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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湖北规范省属国资企业资产租赁行为

近日,省政府国资委出台了《省政府国资委出资企业资产租赁管理暂行办法》,从五个方面加强监管,规范省政府国资委出资企业资产租赁行为,堵塞国有资产监管漏洞,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办法》对省出资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实行全覆盖,明确各企业是资产租赁行为的责任主体,省出资企业对各级子企业承担监管责任,并要求各企业须建立健全资产租赁管理制度,实行制度备案管理。要求各企业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制定招租方案,公开招租择优确定承租方,并提前10个工作日公开发布招租公告。对资产租赁年均租金底价1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须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进行。



《办法》规范了租赁底价、租赁期限等内容的确定方式,规定各企业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须对相关资产进行评估并经省出资企业备案,作为确定租金底价的参考依据。企业资产租赁期限一般不得超过5年,特殊情况不超过10年,租赁期满须收回重新招租。



省出资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资产租赁应严格履行内部决策程序,企业整体资产租赁情况应作为企务公开的重要内容充分听取企业职工的意见,接受职工监督。



省出资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在资产租赁过程中出现违法违规行为,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将按照管理权限依法依纪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记者:刘曲

通讯员:马驰

编辑:韩安然

来源:湖北省国资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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