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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的实施意见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加快培育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的实施意见 

鄂政办发〔2016〕93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外贸回稳向好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27号)和《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全省外贸回稳向好的实施意见》(鄂政发〔2016〕30号)精神,加快引进和培育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为我省广大中小微企业开拓国际市场提供集成服务,培育外贸竞争新优势,特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工作目标

  外贸综合服务企业是当前外贸发展的新业态和新模式。加快引进和培育外贸综合服务企业,是降低外贸成本促进外贸回稳向好的需要,是利用新兴贸易方式扩大我省外贸规模的需要,是调整外贸结构推动全省外贸转型升级的需要,对于全省外贸创新发展和扩大对外开放都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到“十三五”期末,全省力争引进5家以上省外知名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努力培育10家以上省级外贸综合服务企业,认定若干省级外贸综合服务试点企业和培育对象。鼓励各地结合实际,培育一批各具特色的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带动全省外贸加快发展。

工作任务

  (一)推动各地加快培育若干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各地要结合实际,着力在本地培育若干家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为中小微企业提供全流程集成服务,扩大当地优势产品出口。评选认定一批信用等级较高、服务能力较强的省级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对认定的外贸综合服务企业,海关、国税、检验检疫等部门按照规定调整分类管理等级,给予便利化措施;省财政、商务、地税、工商等部门做好相关服务,给予大力支持;并实施动态管理,定期考核评估,建立退出机制。

  (二)支持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充分运用跨境电子商务、市场采购贸易和新兴融资方式等多种手段融合发展。积极培育基于互联网的外贸新业态,支持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利用跨境电商等现代信息化技术为中小微企业提供服务;支持有实力的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建立海外仓,完善国际营销网络。同时,探索试行外贸综合服务与市场采购贸易、新兴融资方式等相互促进发展的方法和途径。

政策措施

  (一)出口退税便利措施。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3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优化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1号)要求,对省级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以自营方式出口国内生产企业与境外单位或个人签约的出口货物,符合规定的可由其按自营出口的规定申报退(免)税。按照出口企业分类管理办法的要求,实施差异化管理,可为退税管理类别为一类的外贸综合服务企业提供绿色办税通道(特约服务区),优先办理退(免)税业务,并建立重点联系制度,及时解决企业有关出口退(免)税问题。同时,对省级外贸综合服务企业提出的出口退税资质待遇等诉求,在不违背政策及风险可控的前提下给予大力支持,并提供全程跟踪服务。

  (二)海关通关便利措施。对省级外贸综合服务企业,海关优先进行高级认证企业认定,对通过海关高级认证的企业实施较低的进出口货物查验率,简化进出口货物单证审核,优先办理货物通关手续,优先安排办理加急通关手续。在确定进出口货物的商品归类、海关估价、原产地或者办结其他海关手续前,可以向海关申请凭保办理验放手续。对未获得AEO资格认证的省级外贸综合服务企业,提前予以业务指导,支持其运营发展,并视情况给予客户协调员制度待遇。

  (三)检验检疫便利措施。对省级外贸综合服务试点企业,检验检疫部门优先办理报检、查验和放行手续,在监管频率、抽检批次上给予便利。按企业信用等级和货物风险类别实施监管,诚信度高的企业,对其低风险产品实施快速放行,缩短验放周期。同时,在监管频率和抽检批次上给予便利,实施直报通放等便利化通关模式。建立和完善以风险管理为核心、高风险项目严密监管和低风险产品快速放行的监管机制。对省级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申报AA级报检资质,积极向国家质检总局予以推荐,并在未取得AA级资质前,将申报企业作为重点联系企业,根据其业务需要,提供通关便利化支持。

  (四)金融服务便利措施。引导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制、商业可持续前提下,加大对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鼓励金融机构积极给予外贸综合服务企业融资及息费优惠。在有利于维护国际收支基本平衡的前提下,支持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在进出口业务中使用外币或人民币结算,鼓励大型跨国外贸综合服务企业集团开展本外币资金池业务,方便企业对外贸易收付汇。加大出口信用保险支持力度,适当降低外贸综合服务企业投保出口信用保险费率。鼓励金融机构积极对外贸综合服务企业提供信用保险项下贸易融资便利。

  (五)财政扶持政策。完善现有省级和中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向和重点,对符合要求的省级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给予一定支持。

  (六)国际市场开拓支持措施。支持省级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组织中小微企业参加境外各类展览会及贸易促进活动,积极开拓国际市场,扩大出口。对其参加境外国际性或地区性展览会及在境外主办经我国相关主管部门批准的各类展览会给予支持。

  (七)其它支持政策。允许使用“外贸综合服务”作为企业注册名称中行业限定用语。支持外贸综合服务企业打造融合基础服务和金融服务的线上平台,对其所服务的中小微企业出口各环节实行标准化管理,提高运行效率和贸易便利化水平。支持外贸综合服务试点企业进一步完善线上服务平台,拓展增值服务。支持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培育对象建立线上平台,逐步由传统的线下接单向线上接单服务转变,扩大对中小微企业服务范围。

保障措施

  (一)建立跨部门工作协调机制。充分运用省外贸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协调和解决全省外贸综合服务工作中的突出困难和问题,重大事项专报省政府研究解决。省商务厅会同相关部门加快制定出台《湖北省省级外贸综合服务企业认定和管理暂行办法》,并及时组织协商,密切配合,确保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的各项支持政策措施落实到位。

  (二)加大服务力度。加大对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的宣传推介力度,提高其影响力,力促其发展壮大。采取挂点联系、上门服务、现场办公和“一企一策”等方法,帮助外贸综合服务企业解决实际困难和问题。支持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开展针对中小微企业的业务培训。

  (三)规范发展。外贸综合服务试点企业及培育对象要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断完善服务内容、提高运行效率、增强服务水平,积极主动发挥推动中小微企业扩大出口作用,切实促进我省外贸稳定增长。

  2016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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