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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安监部门开展职业健康“打非治违”专项行动

  今年3月份以来,我省安监部门“雷霆出击”,开展职业健康“打非治违”专项行动,以“违法必打、除违务尽”的态势,对职业病危害严重的重点行业(领域)的企业职业病防治工作开展突击检查和亮剑执法。对此,记者进行了跟踪采访。

企业未开展职业健康体检

  近日,黄冈市安监局收到一份投诉。其内容是“某央企驻黄冈分公司的一个作业网点,对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员工只进行了常规性体检,没有组织开展职业健康体检,违反了《职业病防治法》相关规定。”


  接到举报后,安监人员立即到该公司进行现场调查。经查,发现举报投诉材料反映的情况属实。同时,该企业还涉及未建立和落实职业病防治责任制、未及时如实开展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等6大职业健康违法行为。随后,安监执法人员向该公司下发了《关于督促落实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的通知》,要求其迅速排查隐患,制定全面整改方案,并在月底前完成整改。


  该公司主要负责人高度重视,专门成立工作专班,组织对公司所辖67个作业网点按照统一要求、统一标准进行整改。整改完成后,该公司顺利通过安监局复查验收。


  该市安监局党组成员、职业健康分管领导曹玉海说:“《职业病防治法》规定,对从事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定期组织职业健康体检,体检费用由企业承担。对于涉嫌侵害劳动者权益的违法行为,不论是谁都要一查到底,绝不姑息。”

无专人负责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

  今年5月7日,襄阳市保康县安监局人员进行日常执法检查时,在九里川保神磷化有限责任公司石灰山磷矿白沙沟矿井,发现该矿井粉尘浓度明显超标,询问中得知该段采区从事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人员,不是专职人员。该作业人员除日常监测粉尘、噪声外还兼任矿井安全员和通风工。


  “职业卫生监测和检测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工作,非专职人员从事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不能正确操作检测仪器和装备,且采集的数据可能无效,对现场的职业病防治和监管起不到应有的作用。”该县安监局副局长王正奎介绍。


  《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未实施由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或者监测系统不能正常监测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保康县安监局责令该矿井限期整改,并处予7万元的行政处罚。目前,该企业已将罚款全部缴纳到位。


隐瞒职业病危害因素

  “你们所从事的电焊岗位有哪些职业危害因素?”“你们知道应当如何防护职业危害?”“防护不当会有哪些严重后果?”5月28日,面对襄阳市安监局检查组提问,枣阳某摩擦材料有限公司几名焊接作业人员一片茫然。


  襄阳市安监局职业健康科科长王伟说:“企业在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必须将工作场所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可能造成的损害后果、企业提供的防护设施和相关待遇在合同中如实告知劳动者,如不签订劳动合同职业病危害因素告知书,企业就可能涉嫌侵害劳动者权益。”


  检查人员进一步调查了解到,该公司也没有安排专人负责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为此,襄阳安监局责令该企业限期整改并进行了行政处罚。


  目前,该企业已与每一名接触危害的员工重新签订了劳动合同,并组织全员开展了职业健康培训和体检,采购了符合要求的劳动防护用品,按需发放员工并监督正确佩戴。

记者手记

锱铢必较才能防微杜渐

  或许,职业健康执法检查,您感受到的是检查人员在一些细枝末节问题上的“较真”,看似“提不上筷子”,但正是这种对职业健康违法行为零容忍的态度、“锱铢必较”的决心,才能防微杜渐、让隐患无处藏身。


  安全生产领域,“海恩法则”广为引用。每一起严重事故背后,有着29次轻微事故和300起未遂先兆。这也意味着,每一起职业病危害长期接触患病,都会有300多次能防患未然的预警。小漏洞可能会产生“蝴蝶效应”,酿成大祸。小的弊端量化积累到了一定程度,就会发生质变,成为祸害。


  从某种程度上看,排斥检查中发现的“锱铢”,其实就是听不见“警笛”,看不到“警灯”。只有重视这些预警,及时消灭变坏的可能,才能远离“祸端”。


  珍视“锱铢”,就是珍视安全、珍视生命。

(来源:湖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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