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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务院2014年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

2017-09-09 国务院 北京律道湾湾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2014年立法工作计划》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以及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结合《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和《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确定的任务,现就做好国务院2014年立法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 着力为全面深化改革提供法制保障

 

要紧紧围绕党中央、国务院2014年的中心工作,把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和《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确定的任务作为重中之重,及时完成深化经济和行政体制改革、加强政府自身建设、保障和改善民生、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维护国家安全等方面的立法项目。

 

要注重把立法决策与改革决策紧密结合起来,以法治方式推动和保障改革,及时把改革开放的成熟经验上升为法律、行政法规;党中央、国务院决策的改革,需要修改法律、行政法规的,要抓紧工作,为全面深化改革提供法制保障。要把现行法律、行政法规的修改完善放到更加重要的位置,抓紧开展有关清理工作,根据清理结果该修订的抓紧修订,该废止的及时废止。

 

二、 探索以法治方式管理经济社会事务的新途径

 

要按照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的原则,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正确处理好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中央和地方的关系,探索以法治方式管理经济社会事务的新途径。要严格控制新设行政许可,在进一步简政放权中释放市场和全社会创业创新创造活力。因维护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殊需要确需新设行政许可的,要严格遵守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关于严格控制新设行政许可的通知》(国发〔2013〕39号)的规定,加强合法性、必要性和合理性审查论证。已报国务院的法律、行政法规送审稿,拟新设的行政许可不符合规定的,起草部门要进一步研究论证,修改后重新上报。

 

起草法律、行政法规的修订草案,起草部门要对原来规定的行政许可的实施情况进行重点评估,没有达到预期效果或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应当进行修改或者予以废止。对于已经取消和下放行政许可的管理事项,要坚持宽进严管、放管结合,健全事中事后监管,创新监管方式,加大监管力度,提高监管效率,为各类市场主体营造公平竞争的良好环境。

 

三、 进一步提高政府立法工作质量

 

法是治国、行政的依据,立法质量的提高对治国、行政能力的提高具有重要作用。提高政府立法工作质量,要坚持一切从中国实际出发,坚持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开展系统周密的调查研究。要加强和改进立法调研工作,增强调研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把现实的情况、历史的情况搞清楚,把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搞清楚,把各方面的利益诉求和矛盾搞清楚。要坚持走群众路线,深入群众、深入基层、深入实际,尊重群众的首创,尊重基层的实践。要充分发扬民主,拓宽社会公众参与政府立法工作的途径,完善社会公众意见表达机制和采纳情况反馈机制。起草、审查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法律草案、行政法规草案,还要注意听取相关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的意见。

 

衡量立法质量的重要标准是能否有效解决实际问题。要认真分析、统筹兼顾各方面的利益诉求,力争设计出有效保护多数人利益、保护守法者利益,及时发现、有效制止、有力惩处少数人违法行为的科学制度。要着重研究和制定切中要害的措施、办法,降低执法和守法成本,提高违法成本。要加强立法咨询、论证,准确把握和应对政府立法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增强法律制度的可执行性和可操作性。要注重政府立法效益,积极开展立法前评估和立法后评估,并使这些工作常态化、规范化。

 

四、 切实加强对政府立法工作的组织领导

 

《国务院2014年立法工作计划》确定的力争年内完成的项目,要尽早完成起草和审查工作,报请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对预备项目,也要抓紧工作,积极推动,适时提出。对研究项目,有关部门要抓紧研究论证。要特别注意研究现行法律、行政法规的修改完善问题,能够归并、整合的,要考虑予以归并、整合,注重系统性。国务院法制办要跟踪了解各部门落实立法计划的情况,切实加强组织协调和督促指导,推动各起草部门抓紧列入立法计划项目的研究起草工作。在法规审查工作中,要加强对重点、难点问题的调研论证和协调,经充分协调各部门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要列明各方理据,提出倾向性意见,及时报请国务院决定。要建立立法计划执行情况评估机制,并把各起草部门完成立法计划的情况,作为编制下一年度立法计划的重要参考。

 

各起草部门要按照任务、时间、组织、责任四落实的要求,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明确责任,确保按时完成起草任务。要充分发挥本部门法制工作机构的统筹协调、督促指导和审查把关作用,切实提高法律、行政法规送审稿的质量。起草部门向国务院报送送审稿之前,要与国务院法制办充分沟通。向国务院报送送审稿时,要对立法的必要性,所规范领域的基本情况和相关数据,起草过程中的主要问题、难点和协调情况,征求相关部门、地方政府、社会公众意见及其意见采纳情况等进行详细说明。不符合要求、不成熟的送审稿,由国务院法制办退回起草部门重新研究。

 

国务院办公厅

 

2014年2月13日

 



国务院2014年立法工作计划

 

根据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以及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确定的2014年工作总体部署和主要任务的要求,国务院2014年立法工作重点是:紧紧围绕党中央、国务院2014年的中心工作,把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和《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确定的任务作为重中之重,及时完成深化经济和行政体制改革、加强政府自身建设、保障和改善民生、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维护国家安全等方面的立法项目。具体安排如下:

 

一、 力争年内完成的项目

 

(一)国务院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法律草案、法律修订草案和制定、修订的行政法规。(23件)

 

1. 深化经济体制改革、促进对外开放需要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法律修订草案和需要制定的行政法规。(5件)

 

(1)为了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推动科技进步与经济发展相结合,提请审议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修订草案(科技部起草)。

 

(2)为了规范广告活动,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提请审议广告法修订草案(工商总局起草)。

 

(3)为了规范上市公司和各相关方行为,保护投资者和上市公司合法权益,制定上市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监会起草)。

 

(4)为了建立健全存款保险制度,依法保护存款人的合法权益,维护金融稳定,制定存款保险条例(人民银行起草)。

 

(5)为了规范条约审查工作,提高条约审查工作效率,制定国务院条约审核程序条例(法制办起草)。

 

2. 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加强政府自身建设需要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法律修订草案和需要制定、修订的行政法规。(3件)

 

(1)为了落实《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任务分工和国务院有关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决定,提请审议有关法律修订草案、修订有关行政法规(法制办组织有关部门起草)。

 

(2)为了保证行政复议机关正确、及时审理行政复议案件,解决行政争议,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提请审议行政复议法修订草案(法制办起草)。

 

(3)为了贯彻实施政府采购法,完善政府采购制度,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制定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财政部起草)。

 

3. 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创新社会治理体制需要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法律草案、法律修订草案和需要制定、修订的行政法规。(9件)

 

(1)为了提高食品安全监管的科学性和有效性,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提请审议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起草)。

 

(2)为了预防和减少矿山事故,保护矿山职工人身安全,促进采矿业持续健康发展,提请审议矿山安全法修订草案(安全监管总局起草)。

 

(3)为了促进电影产业繁荣发展,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提请审议电影产业促进法草案(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起草)。

 

(4)为了继承和发扬中医药学,保障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保护人体健康,提请审议中医药法草案(卫生计生委、中医药局起草)。

 

(5)为了完善社会救助制度,保障公民基本生活,促进社会公平与和谐稳定,制定社会救助暂行办法(民政部起草)。

 

(6)为了保障城镇住房困难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促进实现住有所居,制定城镇住房保障条例(住房城乡建设部起草)。

 

(7)为了规范清真食品的生产经营活动,保障少数民族群众合法权益,制定清真食品管理条例(国家民委起草)。

 

(8)为了完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制度,强化行业自律,发挥社会团体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修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政部起草)。

 

(9)为了加强对流动人口的服务与管理,保障流动人口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制定居住证管理办法(公安部起草)。

 

4. 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保护生态环境需要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法律修订草案和制定、修订的行政法规。(3件)

 

(1)为了防治大气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提请审议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环境保护部起草)。

 

(2)为了加强农药管理,保证农药质量,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和人畜安全,保护生态环境,修订农药管理条例(农业部起草)。

 

(3)为了规范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活动,保障道路交通安全,促进资源综合利用和循环经济发展,制定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管理条例(商务部起草)。

 

5. 推进军队和国防现代化、维护国家安全需要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法律草案和需要修订的行政法规。(3件)

 

(1)为了加强国防交通建设,满足战时和特殊情况下国防交通需要,保障国防活动顺利进行,提请审议国防交通法草案(总后勤部起草)。

 

(2)为了贯彻实施军事设施保护法,保护军事设施安全,保障军事设施使用效能和军事活动正常进行,加强国防现代化建设,修订军事设施保护法实施办法(总参谋部起草)。

 

(3)为了加强无线电管理,有效利用和保护无线电频率与卫星轨道资源,保障国家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修订无线电管理条例(工业和信息化部、总参谋部起草)。

 

(二)党中央、国务院交办的立法项目。

 

为了适应经济社会发展新形势的需要,党中央、国务院交办的立法项目(法制办组织有关部门起草)。

 

(三)配合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法律项目。

 

1. 为了配合全国人大常委会继续审议环境保护法(修订)、军事设施保护法(修订)、资产评估法、行政诉讼法(修订)、预算法(修订)、土地管理法(修订)等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2014年立法工作计划》的法律案,做好相关工作(法制办会同有关部门)。

 

2. 为了配合全国人大常委会初次审议立法法(修订)、证券法(修订)、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法等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2014年立法工作计划》、由委员长会议和全国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提出的法律案,做好相关工作(法制办会同有关部门)。

 

(四)国际条约审查项目。

 

为了适应扩大对外开放、促进国际交往的需要,做好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蒙古国关于移管被判刑人的条约、工业品外观设计国际注册海牙协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伊朗伊斯兰共和国引渡条约、关于建立一个国际组织形式的国际反腐败学院的协定、修正《1976年海事索赔责任限制公约》的1996年议定书等国际条约审查工作(法制办会同有关部门)。

 

二、 预备项目

 

(一)深化经济体制改革、促进对外开放需要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法律草案、法律修订草案和需要制定、修订的行政法规。(14件)

 

税收征收管理法(修订)(税务总局起草),发展规划法(发展改革委起草),计量法(修订)(质检总局起草),电信法(工业和信息化部起草),不动产登记条例(国土资源部起草),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修订)(发展改革委起草),典当业管理条例(商务部起草),统计法实施条例(统计局起草),商标法实施条例(修订)(工商总局起草),商业银行破产风险处置实施条例(银监会起草),融资担保公司管理条例(银监会起草),商用密码管理条例(修订)(密码局起草),缔结条约程序法实施条例(外交部起草),外国人在中国工作管理条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外专局起草)。

 

(二)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创新社会治理体制需要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法律草案、法律修订草案和需要制定、修订的行政法规。(22件)

 

粮食法(发展改革委、粮食局起草),社区矫正法(司法部起草),海上交通安全法(修订)(交通运输部起草),反家庭暴力法(国务院妇儿工委起草),职业教育法(修订)(教育部起草),著作权法(修订)(版权局起草),公共图书馆法(文化部起草),城市民族工作条例(修订)(国家民委起草),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修订)(农业部起草),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条例(社保基金会、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起草),失业保险条例(修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起草),基金会管理条例(修订)(民政部起草),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修订)(民政部起草),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修订)(民政部起草),志愿服务条例(民政部起草),国防生条例(教育部、总政治部起草),残疾人教育条例(修订)(教育部起草),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条例(中国残联、卫生计生委起草),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修订)(卫生计生委起草),社会治安技术防范条例(公安部起草),海洋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能源局起草),军工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国防科工局起草)。

 

(三)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保护生态环境需要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法律草案、法律修订草案和需要修订的行政法规。(4件)

 

能源法(发展改革委、能源局起草),环境保护税法(财政部、税务总局、环境保护部起草),海洋环境保护法(修订)(海洋局起草),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修订)(海洋局起草)。

 

(四)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加强政府自身建设需要制定的行政法规。(3件)

 

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条例(法制办起草),行政执法程序条例(法制办起草),政府投资条例(发展改革委起草)。

 

三、 研究项目  

 

(一)有关深化经济体制改革、促进对外开放的立法项目。(34件)

 

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法(发展改革委起草),会计法(修订)(财政部起草),商品流通法(商务部起草),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工商总局起草),标准化法(修订)(质检总局起草),专利法(修订)(知识产权局起草),保险法(修订)(保监会起草),国民经济动员法(发展改革委起草),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修订)(商务部起草),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发展改革委起草),企业国有资产基础管理条例(国资委起草),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条例(财政部起草),消费税暂行条例(修订)(财政部、税务总局起草),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条例(商务部起草),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修订)(商务部起草),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修订)(工商总局起草),快递管理条例(交通运输部、邮政局起草),反走私综合治理条例(海关总署起草),海关稽查条例(修订)(海关总署起草),现金管理暂行条例(修订)(人民银行起草),人民币银行账户管理条例(人民银行起草),非存款类放贷组织条例(人民银行起草),外资银行管理条例(修订)(银监会),私募投资基金管理暂行条例(证监会起草),民间统计调查管理办法(统计局起草),稀有金属管理条例(工业和信息化部起草),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修订)(科技部起草),专利代理条例(修订)(知识产权局起草),职务发明条例(知识产权局、科技部起草),领事工作条例(外交部起草),出境入境边防检查条例(修订)(公安部起草),出境入境管理法若干配套法规(修订)(公安部起草),外国航空器临时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领空管理规定(总参谋部起草),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修订)(旅游局起草)。

 

(二)有关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创新社会治理体制的立法项目。(53件)

 

农村扶贫开发法(扶贫办起草),治安管理处罚法(修订)(公安部起草),道路交通安全法(修订)(公安部起草),看守所法(公安部起草),监狱法(修订)(司法部起草),法律援助法(司法部起草),电力法(修订)(发展改革委、能源局起草),学前教育法(教育部起草),文物保护法(修订)(文化部、文物局起草),文化产业促进法(文化部起草),药师法(卫生计生委组织起草),献血法(修订)(卫生计生委起草),药品管理法(修订)(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起草),体育法(修订)(体育总局起草),民用航空法(修订)(交通运输部、民航局起草),铁路法(修订)(交通运输部、铁路局起草),基本医疗保险条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起草),强制医疗所条例(公安部起草),警用品生产销售管理条例(公安部起草),旅馆业治安管理条例(公安部起草),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修订)(发展改革委、粮食局起草),核电条例(发展改革委、能源局起草),实验室管理条例(质检总局起草),重大设备监理条例(质检总局起草),教育考试条例(教育部起草),教师资格条例(修订)(教育部起草),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修订)(教育部起草),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条例(版权局起草),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修订)(版权局起草),水下文物保护管理条例(修订)(文化部、文物局起草),全民阅读促进条例(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起草),印刷业管理条例(修订)(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起草),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修订)(卫生计生委起草),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卫生计生委起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修订)(卫生计生委起草),促进出生人口性别结构平衡管理条例(卫生计生委起草),收费公路管理条例(修订)(交通运输部起草),铁路运输条例(交通运输部、铁路局起草),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修订)(交通运输部、民航局起草),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修订)(民政部起草),殡葬管理条例(修订)(民政部起草),高毒物品与高危粉尘作业劳动保护条例(安全监管总局起草),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条例(安全监管总局起草),煤矿安全监察条例(修订)(安全监管总局起草),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修订)(住房城乡建设部起草),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修订)(住房城乡建设部起草),地震应急救援条例(地震局起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修订)(文化部起草),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组织起草),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修订)(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起草),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修订)(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起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修订)(保监会起草),地震巨灾保险条例(保监会起草)。

 

(三)有关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保护生态环境的立法项目。(15件)

 

海洋基本法(海洋局起草),森林法(修订)(林业局起草),渔业法(修订)(农业部起草),生态补偿条例(发展改革委起草),资源税暂行条例(修订)(财政部、税务总局起草),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条例(农业部起草),生猪屠宰管理条例(修订)(农业部起草),渔业港口管理条例(农业部起草),农田水利条例(水利部起草),河道采砂管理条例(水利部起草),环境监测管理条例(环境保护部起草),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修订)(环境保护部起草),生物遗传资源获取管理条例(环境保护部起草),国家土地督察条例(国土资源部起草),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条例(气象局起草)。

 

(四)有关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加强政府自身建设的立法项目。(5件)

 

人民警察法(修订)(公安部起草),财政转移支付管理暂行条例(财政部起草),预算法实施条例(修订)(财政部起草),楼堂馆所建设管理暂行条例(修订)(发展改革委起草),行政执法监督条例(法制办起草)。

 

(五)有关推进军队和国防现代化、维护国家安全的立法项目。(17件)

 

国家安全法(修订)(安全部起草),国家情报法(安全部起草),反间谍法(安全部起草),兵役法(修订)(总参谋部起草),武器装备采购供应法(总装备部、国防科工局起草),人民防空法(修订)(总参谋部起草),航空法(总参谋部起草),航天法(国防科工局起草),原子能法(国防科工局起草),边防治安管理条例(公安部起草),恐怖活动组织及恐怖活动人员名单认定办法(公安部起草),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管理规定(安全部起草),军港条例(海军起草),国防专利条例(修订)(总装备部起草),军队物资采购条例(总后勤部起草),边海防军警民联防规定(总参谋部起草),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修订)(国防科工局起草)。

 

(六)其他立法项目。(7件)

 

档案法(修订)(档案局起草),测绘法(修订)(测绘地信局起草),实验动物管理条例(修订)(科技部起草),组织机构代码管理条例(质检总局起草),国家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条例(工业和信息化部起草),南极活动管理条例(海洋局起草),宗教事务条例(修订)(宗教局起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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