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魔幻的通报,以及我的一点建议
下面是邢台市南和区公安局发布的一个警情通报,时间是4月24日,大家先看一下
我们不知道患者的伤口如何造成、为何发炎、以及发炎、发热到了何种程度,当然我们也不需要知道这些。患者对自己的生命健康负责,他自己做出判断。
既然患者急于就医,就说明他对自己的伤情有了一个不好的估计,无论这个估计是否符合医学的认知,那都不重要,那是患者自己的事。
就医这件事,是人命关天的事。人人都有生命权,如果因为疫情防控而损害了人们的生命权,那就是得不偿失、本末倒置了。
要“骗取村干部开具出入证明”才能去就医,本身就是一件很魔幻的事情。况且,村民委员会本就不属于政府序列,而是一个村民自治组织。
我看过很多公文,作为一个公民,我有一个建议。我认为,政府在发布决定和命令时,应该首先说明发布这个决定和命令的法律依据是什么,具体来说,就是哪一部法律的哪一个条款规定了政府可以发布这个决定和命令。仅仅一个“依法”,而不说明具体是哪部法律的哪个条文,会让我们这些不懂法律的人不知所然,也不知道违反了命令和决定会造成什么后果。说明了具体是哪部法律和哪个条款,可以直观地反应出法律授权与政府行政行为之间的关系。
比如,可以这样写:依据某某法第十七条第一款所赋予的权力,某某县政府发布如下决定。。。
同时,决定、命令或者通报的落款,一般都是单位名称。我觉得这样不好、不直观。作为一个公民,我建议,落款直接写上人名,写上有关单位负责人的大名。这样不仅有利于落实负责制,也有利于大家监督。
比如,派出所发布的警情通报,通报的落款就写“某某派出所所长张三”,县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等,落款就写上县长的名字。在原始文件上,这个名字还不能是像本文字体这样的电脑字体,而是负责人自己的亲笔签名,在印刷出来张贴的文件上,也要印上负责人的亲笔签名,以表明负责人对发布的这个决定、命令等知情、且对命令和决定所造成的后果负责。以避免本该负责的人以自己不知情为由为自己开脱,或者干脆让临时工和下属来顶包。
这样可以利于建设法治社会,利于责任溯源、责任追究,也可以让签发决定、命令的人三思而后行。
最后,邢台市南和区公安局应该立即撤销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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