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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焚烧星条旗的合法化:既是侥幸也是必然

寰宇大观察 寰宇大观察 2020-1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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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昨天的文章里讲到最高法院以5比4的判决结果裁决焚烧星条旗的约翰逊无罪,而48个州和首都华盛顿的保护国旗的法律违宪,予以废除。

 最高法院的这一判决在全国范围内引起了极大的反对声浪,报纸上刊登了数千封民众的反对信,电视上各路专家和政治人物们一遍又一遍地重复着国旗神圣不容侵犯的观点,而那些正在竞选公职的人则无一例外地以拥护国旗作为自己的竞选策略。

  众议院也全票通过了决议谴责最高法院的判决结果,参议院方面也迅速跟进,只有三人投下反对票,但是国会的谴责决议是没有任何法律效果的。于是国会决定制定一项联邦法律《国旗保护法》,用以保护国旗不受污损。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在以前,美国在联邦层面是没有此项法律的,是各个州自己在制定保护国旗的法律,最高法院推翻的也是各个州的法律。在国会通过这项法律的当天,约翰逊等人又跑到国会山前,烧了一面国旗,因为他们知道,最高法院仍然会判定该法违宪。果不其然,面对国会的挑战,最高法院再次以5比4的决议宣布《国旗保护法》无效,予以废止。

 至此,要推翻最高法院的判决结果,只有两条路可行。一是最高法院自己推翻自己的判决结果,这种情况历史上曾经发生过,不过不常有,要发生这种情况一般需要最高法院内部的大法官阵营有了变化,且刚好有此类案件上诉到最高法院,并且最高法院决定接手案件。不过在此案上,这种方法只存在理论上的可能性,一是因为国旗案并不是涉及到公权力(Power)和私人权利(Right)的案件,所以最高法院一般不会二次接手此类案件;二是最高法院内,肯尼迪大法官刚刚上任,而他是支持约翰逊的,最高法院大法官是终身制,所以这个方法行不通。

  而第二个方法则是通过宪法修正案,新当选总统老布什就是这样想的,他知道,对抗最高法院无异于以卵击石,所以他积极推动通过修正案,以保护国旗,如果能够将保护国旗的条款写进宪法里,那么就轮到最高法院毫无办法了,因为最高法院正是以宪法的名义宣布保护国旗的法律无效。

 但是在美国,宪法修正案的通过是极其困难的,它需要国会两院各以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还需要四分之三以上的州批准,这两项条件缺一不可。前面提到,众议院以全票通过了对最高法院的谴责议案,而参议院也只有三人支持最高法院,所以看起来在国会通过这个修正案是没有问题的。另外以前本来就有48个州有保护国旗的法律,所以要获得四分之三的州的批准,也是没有问题的。

 在各方人士的努力下,美国有48个州迅速通过了决议,表示他们赞成修正案。但是在国会里,情况却没有这样简单,谴责决议案是一回事情,修正案又是另一回事情。罗斯福总统说过:“我们的宪法是简明扼要的”。美国宪法的条款短小而精干,它只规定重大的事情。众议院通过了这个修正案,但是却在参议院卡壳了。我们知道,众议院是平民院,与普通老百姓的想法较为接近,而参议院是元老院,参议院比众议院更稳重,考虑问题更深远。在参议院的议员们看来,他们反对这个修正案的原因主要有三个,一是最高法院已经通过了判决,因此通过修正案一举多多少少带有向最高法院叫板的意思;二是宪法的条款简明扼要,国旗是一件大事,但保护国旗却是一件小事,将这种小事写进宪法,毫无意义,简直是浪费笔墨。三是他们自己也赞同焚烧国旗是个人的自由。

 因此,虽然该修正案数次在国会闯关,但是都失败了。每一次闯关中,众议院都是同意,参议院都是反对。总统和众议院站在一起,而参议院和最高法院站在一起。为什么会这样呢?因为总统和任期只有两年一届的众议员都需要考虑老百姓的想法,即使他们内心里也支持约翰逊,但是很难讲出来,他们得为了自己的竞选考虑,因为大多数老百姓是反对约翰逊的。而参议院任期六年一届,最高法院又是终身制,况且大法官并不是由选举产生,所以他们并不担心这个问题。

 不过有一件比较有趣的事情是,最高法院裁决焚烧国旗合法后,商店里的国旗被老百姓们大量抢购,而焚烧国旗的行为反而很少发生了,为什么会这样呢?因为那些焚烧国旗的人本来就是以此为噱头来表达观点,既然都合法了,那烧国旗还有什么意思呢?而随着时间的流逝,人们心中的怒火也渐渐消失,支持最高法院判决的人也越来越多。

 焚烧星条旗的合法化,既是侥幸也是必然。之所以侥幸,是因为最高法院内只是以一票之差裁决焚烧星条旗合法,之所以必然是因为要推翻最高法院的判决是极其困难的。

THE

END


作者:寰宇大观察

参考书目:《美国宪政历程:影响美国的25个司法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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