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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管执法行为规范出台,湖北为执法人员定下这些标准!

导 读


城管执法哪些事该做、哪些不该做?哪些话该说、哪些不能说?4月1日,省住建厅印发《湖北省城市管理执法行为规范细则》(以下简称规范),从执法纪律、办案规范、装备使用、着装规范、仪容举止等方面,为全省城市管理执法人员定下“尺度”。

(资料图)

标准细化让执法更有“章法”

     

城管执法应严格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细则》要求,执法人员应依据法定权限、范围、程序、时限履行职责,不得有选择性执法,威胁、辱骂、殴打行政相对人,酒后执勤、值班,通风报信、隐瞒证据、开脱责任,打击报复行政相对人或其他违反工作纪律的行为。

 

执法人员应具备相应的法律知识和专业技能。在调查、检查及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时,应主动向行政相对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运用执法记录仪,不间断记录执法过程。

 

在进行询问或者检查时,应制作笔录,笔录须经执法人员和行政相对人签名或盖章。在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前,执法人员还应依法告知行政相对人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行政相对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听取行政相对人的陈述、申辩。行政相对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应当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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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时应身着统一制式服装

《细则》对我省城管执法人员着装作出了详细要求,包括按季节规范穿着统一的制式服装,佩戴帽徽、肩章、胸徽、胸号扣等统一的标志标识。

 

装备使用方面,执法专用车辆应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要求喷涂标志标识。执法人员驾驶或者暂时停放执法专用车辆执法时,须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等。

仪容举止和语言须规范

《细则》要求执法人员应当保持头发整洁,不得染彩发,男性不得留长发,女性发垂不得过肩等。

 

在实施执法时,执法人员应当举止端庄、姿态良好、行为得体,不得边走边吃东西、在公共场所或者其他禁烟场所吸烟、背手揽腰、嬉笑打闹等。

 

执行公务时用语要文明规范,不得对行政相对人使用粗俗、歧视、训斥、侮辱以及威胁性语言等。


至此,2014年3月版的《湖北省城市管理执法人员行为规范(试行)》同时废止。

  

记者:张均

编辑:梁唯雅

通讯员:郑玲慧

来源:省住建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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