公共场所,控制入场人流量,影剧院要隔座就坐,落实佩戴口罩、体温检测、定期通风和严格消毒措施。酒店要认真落实实名登记、佩戴口罩、体温检测、查验“健康码”、定期消毒、“一米线”等常态化防控措施,严格餐具消毒,提倡非接触式点餐结账,推荐使用公筷公勺,提醒就餐人员保持距离。卫健药监部门要重点检查医疗机构发热门诊和药店退烧药、感冒药的管理,督促各有关单位积极落实重点人群排查上报和新冠病毒核酸检测“应检尽检”工作。所有发热门诊(诊室)必须坚持使用海南省新冠肺炎健康服务系统。


三、压实单位责任,落实其主体责任主动防控


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要落实主体责任。


(一)完善疫情防控制度。做到有疫情防控方案、有专人负责本单位疫情防控工作、有适量防护物资储备。要在本单位建立自查机制,及时发现防控工作任务和措施存在的问题,及时予以整改。


(二)落实疫情防控要求。切实落实本单位人员出入管理、个人防护、测温扫码、健康监测、通风消毒等防控措施,要加强外出返岛员工的管理,禁止境外、国内中高风险地区、涉疫区旅居史的人员参加培训、会议、聚会等活动,监督返岛人员进行个人防护、健康申报、核酸检测、集中隔离等防控措施。要督促本单位人员及家属积极接种疫苗,尽快形成免疫屏障。


(三)加强防控知识宣传。各单位要通过微信群、公众号等,多形式、多载体、多渠道开展疫情防控知识宣传教育,督促单位所属人员及其共同居住人员做好自我健康监测,出现异常情况时及时向所在单位报告。


四、压实个人责任,做好个人健康防护和主动申报


所有人都应协助、配合、服从政府部门组织开展的防控工作。群众当好自身健康第一责任人,履行好疫情防控义务。


(一)强化防护意识。严格按要求规范佩戴口罩出行,养成勤洗手、常通风、少聚集、保持“1米线”安全社交距离、用公筷公勺等良好个人卫生习惯。


(二)做好健康监测。出现发热、干咳、乏力、嗅觉味觉减退、鼻塞、流涕、咽痛、结膜炎、肌痛、腹泻等不适症状时,要在做好个人防护的前提下,及时就近前往具有发热门诊(诊室)的医疗机构就诊,如实告知流行病学史,配合完成核酸检测,途中避免搭乘公共交通工具。


(三)落实防控责任。出入公共场所,要配合做好佩戴口罩、测温、验码、“1米线”等防控措施。有境外、国内中高风险地区、涉疫区旅居史和接触史情况主动向社区(村)、单位及时申报,并配合相关机构做好排查、集中隔离、居家观察、核酸检测等工作。对拒不配合防疫要求、故意隐瞒旅行史和接触史的,将依法依规追究法律责任。


对落实“四方责任”不到位的个人、单位、部门和属地政府,视情况启动问责,情节严重的将追究法律责任。



 来源:海南省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挥部

 东方市气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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