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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严肃规范红领巾等少先队标志标识使用

红领巾是中国少年先锋队的标志,它代表红旗的一角,是革命先烈的鲜血染成,不得用于商业宣传。近日,湖北省市场监管局、省教育厅、共青团湖北省委三部门联合发文,在全省范围内,严肃规范红领巾等少先队标志标识的使用,进一步加强少先队组织工作,提高全社会对于红领巾的深刻含义及对于少先队员的重要意义的认识。


即日起,湖北省各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有针对性地开展专项检查,特别是学校周边、少年儿童活动聚集场所等重点区域,“六一”儿童节、“十一”国庆节等节假日期间等重点节点,重点排查违法违规使用少先队标志标识、利用少先队标志标识进行商业宣传活动等问题。各地教育局将加强对中小学宣传活动的规范管理,杜绝商业广告进入中小学校园。各地团委将组织中小学校少先队开展自查,了解少先队员佩戴使用红领巾、队徽、队旗、队歌和呼号、誓词、队礼、队委标志、鼓号等学校少先队标志标识基本情况。


对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国少年先锋队队旗、队徽和红领巾、队干部标志制作和使用的若干规定》的行为,相关部门将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背景】


中国少年先锋队是中国共产党创立和领导的少年儿童群团组织,是少年儿童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的学校。


红领巾是中国少年先锋队的标志,它代表红旗的一角,是革命先烈的鲜血染成。


红领巾等少先队标志标识是对少年儿童宣传爱党爱国、理想信念、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特有的载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七项规定:广告不得妨碍社会公共秩序或者违反社会良好风尚。第三十九条明确规定:不得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内开展广告活动,不得利用中小学生和幼儿的教材、教辅材料、练习册、文具、教具、校服、校车等发布或者变相发布广告,但公益广告除外。


《中国少年先锋队队旗、队徽和红领巾、队干部标志制作和使用的若干规定》第十三条明确规定:中国少年先锋队队旗、队徽和红领巾、队干部标志及其图案不得用于商标、商业广告以及商业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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