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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采砂今起正式入刑 最高可处7年以下有期徒刑

  11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公布《关于办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明确无证采砂可适用“非法采矿罪”定罪处罚,最高可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该《解释》将于今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9号)同时废止。

        根据《解释》,具有“依据相关规定应当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未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的”和“依据相关规定应当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既未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又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形之一,且符合《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和本解释第二条、第三条规定的,将以“非法采矿罪”定罪处罚。

        湖北水资源丰厚,拥有1061公里长江岸线,排名全国第一,同时还有汉江、清江等三级以上高等级内河航道1738公里。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对砂石需求量激增,但非法采砂屡打不绝。对此,长江委、长航局以及交通、水利等相关部门都采取过不同方式严厉打击,但按照《湖北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要求,只能对设备进行拆除,对责任人进行罚款。

        在今年初的两会上,全国人大代表、长航局局长唐冠军提出“关于依据《刑法》对非法采砂破坏长江航道行为严格追究刑事责任的建议”的议案,强烈呼吁非法采砂入刑。《解释》的施行让他特别欣慰,他说:“此次司法解释为依法打击非法采砂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持,对长江湖北段的岸线治理、航道建设具有极大推动作用。”

延伸阅读

武汉首个非法采砂执法基地投入使用

        昨日,武汉市沿江港口岸线资源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总指挥部通报,武汉市首个非法采砂基地建成投用。

        该基地位于洪山区武金堤外白沙洲码头附近,有一艘趸船和一艘执法艇。据介绍,由于此前没有执法基地,执法艇巡查执法时查扣的非法采砂船无处停靠,需临时租用商业码头,成本较高,不利于案件及时处置。新建成的执法基地不仅设备完善,还为海事、航道、水务、公安等相关部门预留办公空间,有助形成办案合办‘共同打击非法采砂行为。

        截至11月23日,武汉市今年共处理非法采砂船857艘,拆除机具115台。江岸、青山、汉阳、江夏、新洲等区正加紧采购执法艇,武汉市将在两江流域建设8个执法基地。

(来源 湖北日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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