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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房屋卖了还能要回来吗
近年来,随着土地价值的攀升,宅基地房屋买卖越来越多,随之而来的宅基地买卖纠纷也逐年增加。本文将通过一则房山区案例,简要分析下宅基地房屋买卖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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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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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家住房山的王先生因生意上的资金周转急需一笔资金,四处筹借后还差十万块钱,在与妻子商量后,两人打算将村里的房子卖了以解燃眉之急。正好邻村的李先生要买房子,随后在中间人的牵线搭桥下,双方以10万块钱的价格成交,王先生将房子卖给了李先生,同时,双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并签字按了手印。
2008年,李先生突然收到了法院的传票,打开一看才发现是王先生为了要回8年前买的房屋,将李先生告上了法庭,要求法院确认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无效》,并返还房屋。
面对突如其来的官司,李先生该如何应对?
法律要点
宅基地作为农村独有的土地,法律明确规定了一户一宅原则。原则上只能在本村集体组织成员之间进行流转。但是北京市人民法院曾就宅基地房屋买卖纠纷召开专题研讨会时确定:“诉讼时,买受人已将户口迁入所在地的集体经济组织的,可以认定合同有效;对于1999年1月1日《土地管理法》修订之前,将房屋转让给回乡落户的干部、职工、退伍军人以及华侨、港澳台同胞的,也可以认定转让合同有效。”
本案中,李先生在诉讼前早已将户口迁入该村,符合上述规定的情形,基于此,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可以认定有效,同时,双方签订合同时都是真实的意思表示。且李先生将户口迁入该村后,户籍性质依然是农民,也没有其他宅基地,完全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具体到本案中,李先生现在已经收到了传票,只需要应诉后,积极反驳对方的主张即可。一般来说,宅基地不能卖给外村人,但本案的特殊之处就在于,购买房屋后,李先生便将户口从邻村迁入该村,户籍性质也没有改变。根据北京市相关司法解释,《房屋买卖协议》才有效。
编辑:冯昱
运营:经瑞
审核:段主编 杨玲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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