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胜诉公告】天津东方律师事务所房屋所有权确权纠纷胜诉判决!4000-657-8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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顶名买房,房产证没有自己的名字,
如何确认房屋所有权?
作为物权所有权的一种,房屋所有权确认纠纷较为特殊,房屋所有权的公示方式为登记,而生活中,由于一些地方政策原因,房屋登记的所有人往往不是房屋的实际所有人。但因登记所有人家庭纠纷或者其他原因,以实际所有人会提出一个房屋所有权确认之诉,确认其房屋所有权。本期,姜律师浅谈如何确认房屋所有权。
案情简介
案由:房屋所有权确权纠纷
原告:费**,女,1982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律师,天津东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一:王**,男,1982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北辰区***。
被告二:王**(系被告一父亲),男,1954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北辰区***。
案情概述:本案系房屋所有权确权纠纷。本案原告与被告一王**为夫妻关系,被告二王**是被告一王**的父亲。2008年原告与被告一王**结婚,二人于 2010 年购买了诉争房屋,首付及还贷由夫妻二人共同承担,但因购房时使用的是被告二王**的购房指标,故购房合同上只填写了被告一王**和被告二王**的姓名,2011年原告与被告一王**及其父母签署了一份见证书证明该诉争房屋属于原告与被告一王**所有,2015年被告一王**先后两次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主张房屋份额,均未获得法院支持,原告为保障自己的权益,决定向法院提起确权之诉。
审判结果
经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判决如下:一、坐落于天津市北辰区**的房屋系原告费**及被告一和被告二共有,原告与被告一享有99%的份额,被告二享有1%的份额;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说
围绕涉案房屋,在进行房屋所有权确认纠纷相关证据的准备时,首先明确涉案房屋的性质,然后再着手准备相关证据。本案涉及到顶名购房,其主要问题是房屋的权属问题,确定纠纷房屋的产权,明确产权的转移时间以及相关款项的支付时间,是正确解决纠纷的前提。本案中其中可提供的证据主要包括商品房买卖合同、贷款借款合同、见证书、首付款支付凭证、还款明细以及居委会证明等。根据上述相关证据,法院认定房屋系双方婚后购买,原告与被告一支付了房屋的预付款,并偿还了房屋贷款利息及本金至起诉之日,因此房屋产权登记为被告一王**的份额应属夫妻共同财产。另外,本案中见证书能非常真实地体现当事人的真实意愿,因此一定要重视家庭间的书面协议约定等书面证据。最后,能够确定房屋99%的夫妻共同份额,本案委托人对此感到满意。
判决书
本案结语
房屋所有权确认纠纷的根本还是在于对事实情况的还原过程,要综合考虑当时各方面因素并结合日常综合判定。总之,虽然房屋产权证可以证明所有权人,但仍应根据当事人之间的约定、出资等情况,认定房屋实际出资情况和时间节点才能真正认定实际所有权人。
律师介绍姜丽琴 资深律师
中共党员
南开大学法学学士学位
河西区优秀律师、天津市法律援助律师。
同时具有工程师、人事部二级翻译职称。
执业十余年,具有律师界少有的文、理、外多专业的丰富工作经历以及海外工作的经历、多年外企工作经验。能够熟练地将日语作为工作语言为用户提供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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