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未成年人保护法》终于要修订了!

最近

两部关于未成年人的法律

迎来大修


10月26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举行分组会议,审议《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订草案)》等。


校园霸凌引关注,

谁来保护“少年的你”?


最近,电影《少年的你》在全国热映,再一次将校园霸凌话题带入公众视野。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去年发布的《校园暴力司法大数据专题报告》,校园暴力案呈逐年下降趋势,2015年全国法院一审审结校园暴力案1000多件,2016年、2017年分别同比下降16.51%和13.37%。其中,11.59%的案件受害人死亡,但是每一起个案都让人揪心。



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分组审议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订草案。这次提请审议的修订草案将着力解决校园安全、学生欺凌、性侵害未成年人、未成年人沉迷网络等问题。


委员建议:

进一步研究未成年人犯罪入刑年龄


吕薇委员说,新的形势下,要对未成年人恶性犯罪加强惩处,要加大监护人的法律责任,同时要及早发现有不良行为、特别是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及早采取措施,加强教育、矫治和约束。


“同时,希望有关部门能够进一步研究未成年人犯罪入刑的年龄、恶性犯罪的刑罚。”


周敏委员建议,对未成年人严重暴力行为的情况予以高度关注,“屡教不改又实施极端残忍行为的未成年人,我们对他们是不是还要与其他未成年人一视同仁地保护?”


周敏说,按照现行刑法的规定,必要时对14岁以下严重暴力行为的未成年人由政府进行收容教养。


“收容教养的效果如何?应该怎么做才能使得收容教养取得更好的效果?收容教养是否是最有效的处理方式?建议对这些问题进行认真研究,如果能够在这两部法律修改的时候作出相应规定,既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同时又要有一定的惩处功能,才能更好地维护社会的秩序,保护未成年人的利益。”


周敏说,保护了实施残忍行为的未成年人的利益,其他受害的未成年人的利益谁来保护?建议再研究。


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委员谭琳建议对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不予刑事处罚的未成年人要给予矫治及处罚。


“对这类未成年人,应通过收容、教养等措施加大处罚力度,同时应该对其监护人进行强制教育,拒绝接受强制教育的,应该规定他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委员建议:

未成年人严重犯罪重复犯罪不应轻罚


今年7月份,全国人大常委会曾经就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当时征求意见稿中第5章,规定的是对不予刑事处罚行为的矫治。鲜铁可委员表示,这次修订草案把这章删除了,分级处置制度就缺少了重要一环,会导致司法机关在“一放了之”或者“一判了之”之间左右为难。


也有与会人员建议保留并完善收容教育制度。李钺锋委员说,对于未成年人严重犯罪和重复犯罪的,不应该再减轻处罚。可以考虑作身心健康和行为能力鉴定。如果发育成熟具有完全民事能力的可以按成年人进行处罚。


审议中,还有与会人员建议设立未成年人重罪审判的特别法庭,统一审理未成年人重罪犯。殷方龙委员建议,对未成年人犯罪并不宜一刀切、统统不追究法律责任,有的情节特别恶劣、民愤极大的,可以考虑个案的特别处理。包括扩大群众参与陪审团,多一些社会成员来参加,既可以使犯重罪的未成年人得到应有的惩处,又可以得到人民群众广泛认同,对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可以产生更好的震慑、教育作用。


此外,还有与会人员建议草案增加家庭监护失职的责任。吴月委员表示,家庭对未成年人的成长、价值观形成具有决定性作用,既是未成年人社会化过程的重要环境,也是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坚实屏障。从某种程度上说,未成年人犯罪意味着家庭教育的失败。草案没有规定家庭成员监护失职在未成年人犯罪中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由于监护不良或缺失受到惩戒的监护人更是微乎其微。因此,建议在草案中明确“监护人失职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切实将未成年人犯罪的家庭预防由口号变为可操作的法律条文。


(来源:人民日报客户端)


热文推荐

· 武汉市公安局被公安部荣记集体一等功

· 关于印发《湖北省2019年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实施方案》的通知

· 住鄂全国政协委员参加全国政协连任委员学习研讨班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