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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艺术教育钢琴教学从业人员能力及评价规范

2017-08-29 SAE艺术教育平台

社会艺术教育钢琴教学从业人员能力规范

Piano teachers standards for public arts education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中国社会艺术协会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标准化研究院、中国社会艺术协会、中国社会艺术协会音乐基础教育委员会、江苏省质量和标准化研究院、广东省钢琴学会、广西钢琴协会、山东钢琴教师联盟、山西省音乐家协会钢琴学会、内蒙古钢琴艺术协会、四川省钢琴学会、云南省钢琴协会、江苏省音乐家协会钢琴学会、江西省音乐家协会钢琴专业委员会、吉林省钢琴学会、河北省音乐家协会钢琴艺术委员会、河南省音乐家协会钢琴专业委员会、陕西省钢琴学会、贵州省音乐家协会钢琴学会、海南省钢琴学会、湖北省钢琴学会、湖南省键盘音乐学会、黑龙江省音乐家协会钢琴学会、福建省钢琴协会、新疆音乐家协会钢琴专业委员会、大连市钢琴学会、佛山市钢琴学会、苏州市钢琴学会、重庆市音乐家协会钢琴专业委员会、珠海市钢琴协会、深圳市钢琴学会、温州市钢琴协会、北京库客音乐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艺美达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周广仁、但昭义、冼劲松、吴元、杨韵琳、陈曼春、江晨、王玉澄、潘澜、向民、黄天东、馬驄、孙鹏杰、朱珠、杨弋夫、徐军、吴磊、 刘冰、刘珏、吴杰。



 1  范  围


    本标准规定了社会艺术教育钢琴教学从业人员的能力阶段等级划分及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社会艺术教育钢琴教学从业人员能力阶段等级的判定。


2  术语和定义


2.1    社会艺术教育

国家义务教育和正规高等教育之外的非学历的艺术教育。

2.2    能力规范

对从事本职工作应具备的教学能力提出科学的专业指导性要求,并以文字表述进行规范。

2.3     短音阶

在一个八度内的音阶。

2.4    长音阶

超过一个八度的音阶。

2.5    三种基本弹奏法

连奏、断奏、非连奏。


3  能力阶段等级划分



社会艺术教育钢琴教学从业人员能力等级分为入门阶段、初级阶段、中级阶段和高级阶段四个阶段,分别用四级、三级、二级、一级表示,各阶段等级相应能力为:

——入门阶段相当于教授从启蒙入门至钢琴考级二级程度的能力;

——初级阶段相当于教授钢琴考级三级至五级程度的能力;

——中级阶段相当于教授钢琴考级六级至八级程度的能力;

——高级阶段相当于教授钢琴考级九级、十级及以上程度的能力


4  能力要求

4.1总体要求


4.1.1 钢琴教学从业人员从能力三级开始,除应达到本级别的各项要求外,还应达到低于本级别的其他级别的各项要求。

4.1.2 在每一个级别中,要求钢琴教学从业人员须具有示范演奏相当于所教学生同等程度的教材曲目的能力,其具体要求为:应能示范演奏相应级别程度的三首不同类型的教材曲目(可看谱)。



4.2四级要求


4.2.1    基本要求

应具备下列任意一项:

a) 国内、国外音乐专业硕士、本科三年级以上的在读学生;

b) 国内、国外音乐专业博士、硕士、本科毕业;

c) 国内音乐专业大学专科毕业,从事社会钢琴教学1年以上(含1年);

d) 国内音乐专业中专毕业,从事社会钢琴教学2年以上(含2年);

e) 国内各类幼儿师范学校毕业,从事社会钢琴教学2年以上(含2年)。


4.2.2 教学要求

4.2.2.1 弹奏方法

应指导学生:

a) 具备正确的钢琴弹奏基本坐姿;

b) 学会运用科学的方法进行钢琴弹奏,并能解决学生在初学阶段最易出现的弹奏紧张问题。

c) 能逐步完成手指独立支撑的训练,塑造正确的基本手型。

d) 学习掌握手指运用正确弹奏动作,完成入门程度的简易曲目。


4.2.2.2 音乐表现

应指导学生:

a) 能正确诠释作曲家在乐谱中标记的所有符号,如音符、节奏、指法、奏法、速度、力度、表情等。

b) 能表达出简易乐曲的音乐情绪。


4.2.3 音乐理论基础知识

4.2.3.1 基本乐理

应达到以下要求:

a) 熟练掌握音名、音的分组; 

b) 准确分辨音列与音阶; 

c) 准确掌握同音异名; 

d) 熟练掌握音符与休止符的时值;

e) 熟练掌握常用节拍与节奏型;

f) 准确分辨半音与小二度、全音与大二度;

g) 准确分辨调与调式的概念; 

h) 熟练掌握4个升降号以内大小调的调号及音阶、调式音级和正三和弦(T、S、D);

i) 熟练掌握常用演奏法记号;

j) 准确判断教学曲目中大小调作品的调性调式。


4.2.3.2 钢琴音乐简史

应达到以下要求:

a) 了解西方巴洛克时期的基本音乐特征;

b) 了解巴赫、D.斯卡拉蒂两位巴洛克时期作曲家的简要生平;

c) 通过聆听能够辨识出巴洛克时期的键盘音乐风格。


4.3三级要求


4.3.1 基本要求

应具备下列任意一项:

a) 国内、国外音乐专业博士、硕士、本科毕业,从事社会钢琴教学1年以上(含1年);

b) 国内音乐专业大学专科毕业,从事社会钢琴教学2年以上(含2年);

c) 国内音乐专业中专毕业,从事社会钢琴教学4年以上(含4年);

d) 国内各类幼儿师范学校毕业,从事社会钢琴教学4年以上(含4年)。


4.3.2 教学要求

4.3.2.1 技术层面

应指导学生:

a) 能流畅弹奏初级程度手指技巧的曲目,并能做到声音均匀、清晰、准确;

b) 能熟练运用三种基本弹奏法完成初级程度乐曲中涵盖的各种技巧,如双音、和弦、分解和弦、短音阶等,并能达到适当速度;

c) 能根据乐曲表现需要,初步学会使用延音踏板;

d) 学习掌握两个声部的复调音乐。


4.3.2.2 音乐表现

应指导学生:

a) 能正确诠释作曲家在乐谱中标记的所有符号(特别强调音乐术语的认知);

b) 能鲜明地表现相应程度乐曲中的不同音乐特性;

c) 能运用不同音色变化表达不同情绪和情感的音乐;

d) 能分析相应程度乐曲中的音乐结构(包括乐句,乐段,二、三部曲式)。


4.3.3    音乐理论基础知识

4.3.3.1 基本乐理

应达到以下要求:

a) 熟练掌握7个升降号以内大小调的调号及音阶;

b) 熟练掌握单音程及转位;

c) 熟练掌握4个升降号以内大小调的半音阶;

d) 准确辨认5个升降号以内的中国民族五声调式;

e) 准确判断教学曲目的调性调式(含中国民族五声调式);

f) 准确分辨音列、音级(基本音级、变化音级)与调式音级、调式变音;

g) 准确分辨教学曲目中的调式变音与转调;

h) 熟练分辨常用外文速度和表情的音乐术语。


4.3.3.2 钢琴音乐简史

应达到以下要求:

a) 了解西方古典主义时期的基本音乐特征;

b) 了解海顿、莫扎特、贝多芬三位古典主义时期作曲家的简要生平;

c) 通过聆听能够辨识出古典主义时期的钢琴音乐风格。


4.3.3.3 作品分析

应达到以下要求:

a) 辨认T/S/D三种基本的和声功能;

b) 辨认出作品的各个主要主题;

c) 划分作品的主要段落;

d) 辨认出作品中的主要声部。


4.4二级要求


4.4.1 基本要求

应具备下列任意一项:

a)国内、国外音乐专业博士、硕士、本科毕业,从事社会钢琴教学2年以上(含2年);

b)国内音乐专业大学专科毕业,从事社会钢琴教学3年以上(含3年);

c)国内音乐专业中专毕业,从事社会钢琴教学8年以上(含8年)。


4.4.2 教学要求

4.4.2.1 技术层面

应指导学生:

a)能快速弹奏中级程度手指技巧的曲目,并能做到声音均匀、清晰、准确;

b)能熟练运用中级程度乐曲中涵盖的各种技巧,如长音阶、琶音、半音阶等,以适当速度完成相应程度曲目的演奏;

c)能根据乐曲表现需要,学会使用延音踏板和弱音踏板;

d)学习掌握三个声部的复调音乐。


4.4.2.2 音乐表现

应指导学生:

a)能正确诠释作曲家在乐谱中标记的所有符号(特别强调时值与休止符的运用);

b)能鲜明地刻画相应程度乐曲的音乐形象,表现不同的音乐意境;

c)能分析相应程度乐曲中的音乐结构(包括复三部曲式,变奏曲式);

d)逐步学习正确诠释不同作曲家、不同类型乐曲的风格特点。


4.4.3 音乐理论基础知识要求

4.4.3.1 基本乐理

应达到以下要求:

a)熟练掌握各大小调的稳定音与不稳定音;

b)熟练掌握各大小调的副三和弦、属七和弦及解决(V7→l)与导七和弦及解决(Ⅶ7→l);

c)掌握7个升降号以内的中国民族五声性(含六声、七声)调式;

d)熟练掌握7个升降号以内大小调的半音阶;

e)准确判断教学曲目整体的调性调式(含转调)。


4.4.3.2 钢琴音乐简史

应达到以下要求:

a)了解西方浪漫主义时期的基本音乐特征;

b)了解门德尔松、肖邦两位浪漫主义时期作曲家的简要生平;

c)通过聆听能够辨识出浪漫主义时期的钢琴音乐风格。


4.4.3.3 作品分析

应达到以下要求:

a)划分出主题中基本的乐句和乐段;

b)指出乐曲各个段落之间的关系;

c)辨认出作品中所出现的各个调性、调式。


4.5一级要求


4.5.1 基本要求

应具备下列任意一项:

a)国内、国外音乐专业博士、硕士、本科毕业,从事社会钢琴教学8年以上(含8年);

b)国内音乐专业大学专科毕业,从事社会钢琴教学10年以上(含10年);

c)国内音乐专业中专毕业,从事社会钢琴教学15年以上(含15年)。


4.5.2 教学要求

4.5.2.1 技术层面

应指导学生:

a)能熟练完成高级程度手指技巧的曲目,并能较完善地克服和解决高级程度曲目中的技术困难;

b)能熟练运用高级程度乐曲中涵盖的各种技巧,如双三度、双八度、颤音、重复音等,以适当速度完成相应程度曲目的演奏;

c)学习掌握多声部的复调音乐,弹奏出细腻的音乐层次变化;

d)能根据音乐的需要,熟练地运用多样的技术手法掌握声音音色的变化来丰富音乐表现。


4.5.2.2 音乐表现

应指导学生: 

a)能全面正确诠释作曲家在乐谱中标记的所有符号;

b)学习掌握组织大型乐曲的音乐表现,能恰当地运用音乐对比手法表现音乐特性对比、戏剧性对比等;

c)了解作品的创作背景,能正确理解与表达作曲家的音乐意图;

d)能分析相应程度乐曲中的音乐结构(包括奏鸣曲式,回旋曲式);

e)逐步学习听辨演奏中的各种细微变化。


4.5.3 音乐理论基础知识要求

4.5.3.1 基本乐理

应达到以下要求:

a)快速并准确地判断各种音程(含复音程)与和弦;

b)快速并准确地掌握各大小调的不稳定音解决规律;

c)熟练掌握7个升降号以内的中国民族五声性(含六声、七声)调式,并能准确判断教学曲目中的中国作品之调性调式;

d)掌握有关《现代乐理》与《中国乐理》的初级知识。


4.5.3.2 钢琴音乐简史

应达到以下要求:

a)了解西方印象主义的基本音乐特征;

b)了解李斯特、柴可夫斯基两位浪漫主义时期作曲家和印象主义作曲家德彪西的简要生平;

c)通过聆听能够辨识出印象主义和中国的钢琴音乐风格;


4.5.3.3  作品分析

应达到以下要求:

a)辨认出作品的各级曲式类型;

b)辨认出作品中的主要和声功能;

c)辨认出作品中重要的声部关系;

d)辨认出作品的核心音乐材料;

e)较为清晰的辨认出作品各个部分在音乐材料和调性调式上的联系。

社会艺术教育钢琴教学从业人员能力 评价规范

   

Assessment Standards for Piano Teachers as Public   Arts Educators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中国社会艺术协会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标准化研究院、中国社会艺术协会音乐基础教育委员会、江苏省质量和标准化研究院、广东省钢琴学会、广西钢琴协会、山东钢琴教师联盟、山西省音乐家协会钢琴学会、内蒙古钢琴艺术协会、四川省钢琴学会、云南省钢琴协会、江苏省音乐家协会钢琴学会、吉林省钢琴学会、河北省音乐家协会钢琴艺术委员会、河南省音乐家协会钢琴专业委员会、陕西省钢琴学会、贵州省音乐家协会钢琴学会、海南省钢琴学会、湖北省钢琴学会、湖南省键盘音乐学会、黑龙江省音乐家协会钢琴学会、福建省钢琴协会、新疆音乐家协会钢琴专业委员会、大连市钢琴学会、苏州市钢琴学会、重庆市音乐家协会钢琴专业委员会、珠海市钢琴协会、深圳市钢琴学会、温州市钢琴协会、库客音乐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艺美达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周广仁、但昭义、冼劲松、吴元、杨韵琳、陈曼春、江晨、王玉澄、潘澜、向民、黄天东、馬驄、孙鹏杰、朱珠、杨弋夫、徐军、吴磊、 刘冰、刘珏、吴杰。

社会艺术教育钢琴教学从业人员能力评价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社会艺术教育钢琴教学从业人员能力评价的申报条件、评价内容、评价方式、评价判定。

本标准适用于社会艺术教育钢琴教学从业人员能力评价。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引用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T/CAAS 001-2017 社会艺术教育钢琴教学从业人员能力规范(以下简称T/CAAS 001-2017“能力规范”)。

3.  申报条件



 申报不同等级的社会艺术教育钢琴教学从业人员应分别满足T/CAAS 001-2017“能力规范”中 4.2.1、4.3.1、4.4.1、4.5.1相关要求。

4.  评价内容


评价内容包括T/CAAS 001-2017“能力规范”中规定的教学要求、演奏要求和音乐理论基础知识要求3个部分,在评价某一个级别的要求时都将涵盖低于该级别的其他所有级别中的各项要求。

4.1 教学要求


4.1.1 申报T/CAAS 001-2017“能力规范”四级


应满足

a.  需自备学生(自备学生的年龄应小于10岁),上一节不少于15分钟的钢琴公开课(录制),课堂上需教授符合四级中最高程度的一首作品(自选),该作品可从曲目库中选择,也可选择与曲目库相应程度的其他作品(其他作品的程度需得到评审专家的认可);上课内容需能体现出T/CAAS 001-2017“能力规范”四级中的每一项要求,提出自己的解决方法,在课堂上让学生理解并有所改进。


b.  听辨错误:通过听来辨别一首或多首相应等级程度的作品中出现的各种错误。


4.1.2 申报T/CAAS 001-2017“能力规范”二级、三级


应满足:

a.  需自备学生(自备学生的年龄要求为:三级应小于15岁,二级应小于18岁),上一节不少于30分钟的钢琴公开课(录制),课堂上需教授符合相应等级程度的两首不同类型曲目(自选),该曲目可从曲目库中选择,也可选择与曲目库相应程度的其他作品(其他作品的程度需得到评审专家的认可);两首自选曲目中至少有一首需符合其申报等级中的最高程度。上课内容需能体现出T/CAAS 001-2017“能力规范”在相应等级阶段中的每一项要求和包括低于本级别的其他所有级别的要求,提出自己的解决方法,在课堂上让学生理解并有所改进。


b.  听辨错误:通过听来辨别一首或多首相应等级程度的作品中出现的各种错误。

 

4.1.3 申报T/CAAS 001-2017“能力规范”一级


应满足:

a.  需给由官方提供相应等级程度的一位学生上一节45分钟的钢琴公开课(现场)。课堂上需教授由官方指定的符合相应等级程度的三首不同类型曲目,并能体现出T/CAAS 001-2017“能力规范”在该等级阶段中的每一项要求和包括低于本级别的其他所有级别的要求,提出自已的解决方法,在课堂上让学生理解并有所改进。


b.  听辨错误:通过听来辨别一首或多首相应等级程度的作品中出现的各种错误。


4.2 演奏要求

自选T/CAAS 001-2017“能力规范”中相应等级程度的三首不同类型的教材曲目,该曲目可从曲目库中选择,也可选择与曲目库相应程度的其他作品(其他作品的程度需得到评审专家的认可),现场示范演奏或录制视频上传(可看谱)。

4.3音乐理论基础知识要求

乐理、钢琴音乐简史、作品分析三科合并为一份试卷,以闭卷电脑答卷方式进行,从三级开始每一级的评价内容包括本级别的要求和低于本级别的其他所有级别的要求。

5.  评价方式




5.1 社会艺术教育钢琴教学从业人员能力评价方式分为录制视频上传评价方式、电脑答卷评价方式和现场评价方式。


5.2 T/CAAS 001-2017“能力规范”中所有级别的教学要求中听辨错误的评价方式是:申报者到官方指定的评价中心,通过播放的音频,以闭卷形式在试卷上写出正确答案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完成。


5.3 T/CAAS 001-2017“能力规范”中二级、三级、四级的教学要求、演奏要求采取录制视频上传的评价方式,申请人需到官方指定的评价中心,由评价中心监督录制评价内容,并将录制的视频上传到官方指定网址,由能力评价评审专家组委派专家观看该申请人的视频,以独立、公正、专业的评审操守给出相应的分数和中肯的评语。


5.4 T/CAAS 001-2017“能力规范”中一级的教学要求、演奏要求采取现场评价方式,申请人需到所在城市的官方指定评价中心,由能力评价评审专家组委派专家对该申请人进行现场评价,以独立、公正、专业的评审操守给出相应的分数和中肯的点评。


5.5 T/CAAS 001-2017“能力规范”中所有级别的音乐理论基础知识要求一律采取闭卷电脑答卷的评价方式,申请人需到官方指定的评价中心,由评价中心监督进行。


6.  评价判定



6.1 评价判定采取百分制并采取扣分方式,评价判定的等级要求、分值及扣分规则见附录A。


6.2 除总分需达到通过的分数线外,由教学要求、演奏要求和音乐理论基础知识要求组成的3个评价部分中的每一个部分的得分也不能低于该部分分值的50%才能获得通过。


6.3 每一个部分的细项分和整个评价的总分都计算到小数点后一位,若出现小数点后两位,将四舍五入后保留一位。


6.4 每个等级判定结果分为优秀、良好、通过、不通过四种类型,判定类型及要求见表1。优秀、良好、通过三种类型应满足总分要求及3个部分的各部分分值要求,不通过类型满足总分要求或各部分分值要求任一要求。


表1 评价判定类型及要求

6.5 总分不少于60分,但因某部分的分数未达到该部分分值要求的50%而不获得通过的申请人,在一年内可提出申请将不通过的部分再次进行评价,已通过的部分无需再次进行评价。


6.6 本标准从业人员评价等级与国家职业等级的对应关系见附录B。

附 录 A

(规范性附录)
评价等级要求及打分规则


四级、三级、二级、一级评价要求及打分规则分别见表A.1~A.4。


表A.1 四级评价等级要求及打分规则


表A.2 三级评价等级要求及打分规则


表A.3 二级评价等级要求及打分规则

表A.4 一级评价等级要求及打分规则

附 录 B

(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从业人员职业等级与国家职业资格等级的对应关系


本标准从业人员职业等级与国家职业资格等级的对应关系见表B.1。


表B.1  从业人员职业等级与国家职业资格等级的对应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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