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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民族团结进步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评选表彰启动

10月17日从省民宗委获悉,经省委、省政府同意,湖北省民族团结进步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评选表彰工作近日启动。


本次评选表彰范围是2014年第四次全省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以来,为全省民族团结进步事业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

△ 评选对象坚持面向基层和工作一线,重点向民族地区、深度贫困地区、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服务管理重点地区、维护民族领域和谐稳定和对口支援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地区和部门倾斜;

△ 厅局级以上单位、干部和县级党委、政府不作为推荐对象,县处级干部不超过先进个人总数的5%,部门主要领导(法人)数量不超过先进个人总数的10%;

△ 统战民宗系统推荐的先进个人,需从事民族工作3年以上,且总数控制在先进个人总数的10%以下;

△ 推荐对象在全面考虑民族成分代表性的基础上,妇女代表不少于20%。


该评选表彰每五年一次。自1988年以来,我省先后四次召开全省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截至目前,我省受到国务院表彰的民族团结进步模范集体120个、模范个人125人,受到省政府表彰的先进集体184个、先进个人248人。


(来源:湖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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