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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普法】3.8妇女节就要来了?你知道有哪些妇女权益保护法吗?

东方律所品宣部 天津东方律师事务所 2022-0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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妇女权益保障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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妇女

保障妇女权利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焦点,马上就是一年一度的“3.8”妇女节了,那么妇女节这是怎么来的呢?中国的女性们在法律上都享有哪些权利呢?下面我就为大家解答一下这两个问题。



国际妇女节全称“联合国妇女权益和国际和平日”,在中国又称“国际劳动妇女节”、“三八节”和“三八妇女节”。是在每年的3月8日为庆祝妇女在经济、政治和社会等领域做出的重要贡献和取得的巨大成就而设立的节日。

从1909年3月8日,美国芝加哥劳动妇女罢工游行集会;1910年8月决定每年的3月8日为国际妇女节,从此,“三八”节就成为全世界劳动妇女为争取和平、争取妇女儿童的权利、争取妇女解放而斗争的伟大节日!



妇女权益保障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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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妇女权益保障法》我知道,是我国第一部以妇女为主体、全面保护妇女各项合法权益的法律。目前,我国已经制定了《妇女权益保障法》、《婚姻法》、《母婴保健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反家庭暴力法》等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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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详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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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四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培养和选拔妇女干部”。

第四十九条规定“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禁止破坏婚姻自由,禁止虐待老人、妇女和儿童”。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一百零四条规定“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

第一百零五条规定“妇女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民事权利”。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四十条规定“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出现有关情形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第二百四十一条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二条规定“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规定“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第十五条规定“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对他方加以限制或干涉”

第二十二条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

第三十四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十三条规定“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在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第二十七条规定“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用人单位招用人员,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用人单位录用女职工,不得在劳动合同中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第二条规定“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实行男女平等是国家的基本国策”“国家采取必要措施,逐步完善保障妇女权益的各项制度,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的歧视”“国家保护妇女依法享有的特殊权益”“禁止歧视、虐待、遗弃、残害妇女”。《妇女权益保障法》对妇女的政治权利、文化教育权益、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财产权益、人身权利、婚姻家庭权益都作出了详细的规定。

这里,小编需要特别说明的是第三十四条“妇女享有的与男子平等的财产继承权受法律保护。在同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中,不得歧视妇女”“丧偶妇女有权处分继承的财产,任何人不得干涉”第三十五条进一步规定“丧偶妇女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公、婆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其继承权不受子女代位继承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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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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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家暴说不!法院发人身安全保护令保护妇女权益】张某(女)与被申请人李某(男)是夫妻关系,二人均系再婚,未共同生育子女。2021年1月,张某与李某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张某报警后民警现场调解,并告诫双方冷静对待感情问题;之后,张某发现李某有跟踪行为再次报警;1月26日,李某到张某妹妹的家中寻找张某,情绪激动之下将自己的头砸破,张某再次报警。

因李某的上述行为及其他过激言语,张某于2021年2月向本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本院审查后认为,张某有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情绪,并于次日作出该院今年首份人身安全保护令民事裁定。裁定作出后,承办法官立即将裁定书向张某及近亲属居住地的社区、派出所进行送达,请各单位协助法院执行,监督和制止李某家庭暴力的发生。

图片来源:石林法院



维权

妇女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或者依法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弱者,你的名字是女人”。莎士比亚的这句名言似乎以一种信誓旦旦的方式昭示出几千年妇女多舛的命运。然而,伴随着全面的、持久不懈的各种谋求男女平等运动的展开,妇女的地位已经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现在的妇女已经从妇女性别角色的压迫下解放出来;但是由于封建观念、等级观念和特权观念的影响。侵犯、剥夺妇女权益的现象仍大量存在。

在此提醒广大女性朋友们!如果权益受到侵害,要学会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优柔寡断只会带来更大的伤害。

部分图文来源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小编立即删除,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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