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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微观】起诉离婚的条件是什么?
东方律师事务所创建于1988年,是天津第一家合作制律师事务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命名的先进合作制律师事务所。律所始终秉承“公正、平等、自由”的法律理念,为当事人提供规范、高效、便利、快捷的法律服务 ,以学者型的严谨态度、专家型的服务水平、团队型的服务方式,为客户提供个性化、专业化的法律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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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 02 12
星期五
1、依法办理了结婚登记的合法配偶。即不包括非法同居的男女双方也不包括事实婚姻。
2、要求“双方自愿”即配偶双方就离婚问题达成一致的意思表示,并且这种意思表示必须真实、自愿。因受对方或他人的欺诈、胁迫或因重大误解所作出的离婚的意思表示无效。
3、必须具备“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的法定要件。“适当处理”是指协议离婚双方当事人就子女抚养和财产问题处理达成协议。其中,子女问题适当处理,包括未成年人子女由何方承担监护责任,子女的抚养费和教育费如何负担,子女的姓氏是否改变等。财产问题,包括共同财产合理的分割与处理,对共同债务的分担,对住房的分配,对生活困难方的经济帮助等内容。并且,以上条件也是离婚协议书所应当包含的内容。
专职律师
张来
天津东方律师事务所
法学硕士学位,毕业于中国海洋大学,中共党员,专注于婚姻家庭纠纷、公司股权、债权债务纠纷、征地拆迁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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