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盟公益微课堂】盟员彭旭昊谈聚会宴请时劝酒的法律风险
为学习贯彻中共二十大精神,全面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工作要求,履行民主党派职能,民盟九江市委会正在开展“民盟九江市委会公益微课堂”活动。
盟员彭旭昊谈聚会宴请时劝酒的法律风险,视频内容仅代表盟员本人观点,欢迎大家讨论交流。
聚会宴请时劝酒的法律风险
大家好,我是民盟濂溪区总支盟员彭旭昊,本次的民盟公益微课堂由我给大家讲解--聚会宴请时劝酒的法律风险。
中国人有着丰富的酒桌文化,但聚会宴请时劝酒的法律风险你知道吗?
2019年张某应好友李某邀请前往饭店吃饭。聚餐期间,李某、王某、周某均参与饮酒,叶某等三人未饮酒。张某因李某热情劝酒,碍于友情、面子等原因而大量饮酒,由于不胜酒力没多久便不省人事。
同桌人发现后,并没有采取紧急救助措施,而是一同将张某抬至车上,任由其一人躺倒在汽车后座,直至2小时后家属发现他横倒于后座脚垫上且皮肤发紫,送医后,张三经抢救无效死亡。
经过司法鉴定
张某死亡前血液中乙醇浓度为326.99mg/100mL,达到乙醇中毒血液浓度(100mg/mL),符合饮酒诱发右室心肌病导致恶性心律失常而死亡情况。
于是,张某家属将李某、王某、周某等6人均作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赔偿包括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费用共计90余万元。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饮酒带来的风险应当具有预见性,但其仍放任这种风险的存在,对其死亡有较大的过错。
李某、王某、周某在观察醉酒者反常表现和送车陪同两方面均存在疏忽,该疏忽与张某最终死亡结果之间存在一定因果关系,
叶某等三人未参与饮酒,正常参与聚餐,对张三因饮酒带来的风险没有过错。
一审判决张某自负80%责任、李某、王某、周某按照8%、8%、4%的比例承担责任,未参与饮酒三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被告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改判
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判决:维持死者张三自负80%责任、未参与饮酒者无责任的判项;改判李某、王某、周某分别承担10%、6%、4%的责任。
通过上述的判例我们可以知道
这种情况下一般应由发生人身损害的饮酒人自己负责损失。因为作为成年人,个人酒量和自身身体状况只有自己最清楚。所以对饮酒的后果,自己应当为自己的行为承担主要或全部责任。
但是,同桌的“酒友”如有下述情形,也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逼迫对方饮酒
在酒桌上用言语、行为等方式逼迫对方喝酒,例如我们酒桌常用的:“不喝不够朋友”等语言,刺激对方饮酒,或在对方已喝醉意识不清没有自制力的情况下,仍劝其喝酒的行为。
2、明知道对方不能喝酒,仍劝酒
比如明知对方身体状况,仍劝其饮酒诱发疾病等。
3、同桌已经喝醉,却没有把醉酒的人安全送回家
控制能力是人们保持正常行为的基本能力,如可预见饮酒者即将失去控制能力或者已经失去了控制能力,神志不清无法支配自身行为时,酒友没有将其送至医院或安全送回家中。
4、酒后驾车未劝阻导致发生车祸等损害的
所以,小酌怡情,大醉伤身。聚会宴请时点到即止,不要酿成大错。好了,今天我们的民盟公益微课堂的知识就介绍到这里,谢谢大家。
彭旭昊
民盟濂溪区总支盟员
江西柴郡律师事务所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