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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相关建设管理办法出台 小区配套幼儿园不得办成营利性
7月15日获悉,省教育厅、发改委、自然资源厅、住建厅联合印发的《湖北省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已正式施行,办法规定,配套幼儿园与首期建设的居民住宅区应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
按办法规定,地方政府在旧城(棚户区)改造、房地产开发、撤村建居、易地扶贫搬迁和公租房、政策性租赁房、安置房等居民住宅区建设时,要将配套建设幼儿园纳入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规划,并按照标准和规范建设。如未达到配套建设标准要求的,要单独选址建设、改建、扩建或扩大区域内其他新建住宅区配套幼儿园建设规模,来配置普惠性幼儿园。按照“谁开发建设、谁完善配套”的原则,开发建设单位(含土地竞得单位)是配套幼儿园建设的责任主体。
配套幼儿园建成后,开发建设单位要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完整的工程档案资料移交给当地县级教育部门。教育部门接收配套幼儿园后,要将其办成公办幼儿园或委托办成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不得办成营利性幼儿园。而且,配套幼儿园要优先满足本小区居民适龄儿童就近入园。
此外,办法还规定配套幼儿园属公共教育资源,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改或闲置,不得出租、出售、转让、抵押或改变用途。确有必要征收或占用的,须经当地县级教育部门同意,先建后拆,就近易地重建,妥善安置在园幼儿,不得影响或者中断正常教学。
据了解,今年我省学前教育将在普及基础上扩大普惠,支持新建、改扩建一批公办园,扶持民办园提供普惠性服务,确保到2020年公办园和民办普惠园在园幼儿占比不低于80%。制定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办法是举措之一。
(来源:湖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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