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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救助额度 增加精神慰藉 加快救助速度 湖北改进完善临时救助制度

7月3日,省民政厅、省财政厅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对现有临时救助政策进行了完善、优化和拓展。


目前,全省已建立“救急难”救助体系,困难群众遭遇火灾、交通事故、重大疾病等意外变故,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均可以向当地民政部门申请临时救助。针对现有临时救助政策不足,省社会救助办负责人介绍,根据《实施意见》,我省将细化临时救助对象类别,分为急难型和支出型两类救助对象,并且明确了对象认定条件,提出临时救助不针对特定人群、身份,只确定是否发生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


此外,简化优化审核审批程序,对于急难型临时救助,可不开展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不开展民主评议,救助时限缩短至2个工作日;调整提高临时救助标准,委托乡镇审批的额度从过去低保标准的2.5倍提高至城市低保标准的4倍,发生重大生活困难的,可通过县级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协调机制,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适当提高救助额度;拓展完善救助方式,可通过临时救助提供临时照料护理、心理抚慰、精神慰藉等救助服务;加强与慈善救助衔接,积极探索政社联动模式,搭建救助平台,慈善组织可为有需要的救助对象提供托养照料服务。


《实施意见》还明确,乡镇要建立临时救助备用金制度,用于处理紧急性突发事件,进一步提高临时救助的时效性。


(来源:湖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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