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若干政策的通知
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若干政策的通知
鄂政发【2016】60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实施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若干财政政策的通知》(国发〔2016〕44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推动1亿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72号)等精神,进一步加快我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推进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加大对吸纳农业转移人口地区的支持力度,现就实施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若干政策通知如下:
一、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子女平等享有受教育权利
各地要将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随迁子女义务教育纳入公共财政保障范围,全面落实地方保障资金,与中央和省级财政核定的义务教育转移支付资金统筹使用。按照统一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新机制的政策要求,适应城镇化过程中学生流动性加大的新形势,逐步实行以居住证为主要依据的随迁子女入学和升学考试政策,实现“两免一补”资金和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资金随学生流动可携带。将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随迁子女同等纳入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政策和建档立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施普通高中免除学杂费政策支持范围。将随迁子女在校学生信息同步纳入年度教育事业统计范围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为进城落户居民子女转学、升学提供便利。研究制定普惠性幼儿园的认定办法和支持措施,建立公办园生均拨款制度和普惠性民办园奖补制度,加强学前幼儿资助工作,通过政策引导和资金激励,支持扩大学前教育资源,确保农业转移人口子女同等享受学前教育权利。
二、支持建立覆盖农业转移人口的社会保障制度
做好农业转移人口纳入城镇基本养老、基本医疗、最低生活保障等方面的制度衔接工作。对年满16周岁且男未满60周岁、女未满55周岁的农业转移人口,可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在企业就业的,企业要按规定及时办理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有关手续。对于申请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居住证持有人,除审核年龄、身份证、居住证信息外,不得设置户籍性质、地域范围、就业证明等条件限制其参保。
加快落实城乡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和异地就医结算办法,积极推进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跨制度、跨地区转移接续。对于农业转移人口选择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省级和市、州、县财政按照参保城镇居民相同标准给予补助,避免重复参保、重复补助。完善城乡一体的医疗救助制度,实现城乡居民救助政策、救助内容、救助条件和救助标准统一。完善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转移支付办法,省级财政按照常住人口数及相应标准测算分配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转移支付资金,支持将进城农业转移人口纳入当地社区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加快建立城乡统筹、政策衔接、运行规范、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农业转移人口社会救助制度和养老服务体系。
三、加大对农业转移人口就业的支持力度
省级财政在分配就业补助资金时,充分考虑农业转移人口就业问题,将城镇常住人口和城镇新增就业人数作为分配因素,并赋予适当权重。各县(市、区)要统筹上级转移支付和自有财力,认真落实就业政策,支持进城落户农业转移人口中的失业人员进行失业登记,积极提供职业指导、介绍、培训及技能鉴定等公共就业服务和扶持政策。
四、支持将农业转移人口纳入城镇住房保障体系
各地要将符合条件的农业转移人口纳入本地城镇住房保障范围,按照市场配置和政府保障相结合的原则,鼓励农业转移人口通过市场购买或租赁住房,采取多种方式、多渠道解决农业转移人口居住问题。对农业转移人口首次在城镇购买住房的,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适当降低首付比例。对符合条件的、在市场上租赁住房的农业转移人口家庭发放租赁补贴。稳妥有序扩大住房公积金缴存面,将农业转移人口纳入覆盖范围,鼓励个体工商户和自由职业者缴存。落实放宽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等政策,支持缴存人异地使用。省级财政在分配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时,对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较多的地区给予倾斜支持。
五、支持提升城市功能,增强城市承载能力
各地要将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工作纳入本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在制定城乡规划时,充分考虑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进展情况,合理预测城市人口规模,通过科学规划、合理布局,进一步提升城市功能,增强城市承载力。建立城镇建设用地增加规模与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落户数量挂钩机制,按照“以人定地”原则,依据上一年度进城落户人口数量和用地标准,科学确定城镇建设用地增加规模,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在城镇落户的合理用地需求。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城市基础设施项目投资、运营,提高公共产品、公共服务的供给能力和效率。总结推广“四化同步”示范镇试点经验,加大对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较多的中小城镇城镇化发展的支持力度,引导农村二、三产业向县城、小城镇、产业园区集中,促进农业人口就近就地城镇化。
六、维护进城落户农民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
各地不得强行要求进城落户农民转让在农村的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或将其作为进城落户条件。要加快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体系建设,逐步建立进城落户农民在农村的相关权益退出机制,积极引导和支持进城落户农民依法自愿有偿转让相关权益,促进相关权益的实现和维护,但现阶段严格限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在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和充分尊重农民意愿的基础上,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探索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法自愿有偿流转,引导有稳定非农就业收入、长期在城镇居住生活的农户自愿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进一步稳定和完善农村承包制度,及时妥善化解各类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维护进城落户农民的合法权利。加快推进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结合不动产统一发证工作,做好“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发证,建立健全宅基地退出补偿机制,支持引导已在外居住的农民自愿退出宅基地和进城落户农民宅基地使用权依法自愿有偿转让。开展农村集体成员身份界定和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落实农民对集体资产股份的占有权和收益权,探索农民对集体资产股份的有偿退出权和继承权,分类推进集体资产确权到户,保护成员的集体财产权和收益分配权。
七、建立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奖励机制
建立健全实际居住地登记制度,加强和完善人口调查统计工作,全面掌握人口规模、人员结构、地区分布等情况,大力推进以公民身份证为唯一标识、以人口基础信息为基准的人口基础信息库建设,分类完善劳动就业、教育、收入、社保、房产、信用、卫生计生、税务、婚姻、民族等信息系统,尽快实现跨部门、跨地区信息整合和共享,为建立财政转移支付与农业转移人口挂钩机制提供有力的信息支撑。
省级财政建立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奖励机制,对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工作进展快、质量高的县(市、区)给予奖励。奖励资金根据落户人数公共服务成本、工作绩效、地方资金安排等因素测算分配。省级奖励资金由县(市、区)统筹用于加强农业转移人口公共服务供给、增强社区服务能力以及支持城市基础设施运行维护等支出。
八、完善有利于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转移支付制度
均衡性转移支付适当考虑为农业转移人口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等增支因素。省级财政在根据常住人口等因素测算分配均衡性转移支付的基础上,根据基本公共服务水平提高和规模增长情况进行动态调整,确保对财政困难地区转移支付规模和力度不减。市、州、县财政部门要参照省级做法,在分配相关资金时考虑为农业转移人口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等增支因素,鼓励贫困地区农业人口就近城镇化。
完善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奖补资金分配办法,省级财政在测算县级相关民生支出时,将常住人口作为重要因素,加强对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较多且民生支出缺口较大的贫困县级政府的财力保障。各地要统筹用好资金,确保将农业转移人口纳入基本公共服务保障范围,使农业转移人口与当地户籍人口享受同等基本公共服务。
九、建立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财政动态调整机制
省级和市、州、县财政部门要根据不同时期农业转移人口数量规模、不同地区和城乡之间农业转移人口流动变化、大中小城市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成本差异等,对转移支付规模和结构进行动态调整。落实经济较发达地区和中心城市的主体责任,引导其加大支出结构调整力度,依靠自有财力为农业转移人口提供与当地户籍人口同等的基本公共服务,省级财政通过适当方式对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工作成效较好的地方给予奖励。
建立健全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政策是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部署的重点改革任务之一,各级政府及其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提高认识、细化措施、狠抓落实,省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分工做好配合支持工作。各市、州、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人民政府要按照本通知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政策措施,并报省财政厅备案。
2016年1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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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省政府门户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