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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了!个税缴纳方式出炉!明年湖北人个税这样缴!

新修改的个人所得税法

将于2019年1月1日正式实施

近日,

新个人所得税法的征管办法出台!

一起来看↓


01

最新工资、劳务等所得

缴个人所得税实操细则



2019年实施的新个人所得税法,明确了居民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在缴纳个人所得税时,日常采取累计预扣法进行预扣预缴;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采取基本平移现行规定的做法预扣预缴。


何为累计预扣法?

计算公式为: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累计收入-累计免税收入-累计减除费用-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其中,累计减除费用按照5000元/月乘以纳税人当年截至本月在本单位的任职受雇月份数计算。



这个算是正式的预扣方法!

举例来说:

举例1:

一职员2015年入职,2019年每月应发工资均为10000元,每月减除费用5000元,“三险一金”等专项扣除为1500元,如果从1月起享受专项附加扣除1000元,没有减免收入及减免税额等情况,以前3个月为例,应当按照以下方法计算预扣预缴税额:

1月份:(10000-5000-1500-1000)×3%=75元;

2月份:(10000×2-5000×2-1500×2-1000×2)×3%-75=75元;

3月份:(10000×3-5000×3-1500×3-1000×3)×3%-75-75=75元。


除工资、薪金外,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次或者按月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其中,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70%计算。


在计算减除费用时,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按800元计算;每次收入4000元以上的,减除费用按20%计算。


居民个人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个人所得税的预扣预缴方法,基本平移了现行税法的扣缴方法,特别是平移了对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费用按800元计算的规定。这种预扣预缴方法对扣缴义务人和纳税人来讲既容易理解,也简便易行,方便扣缴义务人和纳税人操作。


02

个税预扣方法

举例说明


1、2019年2月份将第一次按照新税法申报个人所得税,对应的是2019年1月份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以职工的收入减除基本减除费用5000元、专项扣除(三险一金,下同)、专项附加扣除以及其他允许扣除的项目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预扣预缴税率表》计算预缴个人所得税。


举例2:

比如1月份应付张三工资15000元,当月专项扣除为2000元,专项附加扣除合计为3000元,则应纳税所得额=15000-5000-2000-3000=5000元,


对应税率为3%

应纳税额=5000*3%=150元


提示,企业应当在2019年1月份发放工资环节按照上述规则计算预扣个人所得税150元。


2、2019年3月份第二次申报时,以2019年1月份及2月份实际发放工资薪金总和减除基本减除费用5000元/月*2个月、1、2月份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其他允许扣除的项目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预扣预缴税率表》计算累计应预缴个人所得税额。


3月份申报时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额=累计应预缴个人所得税额-已预缴个人所得税额


举例3:

2月份应付张三16000元,当月专项扣除为2100元,专项附加扣除合计为3050元,则


累计应纳税所得额=(15000+16000)-(5000*2)-(2000+2100)-(3000+3050)=10850元,对应税率为3%

累计应纳税额=10850*3%=325.5元


3月份申报时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额=325.5-150=175.5元


提示,企业应当在2019年2月份发放工资环节按照上述规则计算预扣个人所得税175.5元。


以后每个月以此类推,直到2020年1月申报2019年12月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这就是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三款所指的纳税年度。2020年2月份,从头再来!


03

个税专项抵扣细则


01
 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


具体规定:

纳税人的子女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子女,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名词解释:

学前教育:年满三岁至小学入学前教育

学历教育:义务教育(小学、初中教育)、高中阶段教育(普通高中、中等职业、技工教育)、高等教育(大学专科、大学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教育)


注意事项:

父母可选择其中一方按100%扣除;也可由父母双方分别按50%扣除。


留存备查资料:

纳税人子女在境外接受教育的,需留存学校录取通知书、留学签证等相关教育的证明资料。


02
 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


具体规定:

纳税人在中国境内接受学历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学历教育期间赞找每月400元定额扣除;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按照3600元定额扣除。


注意事项:

同一学历继续教育的扣除期限不能超过48个月。

本人接受本科及以下学历继续教育的,可由父母扣除,也可由本人扣除。


留存备查资料:

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留存相关证书等资料。


03
 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


具体规定:

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发生的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支出,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累计超过15000元的部分,由纳税人在办理年度汇算清缴时,可按每年80000元标准限额据实扣除。


留存备查资料:

医药服务收费及医保报销 相关票据(或复印件)等资料


04
 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


具体规定:

纳税人本人或其配偶单独或共同使用商业银行或者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或其配偶购买中国境内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在实际发生贷款利息的年度,按照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注意事项:

纳税人只能享受一次首套房贷款的利息扣除;

夫妻双方可选择其中一方扣除。


留存备查资料:

住房贷款合同、贷款还款支出凭证。


05
 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


具体规定:

纳税人本人或其配偶在主要工作城市没有自有住房而发生的住房租金支出,可以按照以下标准定额扣除。

直辖市、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及是国务院确定的其他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500元。

市辖区人口超过100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100元。

市辖区人口不超过100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800元。


名词解释:

主要工作城市:纳税人任职受雇的所在城市;无任职受雇单位的,为受理其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的税务机关所在城市。


注意事项:

夫妻双方主要工作城市相同的,只能由一方扣除住房租金支出;

纳税人及其配偶不能同时分别享受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专项扣除


留存备查资料:

住房租赁合同、协议等有关资料。


06
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


具体规定:

纳税人赡养一位及以上被赡养人的赡养支出统一按照以下标准定额扣除。

纳税人为独生子女的,按照每月2000元标准定额扣除;

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的,与其兄弟姐妹分摊2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每人分摊不能超过1000元。


名词解释:

被赡养人指年满60岁的父母及子女均去世的年满60岁的祖父母、外祖父母

注:留存备查资料需保留5年。


04

还有不到10天新个税就要实施了

除了个税扣缴

新个税的这些小知识你也需要知道!


新个税近日备受关注。关于个人所得税,想必大家都十分关心,让我们通过以下问题一起再了解下新个人所得税吧!


一、如何确定居民个人与非居民个人呢?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居民个人。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不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非居民个人。非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其中,纳税年度是自公历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二、哪些个人所得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共9项。(一)工资、薪金所得;(二)劳务报酬所得;(三)稿酬所得;(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五)经营所得;(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七)财产租赁所得;(八)财产转让所得;(九)偶然所得。


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非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项计算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取得前款第五项至第九项所得,分别计算个人所得税。


三、如何确定居民的个人所得应纳税所得额


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专项扣除,包括居民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专项附加扣除,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支出,具体范围、标准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确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四、哪些个人所得可以减免个人所得税


免征: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1)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2)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3)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4)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5)保险赔款;

(6)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退役金;

(7)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基本养老金或者退休费、离休费、离休生活补助费;

(8)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9)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10)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免税所得。


减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具体幅度和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并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1)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

(2)因自然灾害遭受重大损失的。


国务院可以规定其他减税情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来源:湖北日报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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