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湖北如何依法有序推进煤矿总体关停退出?
为深入推进煤炭产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我省煤炭产业健康发展,2018年6月3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依法有序推进煤矿总体关停退出的意见》(鄂政办发〔2018〕27号,以下简称《意见》),全面部署煤矿关闭退出。为准确掌握和正确贯彻《意见》,现将《意见》的有关问题进行解读。
一、关于煤矿关闭退出的目标任务
全省2018年底前关闭退出包括9万吨/年及以下的煤矿;不符合安全、技术、环保、质量等条件的煤矿;长期停工停产、连年亏损、资不抵债、没有生存能力和发展潜力的“僵尸企业”。鼓励有条件的产煤市(州)煤矿整体关闭退出。
不再审批新的煤矿探矿权,停止核准新建煤矿项目、新增产能的技术改造项目。其中,对保障民生用煤的煤矿推迟关闭退出。对高山运输困难地区,确因承担群众生产生活用煤保障任务,且符合安全、技术、环保、质量等条件的煤矿,作为应急和保障煤矿,按照“破立结合,先立后破”的原则,推迟到替代能源建成后关闭退出。
二、关于煤矿关闭退出程序
《意见》要求各产煤市(州)人民政府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具体的煤矿关闭退出工作实施方案和配套政策。实施方案要精准到矿,确定关闭退出时间,“一矿一策”分类处置,做到依法依规关闭退出。
产煤县(市、区)人民政府与煤矿企业签订协议,就关闭退出时间、债务处置、职工和伤残人员安置、奖补方案等问题协商一致,依法签订煤矿关闭退出协议,并分清企业和政府各自承担的相关责任和义务。确定关闭退出的煤矿由各产煤市(州)人民政府在政府网站发布关闭退出煤矿名单公告。
产煤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撤除矿井生产设备、设施,炸封、填平矿井井筒,平整井口场地。组织相关部门停止供应并处理剩余火工品,停止供水供电,拆除供电设备。建立关闭退出煤矿档案资料,及时公告验收合格的关闭退出煤矿名单。工商、国土、安监、公安等部门根据公示名单注(吊)销关闭煤矿的有关证照,并在颁证部门官方网站予以公示。
三、关于煤矿关闭退出的政策措施
一是对关闭退出煤矿实施资金奖补,由省财政统筹中央和省级奖补资金,按照每万吨90万元资金奖补标准奖励市县政府。2018年以后关闭退出的煤矿,省级财政原则上不再安排奖补资金。
中央奖补资金用于关闭退出煤矿的职工安置。省级和各地设立的专项奖补资金、产能置换指标交易资金等,在确保职工安置的前提下,可用于债务化解和转型发展等。
鼓励各产煤市(州)、县(市、区)设立专项奖补资金。
二是《意见》提出省级财政通过财政转移支付方式支持关闭退出煤矿县(市、区)用于关闭退出、转型发展、能源替代建设。
三是《意见》还包括推动产能交易提高收益、及时返还资源价款、支持关闭退出煤矿发展其它产业等支持政策,支持煤矿关闭退出。
四、关于煤矿安全生产
《意见》要求进一步对关闭退出煤矿和推迟关闭退出煤矿的安全生产提出了要求,强化煤矿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地方政府属地管理责任和部门安全生产监管责任,明确各有关部门职责。严格煤矿复工复产程序,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等法律法规,严格监管监察,严厉打击煤矿假整改真生产、边建设边生产等违法违规生产建设行为,严防已关闭退出煤矿死灰复燃。
五、关于煤矿关闭退出后的能源保障
煤炭既有能源属性,也有民生属性。为避免发生北方部分省份煤改气出现的问题,确保煤炭关闭退出不影响群众生产生活,《意见》要求各地立足资源状况,加快清洁煤、电力、天然气等替代能源建设。考虑蒙华铁路及其配套工程建成通车时间和替代能源建设工期等因素,要求煤矿关闭退出地区用5年时间完成替代能源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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