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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证便民,湖北再取消2项税务证明事项!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和服务民营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鄂税发〔2018〕118号)要求,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决定取消2项税务证明事项,分别是:

主要内容

此次决定取消的2项税务证明事项,一项是上年度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的省内汇总纳税企业所属的二级分支机构,需向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小型微利企业相关证明;另一项是纳税人办理个人购买家庭唯一普通住房契税优惠事项时,需提交的户口簿、结婚(离婚)证等资料。

替代措施

2项税务证明事项取消后,由税务机关通过内部信息共享或政府部门间信息共享替代,行政相对人无需再报送相关资料。

施行日期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取消2项税务证明事项的公告(2019年第1号)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自公告之日起,公告取消的2项税务证明事项停止执行。


记者:喻敏

通讯员:朱彦

编辑:蔡佳圆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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